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 嵊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邢昌陆同志为嵊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勤同志为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郑志钧同志为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 炜同志为嵊州市规划局局长;
王国财同志为嵊州市商务局局长。
叶见军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钱家仁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卢 镔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郑玉清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 洪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章国松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舒肖玲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徐海明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洪丹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亚芳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童鲁军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甘霖人民法庭庭长;
应晓东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黄泽人民法庭庭长;
朱干平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柏苗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温宇明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裘建秋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王健民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丁春燕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吴校军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裘海燕同志为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决定免去:
王国财同志的嵊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郑志钧同志的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
刘 勤同志的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职务;
马建铭同志的嵊州市规划局局长职务;
王 炜同志的嵊州市商务局局长职务。
吕永华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徐海明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费彰乐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陶贤兴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王国祥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赵成瑜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王洪丹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郑玉清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甘霖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储一敏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崇仁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张 东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长乐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童鲁军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三界人民法庭庭长职务;
裘建秋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丁春燕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裘海燕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王柏苗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王祖明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舒肖玲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朱干平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健民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崇仁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松进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黄哲锋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周 荧同志的嵊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