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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晗论明史 第二编 制度变迁 ​​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

 新用户4541Ay47 2022-08-12 发布于上海

明初卫所制度之崩溃

《明史·刘基传》:

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

《兵志序》: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

卫所的组织。《兵志二·卫所门》记: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

卫有指挥使,所有千户、百户,总旗辖五十人,小旗辖十人,卫统于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七(北平、陕西、山西、浙江、江西、山东、四川、福建、湖广、广东、广西、辽东、河南、贵州、云南、大宁等),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成祖以后,多所增改,都司增为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约计明代卫所军兵的总数在三百万人以上。

卫所军兵的来源。《兵志二》记:

其取兵有从征,有归附,有谪发。从征者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归附则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以罪迁隶为兵者,其军皆世籍。

从征、归附两项军兵大部分是建国前期所组织,谪发一项当为建国以后的新兵,又名恩军。《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

洪武二十七年四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

此外,最大的来源为垛集军。《兵志四》: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为军,卫所无缺伍,且有羡丁……成祖即位,遣给事等官分阅天下军,重定垛集军更代法。初三丁巳上垛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贴户丁补。至是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当军家蠲其一丁徭。

一被征发,便世世子孙都附军籍,和民户分开。《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记:

洪武十三年五月乙未,诏曰:军民已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

户有一丁被垛为军,优免原籍一丁差役,使其供给军装盘缠。《明会典》卷一五五:

凡军装盘缠,宣德四年令每丁一名,优免原籍户丁差役。若在营余丁,亦免一丁差役,令其供给军士盘缠。

除从征和归附的军兵以外,谪发和垛集军是强迫被征的,被威令所逼,离开他们所惯习的农田和家属,离开了他们所惯习的日常生活,被安排到一个辽远的陌生的环境中去,替国家服务。一代一代下去,子子孙孙永远继承着这同一的命运和生活。在这情形下,大部分的军士发生逃亡的现象。章潢《图书编》说:

国初卫军籍充垛集,大县至数千名,分发天下卫所,多至百余卫,数千里之远者。近来东南充军亦多发西北,西北充军亦多发东南。然四方风土不同,南人病北方之苦寒,北人病南方之暑湿,逃亡故绝,莫不由斯,道里既远,勾解遂难。

初期国家法令尚严,卫军比较能安分服务。稍后政府不能约束官吏,卫军苦于虐待和乡土之思,遂逃亡相继,据王琼的观察,逃亡者的比例竟占十之八九。他在《清军议》中说:

国初乘大乱之后,民多流离失恒产。然当是时官皆畏法不敢虐下,故建卫从军,多安其役。自后日渐承平,流罪者悉改充戍,故人有怀土之思,不能固守其新业。于是乎逃亡者十常八九,而清勾之令遂不胜其烦扰矣。

卫所官吏一方面剥削卫军,使其不能生活,被逼逃亡。《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八记:

宣德九年二月壬申,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言:中外都司卫所官,惟故肥己,征差则卖富差贫,征办则以一科十。或占纳月钱,或私役买卖,或以科需扣其月粮,或指操备减其布絮,衣食既窘,遂致逃亡。

刘大夏《刘忠宣公集》卷一《条列军伍利弊疏》说:

在卫官军苦于出钱,其事不止一端。如包办秋青草价,给与勇士养马,比较逃亡军匠,责令包工雇役。或帮贴锦衣卫夷人马匹,或加贴司苑局种菜军人内外官人造坟皆用夫价,接应公差车辆,俱费租钱,其他使用,尚不止此。又管营内外官员,率与军伴额数之外,谪发在营操军役使,上下相袭,视为当然。又江南军士,漕运有修船盘削之费,有监收斛面之加,其他掊克,难以枚举。以致逃亡日多,则拨及全户,使富者日贫;贫者终至于绝。江南官军每遇京操,虽给行粮,而往返之费,皆自营办。况至京即拨做工雇车运料,而杂拨纳办,有难以尽言者。

一方面私役兵士,借以渔利。《明成祖实录》卷六一八:

永乐五年六月辛卯,御吏蒋彦禄言:国家养军士以备功战,暇则教之,急则用之,今各卫所官夤缘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数,假借名义以避正差,贿赂潜行,互相蔽隐。

《明史·李邦华传》:

京营故有占役、虚冒之敝。占役者,其人为诸将所役,一小营至四五百人,且有卖闲、包操诸弊。虚冒者,无其人,诸将及勋戚、庵寺、豪强以苍头冒充选锋壮丁,月支厚饷。

结果是除大批的卫军逃亡外,又逼使一部分为盗贼,扰乱地方治安。《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六:

正统十年二月辛亥,直隶御史李奎奏: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或兴贩私盐。

卫军逃亡缺额,竟成为卫所官旗的利源,一方面他们可以干预没逃亡者的月粮,一方面又可以向逃亡者索贿。以此一任行伍空虚,不加过问。《明成祖实录》卷一五七:

