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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清军| 汗青集萃

 一休馆300 2013-06-06

明代的清军

明代的清军,亦称清戎,是朱明统治者,为巩固封建统治基础,维护建立在世袭军籍上的卫所兵制,防范、解决军伍空虚和军籍管理淆乱,对军伍实行清理、勾补,旨在确保有兵可用的一项大政要务。清军不音是单纯的军事问题,而且还是涉及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拟就明代清军的动因与内容,清军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清军中的主要弊端及其对明代社会的影响,谈些粗浅的认识.



明代的清军,缘起于军士的逃亡,勋贵、军官对军士的役占以及军黄册管理的混乱。

(一)军士的逃亡。明代,户分三等,军籍世袭,役皆永充,军籍分辖于军中各个卫所。正军、军余死若逃者,与原籍勾补。未入伍前分居各处,编入里甲,随时备征、备勾。不得推诱或规避。“继绝以嫡,嫡绝以支,支绝以同姓,不奉上诏旨,不得速自免。”军户子孙必仕至兵部尚书方可除籍。
明代卫所的兵士,来源于前元军户和从征、归附、滴发、垛集五种途径。世袭的军籍是他们欲罢而不能的紧箍咒。前元军户自不待言,他们在前政权世为戎籍,如今朝代更易,他们的地位、身份、待遇丝毫没有改善,从征之军,追随太祖朱元璋南征北战,建立了赫赫战功,当初从军是他们的本意,但要世为戎籍则有违他们的初衷;归附之军,本身就是慑于朱元璋集团的力量而归附的,较从征之军又低人一等;滴发乃是因罪发配从军之人,然而一人获罪,罚及子嗣,世为戴罪之身;垛集即抑配民户为军,每遇战事,或清勾结果不敷,便于人丁众多的民户金配,更具强迫性。因而,明代世袭军籍制度之本身,就已注下了军士逃亡之隐患。
明代军士逃亡的问题,在朱元璋立国之初便已露端倪。“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为此,明太祖下迫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律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治尤严。但是,威严的法令,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永乐、宣德以后,军士逃亡现象有增无减,以北方军事重镇延绥为例,该镇原额马步骑官军五万八千六十六员名,弘治八年实在二万五千四百二十三员名,正德十三年又减为二万四千五百八十九员名。嘉靖之世,逃亡之风几乎一发而不可收。
嘉靖三十七年兵部职方司署印郎中唐顺之奉命阅视蓟镇两关,镇区马步官军原额九万一千,而实在营的只有五万七千,逃亡三万三千有奇。此后虽屡屡招募新军,实行卫所制和招募相参而行,但军士逃亡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据兵部万历十一年七月的报告,“南京额军十二万,今见在三万四千二百有奇。’,至于边军逃亡的就更多,以辽东都指挥使司为例,负责该司清军事务的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每年接到的有关军士逃亡的呈文如同雪片一般,逃亡名单长长一串,据该使司三万、辽海、铁岭三卫并开原五城二十边堡军士马匹的一
份数目清册登记:“三万卫原额军士一千七百六……逃故五百六十八员名……(辽海卫)逃故七百七员名……开原等五城并二十边堡军马,原额军舍余丁共该一万五千五百一十六员名……逃故三千五百四十四员名。’,军士逃亡问题,在历朝都有,何以有明一代如此严重,且愈演愈烈,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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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户法律地位低下。首先,明代对军户子弟出任官吏,考充生员有严格的限制。