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承包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中,用自有设备在公路施工现场搅拌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用于本企业承包的本项工程,属于上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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