永乐十二年十月辛巳,上谕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军伍不整肃,多因官吏受赇,有纵壮丁而以罢弱充数者,有累岁缺伍不追补者,有伪作户绝及以幼小纪录者,有假公为名而私役于家者,遇有调遣,十无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骑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绥急何以济事。

五年后,监察御史邓真上疏说军卫之弊。也说:

内外各卫所军士,皆有定数,如伍有缺,即当勾补。今各卫所官吏,惟耽酒色货贿,军伍任其空虚。及至差人勾补,纵容卖放,百无一二到卫。或全无者。又有在外聚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举发。又有勾解到卫而官吏受赃放免,及以差使为由,纵其在外,不令服役,此军卫之弊也。[147]

卫军或秘密逃亡。如《明英宗实录》卷四七所记:

正统三年十月辛未,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纯言:辽东军士往往携家属潜从登州府运船,越海道逃还原籍,而守把官军受私故纵。饬严加禁约。

或公开请假离伍。如同书卷一四一所记:

正统十一年五月己卯福建汀州府知府陆征言:天下卫所军往往假称欲往原籍取讨衣鞋,分析家资,置借军装。其官旗人等,贪图贿赂,从而给与文引遗之。及至本乡,私通官吏邻里,推称老病不行,转将户丁解补,到役未久,托故又去,以致军伍连年空缺。

其因罪谪戍的,则预先布置,改易籍贯,到卫即逃,无从根补。《明宣宗实录》卷一〇七:

宣德八年十二月庚午,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张聪言: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编发之初,奸顽之徒,改易籍贯,至卫即逃,此及勾追,有司谓无其人,军伍遂缺。

在这种情形之下,卫所制度建立的第一天就已伏下崩溃的因素。《明史·兵志四》记起吴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到正统三年这数目就一跳跳到一百二十万有奇,占全国军伍总数的三分之一。[148]同年据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李纯的报告,他所视察的某一百户所,照理应有旗军一百二十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结果只留一人。[149]

这制度等不到土木之变,等不到嘉靖庚戌之变和倭寇的猖獗的试验,已经完全崩溃了。

卫所制度是明代立国的基础,卫所军兵之不断逃亡,一方面表明了这制度内在的弱点,一方面也泄露出统治权动摇的消息。这情形使政府感觉到非常恐慌,极力想法补救。把追捕逃军的法律订而又订,规定得非常严格。《明史·兵志四》记:

大都督府言,起吴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十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

把逃军的责任交给卫所官旗,让他们为自己的利益约束军士。这制度显然毫无效果,因为在十年后又颁布了同样性质的科令。《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谕都督府臣曰:近各卫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统之者不能抚恤,宜量定千百户罚格。凡一千户所逃至百人者千户月减俸一石,逃至二百人减二石。一百户所逃及十人者月减俸一石,二十人者减二石。若所管军户不如数及有病亡事故残疾事,不在此限。

洪武十六年命五军府檄外卫所,速逮缺伍士卒,给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之。洪武二十一年以勾军发生流弊,命卫所及郡县编造军籍。《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三:

九月庚戌,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从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自是无诈冒不实,役及亲属同姓者矣。

卫所的军额是一定的,卫军的丧失,无论是死亡或逃亡,都须设法补足。补额的方法,是到原籍拘捕本人或其亲属。同年又置军籍勘合。

是岁命兵部置军籍勘合,遣人分给内外卫所军士,谓之勘合户田,其中间写从军来历,调补卫所年月,及在营丁口之数。遇点阅则以此为验。其底簿则藏于内府。

这两种制度都为兵部侍郎沈溍所创,《明史·唐铎传》曾对这新设施的成效加以批评:

明初,卫所世籍及军卒勾补之法,皆溍所定。然名目琐细,簿籍繁多,吏易为奸。终明之世,颇为民患,而军卫亦日益耗减。

实际上不到四十年,这两种制度都已失其效用,不但不能足军,反而扰害农民。第一是官吏借此舞弊。《明宣宗实录》卷九九:

宣德八年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请定稽考司军之令。盖故事都司卫所军旗伍缺者,兵部预给勘合,从其自填,遣人取补。及所遣之人,事已还卫,亦从自销。兵部更无稽考。以故官吏夤缘为弊,或移易本军籍贯,或妄取平民为军,勘合或给而不销,限期或过而不罪,致所遣官旗,迁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还乡,二三十年不回原卫所者。虽令所在官司执而罪之,然积弊已久,猝不能革。

使奉命勾军的官旗,自身也成逃军。第二是军籍散失,无法勾稽。《明宣宗实录》卷一〇四:

宣德八年八月壬午,河南南阳府知府陈正伦言:天下卫所军士,或从征,或屯守,或为事调发边卫。其乡贯姓名诈冒吏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实造册;经历年久,簿籍鲜存,致多埋没。有诈名冒勾者,官府无可考验虚实。