万历《明会典·吏役参拨》卷59明文记载,自洪武二十八年(1395)奏准,军户要有五丁以上的方许充吏。但民户即使仅有两丁,只要识字,便可入充;又叶盛《叶文庄奏疏·申明祖宗成宪疏》卷之一内云“查得条例、内开:故军户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请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例开豁军务,若无成效,仍发充军”。而民户则无此限制。其次,军户子弟往往是罪犯之家的同义语,充军者罪下死囚一等。依据《大明会典》条款,民户逃亡如不回籍,俱发所在卫所充军,是民户有罪方充军伍’,而军户无罪也得充军;逃民若不报籍并有抗拒官府行为的,户长发往缺军卫所充军,而逃军仅仅不自首者即发边卫充军。再据《明史·刑法一》卷93中又知,“初制流罪三等,视地远近,边卫充军有定所。盖降死一等,唯流与充军为重……至国亡戎籍犹有存者,刑莫惨于此矣。”明制充军之律最严,犯者亦最苦.“从征”、“归附”、“垛集”等军本非罪囚,但身与充军罪犯为伍,身份并不比他们高。其时抄没人户妇女例给功臣家为奴脾,如与旗军,则婚配为妻,由此看来,二者的身份是等同的。再次,军户的人身自由也有许多限制。军户弟侄子孙不许过房,不许随便入赘,不许学唱,不许下棋打双陆,不许做买卖。已垦田成业的业须查报区处,甚至连婚姻关系也有限制。正统四年十二月,朝廷明禁卫所军官与所属旗军结婚.军户子弟结婚难的问题极为严重,虽然官府为保证军士后继有人而实行“官为之配’,。但金妻之费极为可观,因而戍籍男女至年四十尚未婚者比比,民户大多惧怕与他们联姻,而祸及子孙。“人耻为军”已成为社会的一种风气,甚至有宁为阉竖以求免除军籍的.。
2.军户赋役及额外负担沉重。明代,军户以充军差为主要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按照规定,每一军户必须出一丁到预先指定的卫所去当差,是为正军,亦称旗军,除正军以外,每一军户还要另出一个余丁随同正军前往,余丁在营生产,佐助正军,供给正军的资费;本乡户下还要准备一丁为继丁,平常也负责供应在营正军,一旦正军逃亡或病故,便要被勾入卫所应差。若户下缺少丁壮,幼丁也要登记,甚至将幼丁勾补入伍,宣德时,仅护侍东宫的幼军就有万余人。。一户人家,七零八落,天各一方。离别愁思之苦尚且不说,各项开销也不堪承受,一军起解,户下供给军装和盘费,如再娶妻金解,费用更大;军丁到营之后,自然又免不了被卫所的官员们勒索一番,诚如《明史·刑法一》所云:“亲族有科敛军装之费,里递有长途押解之扰,至所充之卫,卫官必索常例”。因而“一军出则一家敝,一伍出则一里弊”。。但事情至此还并未罢了,其一,前文所言大多是从法律条文上谈的,在实际贯彻过程中,又出现了“重役”现象.也就是说,一个军户之家被强令出一丁以上乃或三五丁充当正军的也是常有之事。隆庆年间,甘肃镇军户有一户四应当三军。一户二丁应当二军的。。其二,名义上,军户在赋和役上都享有一定的优免,但真正被免除的只是一些“杂泛差役”。例如里甲、均摇等名色的差役都是不能减免的,他们还必须承担与民丁差不多的差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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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军、余丁的基本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正军、余丁在营虽有月粮六斗。但妻小需要糊口,加之月粮或因军官克扣,或因拖欠不给,或因折银给发等,往往不足养赡。例如,贵州“官军月粮皆于四川关支,相去甚远,舟车不通……军士妻子,衣食不给,皆剂旅根度日”。.南京“调到军士,闻在营口众,月粮不足养赡”,。在边军士“多有衣不遮体,食不充口,疲损胜赢,形容枯搞”。妙在京师“卫所勾补军士,多无房屋居住及被官旗侵害”。又据陈有年《题为酌议军余丁差等事》记载:“卫所官之于军丁,志在营私而类多胶削,既有正军以听差操,又有余丁以供役使,勤收空月,富者竭其脂膏,强占私家,贫瘁其筋力,士民尽夺其本业,妻子悉属其奴仆”。妙军士处境之惨,可以想见。
