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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这些领域的商业贿赂略有成效

 红盾书屋 2013-06-01

今年从一月底到现在,我队(我们支队三个队,其他的没算,只算我一个队)商业贿赂结案9宗(其中商品购销领域5宗,工程造价领域1宗,工程监理领域3宗),罚没31万元(其中商品购销领域9万元,工程造价领域2万元,工程监理领域20万元)。
一、商业购销领域。今年1月,重点对X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经营的华X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超市与多家供货商在签订商品购销合同的基础上又签订补充协议,超市在并未为各供货商单独装修其品牌商品区的基础上假借“装修返还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各供货商为谋求其经销的商品进入超市销售向超市支付所谓装修返还费。市内各超市普遍存在假借各种名义向供货商收取入场费现象。

二、工程造价咨询领域。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主要经营各类工程造价预算、结算业务,由于该领域大部分工程预算结算的业务委托和承接不需要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因此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承接工程造价预算和结算业务过程中为争夺业务存在以劳务费、业务提成等名义向工程委托方支付介绍费好处费的现象。对该领域此类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查处。

三、工程监理领域。工程监理涉及的工程领域比较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等,其中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居多。该行业现况具体是这样的,在我市地区的工程监理公司有本地的公司,也在外地公司的分公司,该领域的工程委托业务需要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由于需要招标投标,前几年存在“围标”的情况,即一人注册数家公司共同投标,现在由于工程监理的资质比较难取得,大部分在我市地区的公司为分公司,即以挂靠的形式成为外地有资质公司的分公司,按承接工程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我市地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同时,三五家公司或者分公司达成默契,共同就某一工程监理进行投标,但具体由某公司联系的工程监理业务,则以该公司投标为主,其他公司名义上投标,实际上在制作标书上故意不如该公司,在业内所谓“陪标”。在此情形下,中标公司主要公关工程委托方,以劳务费、监理合作费等名义对工程委托方进行商业贿赂。
附录导读: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08年4月17日,我局经检支队接到投诉,反映位于A市开发区明景花园华轩的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A分公司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据此,我支队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出纳C的办公桌内有会计原始凭证收据具体内容为:“2007年2月14日第14号:支付投标费壹万元正”在该单据后附有一张白纸内容为:“说明 2007年2月14日支付电力公司劳务费壹万元整,经手人:D、C”,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该案主办人为,协办人为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  称: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A分公司

营业场所:A市明景花园明华轩

负责人:D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项目、造价、招标、投标和房地产的咨询(以上项目凭公司资质证书经营);销售:建筑材料,工业生产资料(不含小轿车、危险化学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三、案件调查经过及违法事实

现对本案作如下汇报:

经查实,当事人现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工程的监理和招标代理等业务。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有以下业务存在违法行为:

一、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A市高级技工学校在2006年10月18签订日代理工程招标合同:《A市高级技工学校第七栋学生宿舍楼工程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工程名称是A市高级技工学校第七栋学生宿舍楼,工程地点是A市E区,工程规模总投资约1500万元,招标范围是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代理费是83000元,该款项到目前为止已经收齐。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06年8月15日,付款凭证第84号,记录有“支付第一技工学校劳务费”,总帐科目为“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为“投标费”,金额为20000元,这笔支出实际是支付给第一技工学校(即A市高级技工学校)项目介绍人的好处费,作为A市高级技工学校给予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学生宿舍楼招标代理这笔业务给介绍人的回报。

   二、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2006年与A电力公司签订粤B监合字[2006]0701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A电力有限公司生活区立体停车场,工程地点是A市湾北路8号,工程规模是建筑面积5374平方米(其中地下室1190平方米)、总投资约536万元(以工程实际结算为准)。按合同约定监理是包干120000元,当事人在2006年4月收取31650元,在2006年5月收取31650元,合计63300元,这里面包括当时公司投标保证金3万元,实际收取的监理费是33300元。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06年5月9日付款凭证第40号,记录有“支付电厂立体停车场评标费”,总帐科目为“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为“投标费”,金额为3000元,按其后所附单据说明,“4月29日开标A电力有限公司立体停车场。工程施工评委评标费用1000元”,“4月17日开标资格评审A电力立体停车场工程评委5人评标费1000元,A市招标中心交易中心劳务费1000元”。经当事人解释这笔费用是中标后给予评委的劳务费。

三、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16日与A电力公司签订粤B代理合字[2007]010号《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工程名称是A电厂道路立交桥项目工程及立交桥广场项目工程,工程地点是A市XXXX,总投资约1700万元,招标范围为施工招标代理,代理费为92800元。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07年2月14日付款凭证第14号,记录有“支付招标费”,总帐科目为“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为“投标费”,其后所附单据说明为“2007年2月14日支付电力公司劳务费10000元”。当事人解释是这笔费用是支付给这个项目介绍人的好处费,作为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争取该项目招标代理的提成。

四、当事人于2006年2月,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A珠江啤酒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是A珠江啤酒有限公司首期年产20万千升啤酒易地改造监理工程,工程地点是A市XXXX路东侧,XXXXX路南侧,XXXXX路西侧,XXXXX路北侧,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为约7.8万平方米,层数5层,造价约5000万元(以工程实际结算额为准)。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A分公司与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这个项目上是合作关系,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方,派总监到工程现场进行监理,而工程现场的其他监理工程师有部分是由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A分公司派出的,同时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部分监理合作费给该公司。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06年11月14日付款凭证第118号,记录有“支付劳务费用(东莞G总)”,金额为7750元,其后所附现金支出单记录开支内容为“珠啤劳务费”;发现有2007年4月9日付款凭证第32号,记录有“支付珠啤劳务费”,总帐科目为“管理费用”,明细科目为“劳务费”,金额为7750元。据当事人叙述上述两笔费用都是支付给东莞G总的好处费,因为这个项目是通过他的介绍,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才有机会获得该项目的监理资格并签订监理合同,当事人作为监理合作方也从中获利,因此当事人支付给其两笔好处费合计15500元。

据当事人反映,A市高级技工学校第七栋学生宿舍楼招标代理、A电力有限公司生活区立体停车场工程监理、A电厂道路立交桥项目工程及立交桥广场项目工程招标代理这三个项目的合同均是以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是由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但是当事人支付给上述项目相关介绍人好处费或者支付给评委劳务费一事广东B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并不知情,支付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而A珠江啤酒有限公司首期年产20万千升啤酒易地改造监理工程监理项目的合同,是由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支付给介绍人东莞G总的好处费这一事广州F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也并不知情。支付上述这些费用完全是为当事人作为感谢以及为了以后业务更顺利开展。

上述四个项目,除了A市高级技工学校这一项目收齐了招标代理费,其余三个项目的监理费或者招标代理费均没有收齐,A市高级技工学校这一项目当事人是亏损的,其余三个项目由于成本很高且未能收齐,也处于亏损状态。

本案主要证据有: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二、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三、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两份;四、招公/邀(2006)第001号(监)《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五、粤B代理合字[2007]010号《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票据资料复印件一份;六、粤F监合字[2006]0227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票据资料复印件一份;七、粤B代理合字[2006]070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票据资料复印件一份;八、合同编号:2006-010-18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及票据资料复印件一份;九、2006年—2007年2月止财务情况。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进行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招标、监理工程的过程中,假借“投标费”、“管理费”、“劳务费”名义向中间介绍人等相关人员支付劳务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商业贿赂的行为。


五、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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