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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联审+协审”提升乡镇案件审理质量

 卓越睿鑫 2013-05-27
“联审+协审”提升乡镇案件审理质量
             2013年5月24日 09:50   中国纪检监察报  

    案件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对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要求明显高于一般事务性岗位。但由于乡镇纪检干部人员变化频率高、身兼多职现象比较普遍,在查办案件时很难做到查审分开,案件审理质量很难保证。为改变这种局面,吉林省在全省实行了纪检监察案件乡案区(县)审制度,解决了乡镇办案查审不分的问题。但由此又产生了区级审理工作任务重与审理人员少、力量不足的新矛盾。同时,乡镇纪委普遍存在依赖性强、案件移送审理时质量不高、补证补手续多等问题。长春市双阳区针对这些问题,建立了案件审理“联审+协审”工作方式,探索破解乡镇案件审理工作难题。

  
  在乡案区审制度基础上, 建立乡镇案件审理联审机制,变初查初审为联合审理。我区将辖区乡镇划分为南北两个责任区,分别成立联合审理工作组,在每个工作组推选出一名组长,负责片区联审组织协调,形成了乡镇纪委初审、联审组主审、审理室指导把关的审理格局。这种审理方式实现了审理资源优势互补,使乡镇案件由静态、简单、封闭式审理向动态、复合、公开式审理转化,较好地解决了基层纪委办案查审不分的问题,改变了以往乡镇纪委审理案件单打独斗的局面,乡镇纪委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有了提高。比如,南片区联审组曾经审理过这样两起案件:一件是某镇一民兵连长,在自家地中无证砍伐4棵杨树;另一件是某街道一农民党员,擅自在村集体林地砍伐2棵杨树。乡镇街道纪委对两起案件的初审结论都定性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联审组为乡镇纪检干部澄清了其中的模糊问题:两者看似接近,实有本质区别,前者属于滥伐,后者属于滥砍盗伐。
  
  建立特邀审理员机制,变内部审理为协助审理,解决了审理人员业务知识局限、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我区出台纪检监察机关疑案协审工作办法,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财政、住建等职能部门聘请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党员干部作为特邀审理员参与乡镇案件审理。对案情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纪委常委会确定为协审案件,根据案件类型确定特邀审理员。审理期间,由特邀审理员提出意见,最后由区纪委审理室主任汇总拟定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时,实行了特邀审理员参与向办案部门反馈意见,选派特邀审理员代表参加区纪委常委会案件审理专题会议等做法,充分收集多方面意见建议。
  
  2012年,我区对乡镇基层办理的43起案件进行了联审和协审,案件审理质量较过去明显提高,特别是在定性量纪方面,没有出现定性不准和处理结果畸轻畸重现象,充分发挥了联审、协审平衡执纪、严肃审理的作用,取得了“乡审不依赖、联审不替代、协审不包揽”的效果。
  
  (作者系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何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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