4.军士不得在本籍从军,而是南北更戎,备尝水土不服之苦。明代,以陕西、山西、山东、河南、北直隶之人起解南方极边补伍;以两广、四川、贵州、云南、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之人起解北方极边戍守。宣德三年,大学士杨士奇等上言:“今遣御史清军,以北人往南边补伍,南人往北边补伍,水土不宜、多致死亡……请从南北所宜发戍,庶几水土相习,兵政有裨.’,公但被兵部侍郎邝荃以为紊祖制而寝之。弘治十一年,兵部主事何孟春再次上奏“又为军者南北互易,旗姻永弃,与水土人情,均有弗便。乞救部议行各处清军御史,稽查伍册。凡缺伍失勾,及勾而未到卫者造册缴部.将所属府州县区其卫所南北又各度其远近,合计查出军丁之数,与之兑换。使南解补南,北解补北。近及五百里,远止二千里.入伍之后,旧伍不许再勾,逃者将自行首官,居者将乐于就役,岂忧额数之不复乎?”此议虽为孝宗旨准.但在实际清军的过程中,并未得到贯彻、实施。嘉靖时,身为兵部尚书的毛伯温旧话重提:“为照国初充军人犯,南北文相编发,原为重惩奸恶,行至今日,在军士则有不服水土之苦,在里甲则有解人纷扰之害。若不为常例,存留本处征操,不惟人情便利、亦且营伍充实,一举两得,诚为通变宜民之政”。但由于事涉祖制。“系干旧例,臣等不敢定拟,伏乞圣裁”。。结果又是不了了之,军士南北更戍依旧.以故,有明一代世人视从军为畏途。以“勾丁补伍,有如弃市”。。嘉靖间,直隶八府奉令抽选民丁为军,在抽八府百姓,如惊弓之鸟,背井出逃,时人翁万达奏到“今之充军者罪下死囚一等.抽丁听调,一如军制,安得不惊”。。又焉能不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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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勋贵、军官对军士的役占。明代的法律,是严禁私人役占官军的。《大明律》明令“一军不许私役”。但法律律条是一回事,现实又是另一回事。在明代的实际生活中,私役官军之事,堪称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封建统治的腐朽性,使得特权阶层的人们敢于屡屡以身试法,不惜使用各种手段以欺军,损公而肥私。永乐朝,中军都督府右都督郭仪私役军士为商贩。宣宗之世,沿边总兵镇守等官役使军士种田生理,宪宗以降,在京各营军伍“自总兵而下私纵役占,动以万计”。。边官一人“役军士多至千人”。。嘉靖二十九年,俺答犯京师,“集诸营兵,仅四五万,是时禁军册籍皆虚数,半役内外提督大巨家、不归伍”。。隆庆间,御史萧赓出核陕西四镇兵食,一次就“斥将吏隐占卒数万人归伍”暑明人王邦瑞曾极言其弊”支粮则有,调遣则无。比敌骑深入,战守俱困。此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不在军士,而在将领,盖提督以下,诸官多世宵纹}夸,平时占役营军,以空名支响,临操则集人,呼舞搏笑而已”。
对于有禁无止的勋贵、将官私人役占军士的问题,当时不少的忧国之士纷纷建言,最高统治者也供认不讳。正统六年,明英宗御奉天门,谕行在都察院日:“朝廷优士至矣,将领不恤,辄私役为工匠,月日亡休,沿边军屯操稍暇,边将亦辄令捕野味,治薪炭,勾至补伍者,所隶官尽索其携,何怪不贫窘逃鼠也”。。当然,朝廷优士不过是信口粉饰,而私役月日亡休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嘉靖初年,曾拜吏部尚书的乔宇尝连疏提出禁役占以肃军政,他认为“迩来营队之间、疲敝者多,精壮者少,虽有披坚执锐之名,而无折冲御悔之实,盖由禁治之法既宽,役占之弊未革尔”。请求“申明定制、严加禁革,其役占军余,及其投托影射者,悉令退出差操,仍令各卫所通将退出,并拔过余丁姓名,造册送赴南京兵部兵科查理比较’,。。然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乔宇等人的意见只能是代表一种善良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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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黄册籍混乱、弊端丛生。