政府虽然派大臣出外清理军伍,宣德三年且特命给事御史按期清军,清军的条例也由八条而增为十九条,又增百二十二条,军籍也愈来愈复杂。嘉靖三十一年又于原定户口收军勾清三册以外,增编军贯、兜底、类卫、类姓四册。可是这一切只是多给予官吏以剥削的便利和机会,军伍由之愈空,平民由之愈苦。结果,卫所军士既不能作战,也不能保卫地方,徒然给国家和民众增加一个不必要的负担。

勾军之弊,洪熙元年兴州左屯卫军士范济曾上书言:

臣在行伍四十余年,谨陈勾军之弊:凡卫所勾军有差官六七员者,百户所差军旗或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壮及平日结交官长、畏避征差之徒。重贿贪饕官吏,得往勾军。及至州县,专以威势虐害里甲,既丰其馈馔,又需其财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释之,乃诈为死亡,无丁可取,是以宿留不回,有违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妇女成家者,及还,则以所得财物,贿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矇眬呈缴,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军不缺伍,难矣。[150]

正统元年九月分遣监察御史轩辊等十七人清理军政,在赐敕中也指出当时的弊害,促令注意。《明英宗实录》卷二二记:

武备国立之重事,历岁既久,弊日滋甚。户本存而谓其为绝,籍本异而强以为同,变易姓名,改易乡贯,夤缘作弊,非止一端。推厥所由,皆以军卫有司及里主人等贪赂挟私,共为欺蔽,遂致妄冒者无所控诉,埋没者无从追究,军缺其伍,民受其殃。

不但是法外的弊害使平民受尽苦痛,即本军本户的勾捕,也使一家人倾家荡产,消耗了国家的元气。试举两例说明,第一例可以看出这制度曾破坏了多少美满的家庭,残酷到何种程度。《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七:

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壬子,怀远县人王出家儿年七十余,二子俱为卒从征以死。一孙甫八岁,有司复追逮捕伍。出家儿诉其事于朝,命除其役。

这简直是杜甫《石壕吏》的本事,所不同的只是杜甫所写的是战时情形,这是平时情形而已。第二例子可以看出在这制度下的经济损失。《明成祖实录》卷一〇三:

永乐八年四月戊戌,湖广郴州桂阳县知县梁善言:本县人民充军数多,户有一丁者发遣补役,则田地抛荒,税粮无征,累及里甲。乞将军户一丁者存留,当差纳粮。或发遣当军,则以所遗田地与军屯种,开除粮额,庶军民两便。礼部仪军户一丁应合承继者仍令补役。田土付丁多之家佃种。如果无人承种,准开粮额。从之。

一到大举清军时,危害更甚。《明史·赵豫传》:

(官松江知府)清军御史李立至,专务益军,勾及姻戚同姓,稍辨,则酷刑榜掠,人情大扰。诉枉者至一千一百余人。

《张宗琏传》:

谪常州同知。朝遣李立理江南军籍,檄宗琏自随。立受黠军词,多逮平民实伍。

《唐侃传》:

(正德中官武定知州)会清军籍,应发遣者至万二千人。侃曰:武定户口三万,是空半州也。力争之……得寝。

《王道顺渠先生文录》卷四论清军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补太拘,第三是军民并役。他说:

清勾之始,执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贿赂公行,奸弊百出,正军以富而幸免。贫民无罪而干连,有一军缺而致死数人之命,一户绝而破荡数家之产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国初之制,垛集者不无远近之异,谪戍者多罹边卫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迁发,填实空旷,或因商宦,流寓地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怀。今也勾考一明,必欲还之原伍,远或万里,近亦数千,身膺桎梏,心恋庭闱,长号即终,永诀终天,人非木石,谁能堪此,此解补太拘之弊二也。尔年以来,地方多事,民间赋役,十倍曩时,鬻卖至于妻子,算计尽乎鸡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军伍之役,重之以馈送之系,行责居送,天地可以息肩,死别生离,何时为之聚首,民差军需,交发互至,财殚力竭,非死即亡,此军民并役之弊三也。

至嘉靖时法令愈严,有株累数十家,勾摄经数十年者,丁口已尽,犹移复纷纭不已。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勾军可罢》条说:

南都各卫军在街者,余尝于送表日见之,尪羸饥疫,色可怜,与老稚不胜衣甲者居其大半。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脱有事而责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军,死则必其子孙或族人充之,非盲瞽废疾,未有不编于伍者。又户绝,必清勾,勾军多不乐轻去其乡,中道辄逃匿。比至,又往往不耐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且勾军之害最大,勾军之文至邑,一户而株累数十户不止,此勾者至卫所,官识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荒。

卫军已逃亡的,“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却连“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这是卫所制度崩溃后的现象。同时这崩溃的因素,又早已孕育在卫所制度初建立的那天。

关于卫所制度崩溃的其他原因,及屯田之破坏等,另详专文。

原载南京《中央日报·史学》第三期193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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