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
简要说明: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核准权限规定如下:
目录所列“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
目录所列“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
目录规定“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目录规定“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本目录所列需由国务院核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或备案后转报。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中的重大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或备案后核准。
本目录所列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属基本建设性质的,由省、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核准;属技术改造性质的,由省、市(州、地)经贸委(局)核准。
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电力。
核电站。
交通运输。
新建机场。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社会事业。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农林水利。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能源。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 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 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城建。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 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F1赛车场。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交通运输。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项目。
外商投资。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 准。
境外投资。
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省管和跨市(州、地)河流、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不属需要中央政府协调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涉河建筑物及跨市(州 、地)项目。
能源。
电力。
水电站:不在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
热电站: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及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煤炭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交通运输。
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公路。
公路:国道(不含国道主干线)、省道以及跨市(州、地)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省规划的主要通航河流及其主要支流的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 目。
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内河航运: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和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2万吨以上项目。
社会事业。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省属项目。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除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 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之外的境 外投资项目。不属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市(州、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农林水利。
水库:不跨市(州、地)河流、库容1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不跨市(州、地)河流项目,水资源配置调整涉河建筑物。
能源。
水电站:不在主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
交通运输。
公路:县、乡公路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省规划的主要通航河流及其主要支流的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城建。
除国家和省核准外的其他城建项目。
社会事业。
市(州、地)、县属社会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