为了实现对军户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保证清勾军士有据可稽,明代政府在编制民黄册的同时,又专门编制了军黄册。自洪武元年以降,军民等项户口,俱以版籍为定,每次重造,一样五本,户部及司府州县各收一本存照,以备日久吊查。洪武二十一年,明政府制定的“军籍勘合”和“军户图籍”,标志着军黄册制度的初步确立.前者内载各卫所辖下的每一军丁的从军履历,调补来卫所的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等等,其功能是用来管理正军的,后者将全国各地军户的姓名、年岁、籍贯、人丁等都进行登记,管理的对象是余丁、继丁、幼丁及户中其他丁口,其功能是用以作为征发军丁入伍及追捕逃军的根据。在总册之下,又分为户口、收军、清勾三册。沿及嘉靖三十一年,又编成四册,总册叫军黄册,底下另有四类分册:兜底册、类卫册、军贯册、类姓册。几种册籍彼此符合,相互印证,以惮勾核查对。在“人耻为军”和勾丁补伍以册为凭的情况下,如何在军黄册上做手脚,便成为一切想摆脱军籍、军差,或欲借军黄册而发横财之人所关注的焦点,因而亦是诸种弊窦纷呈。弘治二年(1489)吏部左侍郎周经奏言:“清军之弊,洪熙以前在旗校,宣德以后在里青,弊在旗校者,版籍犹存,若里青则并版籍而淆乱之。’,正统时任山西左参政的朱鉴,曾经“往太原等府辽沁等州县清理军伍,为因各处军民告评、军役要吊洪武初年原垛军册,查理分豁其名,该官吏推称年久,俱各无存。多被吏书更改作弊,将军作民、民捏为军、以致连年告评、互相推调、空歇军伍,,.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至于开勾军伍,重复造册更是屡见不鲜。据正德时任兵部尚书的王琼称:“清理军伍,国家重务,查得军政条例内开所勾军士,若有丁尽户绝,并山后等处人民,挨无名籍等项,三次有司保结回申·委无勾取,军卫有司,各另造册转缴兵部开豁,今照各处卫所官吏,不行遵守,又将已经五次十次保结无勾军人一概造册开勾·一奈何管军官旗,据案抄誊,求便一己之私.清军官员,欲追己责,图揍三分之数,多方捏故,顶名解补、冤抑平民,负累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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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已有之,汉代便有士亡之法,所谓“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不过,把清军作为封建国家的一项军政要务,制定繁芜的规章条例,自上而下设有专司的清军官,则是明代之事。
        洪武时期,是明朝清军制度的初创阶段,其主要标志有二:其一,是洪武二十一年的“军籍勘合”、“军户图籍”的颁布实施,这为今后有组织,有计划地实行清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最原始的凭据;其二,是洪武年间的三次大规模的清军行动,为日后经常不断地实行清军开启了先声。这三次分别是:洪武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由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二十一年诏各卫所核实军伍;二十三年七月,诏五军府清理天下卫所将卒部伍。
