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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构筑以人为本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多措并举保障违纪党员与监察对象合法权利

 一路阳光69 2013-05-28
海林市构筑以人为本案件审理工作模式多措并举保障违纪党员与监察对象合法权利
作者:海林纪检监察网 加入日期:2013-2-20 12:34:23 查看人数:174

    近年来,海林市纪委从切实维护了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出发,完善“三项制度”、延伸“三个触角”、增强“三种意识”,突出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五年来,全市查处的违纪案件256起,未发生一起申诉案件。

    一、完善“三项制度”,确保案件审理严格公正。一是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进行审理谈话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辩护权、做证权,以及应当承担的如实回答问题、不与他人串供、保存相关证据不销毁等义务。二是实行本人申辩制。基层党组织在决定对党员进行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党组织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如果本人的意见有道理,党组织应当采纳。如果本人的意见没有道理,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对意见作出说明。三是实行回访教育制。按照不低于85%的比例,对受处分的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情绪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重新振作。“三项制度”实施以来,已有8人在处分期满后被重新提拔重用。

    二、延伸“三个触角”,拓展案件审理工作监督制约的范围。一是延伸“监督触角”。推行“审前监督”,在每个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对查办案件的程序、案件材料的形成、违纪款物的收缴、被调查人的申辩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保障等方面,逐一征询被调查人的意见,确保案件调查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二是延伸“审查触角”。重点审查案件调查的实施条件、报批手续、立案手续、涉案款物暂扣封存、谈话取证、违纪事实材料等情况。认真履行与被处分人员审理谈话、备案协审、支部决定和处分决定底稿本人签字、处分决定送达本人等各项制度,做到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三是延伸“回访触角”。开展“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到受处分人员单位回访,登门入户,家访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了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教转化受处分人员思想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三种意识”,营造案件审理工作以人为本的氛围。一是强化证据意识。案件审理必须做到四看,一看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二看是否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规定;三看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与违纪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和不良动机,是否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四看证据与违纪人的供述是否一致。从而去伪存真,准确认定违纪事实。二是强化关怀意识。案件移送审理后,多数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会怀有畏惧、厌恶、抵触等不良情绪,甚至有的索性破罐子破摔。为此,我们充分把握好审理收口特别是核实谈话这个环节,耐心细致地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案件审理人员与违纪党员和监察对象直面对话中,不仅核实调查组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及受处分档次,还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和建议,讲清政策,消除他们对组织上的误解。 2010年,我市纪委在查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时,针对受处分的有关村干部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情绪的问题,审理人员在核实谈话中,对他们所犯错误进行认真剖析解释,使他们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组织处理。同时,耐心作他们的思想工作,解压释负,让他们重拾自信。这些受处分的村干部在次年的村“两委”换届中,除2人因年龄较大外,全部顺利连任。三是强化监督意识。在案件审理阶段,我们本着“双刃剑解牛”的工作理念,案件审理室既当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审核把关部门,又当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部门。不仅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案件检查部门是否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及时、主动地与检查部门沟通、协调,坦诚交换意见,力求受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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