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买卖合同
甲方 四川乐山明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乐山市沙 湾区永红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品种和数量 l、品种:商品猪。 2、数量:每年供给5000头,每月平均为450头。 (必须明确规定生猪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l、等级和质量:每头活体重不低于80公斤,其中,DLY猪应当超过60%。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检疫办法:由商品猪生产地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合格,出具合法检疫手续。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励办法 1、价格:_按双方约定均接受的当月市场价格为准。 2、货款结算方式:当天结算,钱货两清。重量以甲方过称为准。 3、奖励办法:乙方供给量达10000头以上,甲方按每头奖励现金10元计算奖励给乙方。。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__按甲方通知为准,地点:甲方生猪屠宰场,方式:活猪,经甲方磅秤 。
第五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l、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0%的补偿(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0%(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买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0%(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0%(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l、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0%(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0%(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0%(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0%(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 2、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3、卖方交售的生猪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乐山市沙湾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街道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赔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堵零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盖章)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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