        宜德时期,明朝的清军制度则基本确立。首先,是各种有关清军的规定、律条相继出台。宣德二年,明朝制定了清军八条,宜德三年二月又新增清军条例十一条,并通前八条榜示天下,这是明朝第一部带有法规性质的清军细则,也是指导各级清军官员的工作手册,对逃军还乡,逃军诈称还乡而原籍原卫两无挨寻者以及军户有恃豪强因充粮长里老,每遇取丁辄贿赂官吏及勾丁之人挟制小民佃户等问题的处理,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宣德四年八月,行在兵部又进勾军条例、通前奏请、一共是二十二条、颁行天下,内容包括:勾军之人的条件,新勾军士的基本生活待遇,存恤军士,勾军违限,填给勾军勘合。当勾之军贿赂公差、军户为避充军而故残,有举报逃军、冒籍等问题的处理,同时还规定“自今逃军每三月或半年一类勾,死亡及残疾者,岁一类勾”。(从广义的清军来说,勾军是清军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加细分,清军和勾军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两个步骤,清军是勾军的前提,勾军是清军的归宿或继续,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宣德时期,清军条例和细则的制定与颁行、不仅使各级清军官吏人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也表明了清军任务的艰巨和间题的严重。至于制度在执行中的情况如何,法律本身与实际的差距怎样,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其次,专司清理军伍的清军御史开始设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同时清军。明代清军御史始设于宣德三年.是年元月,根据行在兵部尚书张本的报告,宜宗救六科都给事中,各道掌道监察御史曰:“军政国之所重,今欲遣朝臣周行天下,清理军伍,必得公廉干济之人,庶称委任,救至,尔等各推举给事中,监察御史十有四人来闻。”于是,御史彭谦等,给事中高举等被分别遣往四川,云南、京傲、河南、山西、浙江、江西、苏淞常镇、应夭安庆池徽宁国广德太平、广西、广东、淮扬庐凤和滁,湖广、山东、福建清军,此后“朝廷岁遣御史清军”。清军御史之设,便也被固定下来。正统五年,清军御史增为十七员,嘉靖二十九年后又减为十四员。在明代十三道御史中,清军与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赞运、巡茶御史等并为专差,并且在御史的三等差中,同其他专差并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共为中差。宣德以前,执行清军任务的官员都不是专差,既有御史、给事中,也有大理寺卿、巡抚、侍郎等官员,此外,在中央政府里,虽然兵部衙中有职方司、武库司之设”凡军卫掌于职方,而勾清则武库主之。有所勾摄,自卫所开报、先核乡贯居止、内府给批,下有司提本军,谓之跟捕,提家丁,谓之勾捕”.。然则,职方、武库二司都是办理公文机构,而不负责具体的决策和实施。
        成化以后,明朝的清军制度不断完善,充实,这主要表现在:一、各地清军机构、清军官员进一步充实。明朝在中央设立清军御史的同时,在都察院贵州道内,设清军人吏十三名,妙在各地也陆续相应地设有清军官员,有清军道、清军参议、清军同知等。成化十年,增设广东、广西右参议金事各一,专理逃卒。嘉靖三年,又命各省右布政专清戎,如此以来,地方清军官员职责更明、职司更专。二、清军御史的权力不断加大,职司范围也越来越广,弘治二年八月,定福建清军御史兼理盐法。嘉靖二年二月、广东清军御史亦兼理盐法,十九年八月,以湖广清军御史姚虞言军屯不当两分,又命清军御史兼管电田。正德时,清军御史要负贵备册籍、查调卫、稽批回,处新军。行存恤,申旧例,隆庆时,又要处理清丁、清屯、清运军、清班军、清科派、清月晌、清盐法;万历时,还要核勾补、核比试、核操练、核荐劫、核警报、核功罪、核边攻、核月粮、核边储。三、给各地清军官员颁铸印信,万历九年三月,铸整理西安兵粮清军异传屯盐水利道及府江兵备兼分巡道关防,四月,铸整伤兵巡下川道管理清军骚传盐茶水利关防;七月,铸贵州、广西清军兼督粮道及湖广管理释传屯田关防;十年四月,铸福建清军兼理粮储关防;十二年三月,铸誉黄清军主事关防,以示“关防严密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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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清军的内容和程序是既定的,各级职司衙门的官员在具体清勾的过程中,又是有分工的,政府实行的是一种条块结合的管理方法。所谓条条即是指兵部和都察院,块块则是卫所和府州县衙,而清军御史便是负责协调条块关系,最终实现清虚勾实,对朝廷负贵的最高执行人。
