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山东省政府发布2017年核准投资目录

 starbaby6 2017-10-31

10月23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这是继2013年、2014年后,山东省第三次修订投资项目目录,新《核准目录》共涉及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12个方面43类75项,现对于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简政放权。从审批效率上,凡是不属于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凡是不涉及跨市域并需要省级协调的项目,全部下放到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凡是不涉密的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依托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并联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从核准权限看,国家核准事项26项,省级核准事项31项,市县级核准事项18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什么是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坏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也就是说,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所以各位金融从业者们不要认为地方政府核准了项目,就认为这是一个政府把关了的好项目!

什么是备案制?备案制是指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所以,一般地,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二、严控过剩产能。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对于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所有化工类项目备案权限上收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各位金融人士在总行的风险政策之上也要关注一下山东省的区域政策,即使见到了某层级政府出具的核准(备案)文件,也不要盲目新增授信,授信是指授信额度还是贷款余额,小编倾向于贷款余额;授信是否包含表外,小编倾向于包含表外。

三、较2014年版变化。“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非跨境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和隧道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等3项事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列入规划的新建炼油、稀土矿山开发、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大型主题公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等原国家(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审批权限,按要求全部明确由省级核准,核准权限不再下放。“地方政府”核准的3项事项,包括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输油管网、输气管网,除跨市域并需要省级协调的项目外,下放到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不得再继续下放。

四、金融从业者对于政策处理的灵活性。这次政府投资目录修订不是山东省独有的政府行为,黑龙江、新疆等省份也陆续出台了本省的项目准入门槛,目前都是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同时我们看到,虽然当地政府已经最大限度放宽企业投资准入门槛,能够放给市场的一律放给市场,但由于区域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山东不能做的项目可能在新疆就能做,新疆不能做的可能黑龙江省就能做,所以各位金融从业人士要做好企业的参谋,帮助企业把产能引导到需要的省份,同时跟着企业“走出去”。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山东省2017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市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内河航电枢纽项目和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以及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