        明代的卫军不仅是世袭,而且是有定额的,大率以五千六百名为一卫,一千一百二十名为一千户所,一百一十一名为一百户所,每一百户所内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管领铃束,大小相维,卫所官员除了日常抚绥操练外,还要负责逃故老病勾丁代补诸事.根据洪武二十八年所定各衙门奏启事目,凡勾补逃亡事故等项军士、幼军收充正军,老军代役等皆由十二卫合奏。而兵部凡遇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勾解内外卫所逃故军人正身并户丁到部,经审实以后,依律断发。其补役户丁,如在京卫,则分填勘合,差人送发该卫交割,在外卫所,送赴该府,通类差人押送、领取收管回照,然后行移各卫收役。若有重役、冒名、存恤,皆须依黄册所记,由府县协同卫所验实后而行勾补.洪武二十二年、朝廷诏令天下卫所有一户充军二名者免一名为民,洪熙元年,令军户重役的,不间二处三处,只并一处,其余全部开豁;宣德元年、令新勾到卫军士,限半月收帮月粮,两月葺理后室,四年令天下卫所、每军一名,免原籍户下一丁差役,在营军余、亦免一丁,使专一供给,民户与军姓名相同冒勾解补者,照例审实开豁等。同时明政府又规定”凡内外卫内军队,或有死亡户绝,或有升调,或为事起发等项,缺下队伍,须要行移卫所保勘明白,许令除豁,即于多余军内拔补、若死亡止有幼丁,许令本卫纪录在伍作数,其在逃未获,务要根勾正身,俱各不许拨补。”
        何以根捕逃军、勾补军士呢?据正德《明会典·兵部十九》的记载,“凡各卫所开报逃故并老疾勾丁代役军人,先须查对乡贯住址明白,具手本赴内府给批差人前去着落有司官吏,逃军根捉正身,如正身未获,先将户丁起解补役,仍根捉正身补替,其故军勾取户内壮丁补役,如别无壮丁,止有幼小儿男,取官吏保结回报,行移该卫照勘相同纪录,候长成勾补,若送回老疾军人就留原籍住坐,将户下壮丁起解替役;如勾无户籍或住址差拗名姓不同,或系另籍民户及有户绝无丁,有司体勘回申到部,行移该卫照勘在营有无长幼人丁,并着落原营籍旗,务要挨究明白回报,定夺勾补。”若勾军数不完及勾到军人中途在逃,仍着落原差人员前去勾捉,不许在外迁延,否则送法司问罪,政府还明令,“军官头目不得巧立名色,径行勾捉百姓充军,民户亦不得诈称各官军人贴户,躲避差役”。至于各地遇到户籍不明的情况,则由府州县差人资文到南京户部的后湖册库,查阅民黄册,或到武库清吏司查阅军黄册,然后“备由批回”,“以凭开豁”。
        有明一代,自朱元璋底定中原,治不忘乱,设立卫所,荒派绝徽,所在充斥,继而于中央又设钦命之专职御史,在地方设置专司之清军官,上下相益,其查出军丁,例行批解,军丁到卫,例加存恤,清军官查出数少者,考满行黝,解人纵军在家延住及在道卖放者并坐,卫所官旗侵剥所管军丁致其逃者,降级调卫。.立法不可谓不密,然则间题何以非但没能缓解,反致日益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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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的清军制度自初创,实行之始,便带有许多不可克服的弊端,是一项病民,扰民的制度,是一大弊政。明代清军制度的发展,是与明代清军问题的不断加剧和清军制度本身日滋月生的弊端相辅相成的,清军制度及其条文,措施越完备,越详实,只能表明军伍空虚,管理混乱诸问题的严重性在不断地加剧,只能表明明代卫所军士世袭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军伍消耗为忧者,务严其法,然法益严而民益扰,终不能使之安其业而不逃,此非法之不善,势不能也……今清军之法,当以宽为主、庶几间阎少得休息耳”。
        嘉靖时曾任清军御史的林嫌就有过这样的概叹:“国家置兵,卫所之隶各省者,间数岁理其政,则遣清军御史使四方,制也。燎尝私论以其任为难焉,何者?御史法官也,诸御史之使者要以守法为奉职,清军则非守法之难也,足兵而不病民,得法外意为难耳。夫兵者,民之所易扰也,人情莫不怀土,即得其当而遣之;行者斋,居者送,已不免于愁苦而怨咨,一或不当,吏管得操人情所畏为奸制,间阎间讼狱繁兴,故遣一人,而骚动者,殆数十家突”,.这还只是泛泛而论。宣德时,在军伍几四十年的退休知府范济极言勾军之弊,堪称入木三分。“民病莫甚于勾军,卫所差官至六七员,百户差军旗亦二三人,皆有力交结及畏避征调之徒重贿得遣。既至州、县,擅作威福。迫胁里甲,态为奸私,无丁之家,诛求不已,有丁之户,诈称死户,托故留滞,久而不还。及还,则以所得财物遍贿官吏,朦胧具覆,究其所取之丁,十不得一欲军无缺伍,难矣。”至于开勾照册时,承行官吏“以见作绝,及将开豁军名,仍复造册勾扰,冤抑平民,搪塞完号者”,更是见奇不奇,见怪不怪了。在清军的过程中,清军官往往视勾军为生财之道,对军户任意敲诈,宣德初年,“苏、常军户绝者株累族党动以千计”,“常州民诉受抑为军者七百有奇”。此外,朝廷对清军官员的考成是以清出军伍的多少而定的,清军御史“多怕降官,于凡递年挨无军役,欲却将好百姓逼认”为军,据《明史·赵豫》卷281:“及清军御史李立至,专务益军,勾及姻戚同姓,稍辨则酷刑榜掠,人情大扰,诉枉者至一千一百余人”。对于清勾军丁的扰害和调问次数之多,明世宗朱厚熄也供认不讳,据《皇明诏令·宽恤诏》卷20记载:“内外逃军,兵部不论远近,一概发册清勾,内有丁尽户绝,原籍官司已经回答五十次者,有之二三十次者……以既绝难继之军,扰平居无故之民。”
        针对明朝清军中的各种弊端,当时的一些忧国忧民之士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其中被明人称为“根本之论,体国之言”的,是弘治、正德间官拜兵部尚书的刘大夏的一段议论,“有司清查,弊非一端……今欲实天下之军伍,必须推究利弊之源、本部今请行原委属官及各清军御史,严督司府县清军官,将弊尽革,其充军减傣并降级等项事例,俱照律例举行,京营该管官员,委任不同,难拘杂事,宜将管队官比造百户,把总官比照千户拟,若能以上下私役军数实报者,罪止坐私役之人,免其降级,乃榜谕中外官吏军民人等,傅各知遵守,见臣所云止缘伍而言,穷究其本,又在于民,今四方民穷财竭,逃亦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为今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清,营伍可富,不然则民衣食不足。未免逃移,欲清查不可得也”。毋庸置疑,刘忠宣公的上述议论确实切中了一些时弊,在当时的士大夫中实属难能可贵。但是,还必须作些补充的是,对于清军之弊相对有效的解决,还必须在军队体制,管理方法上作些变通,换言之,在军籍世袭,役皆永充的卫所制基础上作些修修补补,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这里姑且还不论封建的官制吏制中种种不可克服的弊端。
        在明朝的卫所制日渐废驰,窦弊难除的情况下,募兵制应运而生。明代,不仅军与民异籍,军和兵也是有别的,军是世袭,兵属招募,在地方上还有民兵、民壮(弓兵、机兵、快手)、义勇、士兵、达军、苗兵、狼兵、家丁、矿兵、盐兵、少林兵、伏牛兵、五台兵、葫芦兵、长竿手,箭手、蚂螂手、镖牌兵等,不过就身份而言,后者皆属于民籍。正统十四年,朝廷诏令各处招募民壮,“就令本地官司率领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复为民”,这是官方首次发布召募之令。弘治间“曾行招募,颇得其用,后因官籍为兵,人不乐从”。而间行间废。嘉靖以后,募兵制在各地逐渐实行开来,“皆许其六十归田,不复拘其子孙,愿充者听”。在抗侨斗争中,名闻天下的戚家军、余家军便都是募兵,时人以为募兵较之世军有诸多长处。例如,一遇有缺伍、朝募而夕补,地与人相习,不愿者勿相强诸条确实对提高军队战斗力、加强国防,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明中、后期,朝廷既招募一定数量的雇用 职业兵,又始终不废弃卫所兵制,是卫所军和募兵相参而行。
        无疑,募兵制对于缓解积弊已深,屡清不清的卫所制所造成的军事危机,是起了一些作用的,所谓“北孽边则募、南孽俊则募,中孽寇贼则募”但是,随着募兵的增多,老百姓又不堪骚扰,“师旅巫动,百姓罢敝,然而募者犹踵……夫以百姓之生聚,当四方之行召,日削月耗。”加之,募来的兵多未经严格军训,又不能按时关响,或但给折色,结果也和卫军一样,逃亡相继.,天启时以四方所募兵日逃亡,定法摄其亲属补伍。这又便是一种新的“清军”,这样,明朝灭亡的钟声也就敲响了。
youngea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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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对于明朝的清军,我们是否可得出以下一些认识。
        第一,明朝的清军,缘起于军士的逃亡,勋贵军官的役占和军黄册管理的混乱,根植于军籍世袭,役皆充军的卫所兵制。明朝,惩于唐代府兵制下多募兵而被将帅利用,致产生武装割据而对中央构成危胁的教训,而法三国元朝实行军户世袭,虽然避免了藩镇割据之忧,但也种下了清勾不息,扰民不断之患,因而使得军户和朝廷的矛盾长期尖锐激烈,一方面要勾军,另一方面要脱免;一方面要逃亡,另一方面要查究追补,这种矛盾和冲突,一直贯穿明王朝的始终。
        第二,清军对明朝社会的安定和生产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明朝的军户,在全国的总人口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以洪武二十六年为例,当时全国总人户是1065万,而军户就有200余万,毋占五分之一。军户不稳,社会也就不能安定和发展。宣德时,苏州府同知张徽为了邀功,只间一句话:“你情愿做士兵呢?还是情愿做鬼呢?”被审问的人,只能回答“情愿做士兵”,没有解释回旋的余地。张徽还异想天开,把士兵死后,寡妇改嫁所生之子拘捕到案,说是什么“军籍民胎’,动其上司、主持苏州、常州、镇江、松江四府清军的御史李立,对丁尽户绝本应注销军籍的不予注销,而是将他们的远房亲戚、义子、女婿或佃户来抵充,解赴卫所,若里老不赞同,便施以酷刑。正德中,武定州清理军籍,“应发遣者至万二千人,“武定知州唐侃惊叹:“武定户口三万,是空半州也。”
        第三,清军对明朝的政治生活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实行清军的过程中,明朝政府不仅颁布了大批的律条则例,任命了无数大大小小的清军官员,花费了大量的民脂民膏,而且在中央实行兵部、都察院并管;在地方卖行卫所与府州县的协作,嘉靖间轰动朝野上下的李福达之狱,便与清军之举有着密切的关联。“福达,太原婷县人,坐妖盗王良。李钱逆案,戍山丹卫,逃去,易名李伍,清戎御史勾调山海卫,又逃陕西洛川、称弥勒佛教,蛊众谋乱,吏卒迹捕,又逃五台,易名张寅,尝至山西同弋镇,后入京,以丹灶使鬼之术干武定侯郭勋,甚善之,纳货,得太原卫指挥,子大仁,大义入太学,还山西同弋镇,值乡人薛良,首之《清军》御史马录所,狱具,勋贻录书求脱,不从,竟抵其罪。”
        第四,募兵制的出现,对于缓解屡清不清、军伍空虚,在营军士大多老弱病残的紧张局面,无疑起了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封建社会中不可克服的弊端和矛盾的作祟,明朝中后期不仅在兵制上是卫所制的募兵制相参而行,而且在募兵制下又滋生出许多新的间题,逃兵严重一如卫所,新的清军之议继起,明朝末年又出现了兵骄将悍拥兵自重,左良玉、高杰、黄得功、刘泽清之辈,俨然藩镇割据,明朝之亡,由此也可窥一斑。


(作者曹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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