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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总工会

 国宴 2013-06-07

工会财务知识

发布日期:2008-5-21   阅读人数:579  字体大小:[ ]

    1、基层工会如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
    (1)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2)工会主席、工会经审委员不能兼任工会财务工作。
    2、基层工会如何设立账户,执行何种会计制度?
    (1)单位工会成立后,持市总工会同意成立工会的批复,即可到专业银行开设工会账户。
    (2)基层工会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会计制度》。
    3、工会经费独立的内涵是什么?
    (1)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2)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3)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4)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4、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哪些?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5)其他收入。
    5、工会会员如何交纳会费?
    (1)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每月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不计交会费。
    (2)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3)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护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等,均不计算交纳会费。
    6、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如何交纳会费?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按照会员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大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10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不计算交纳会费。
    7、单位拨交工会经费有哪些规定?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2)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均应计算在内。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在内的全部在职职工。
    (3)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成立工会筹备组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工会筹备组之月起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8、我省各级工会经费是如何留成的?
    (1)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使用。
    (2)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以下比例留成(金融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基层工会留用60%;
    ②市、县(市、区)总工会留用25%;
    ③省总工会留用10%,其中属县(市、区)总工会上解的经费,省总工会留用5%,市、地工会留用5%;
    ④上解全总5%。
    9、市本级财政代缴市总工会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如何拨缴工会经费?
    我市本级从1995年起对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市总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由财政直接划拨,这部分单位经费拨缴与一般单位不同。
    (1)基层工会应留存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2%(2%×60%)计拨给单位工会;
    (2)应上解市总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2%×40%)计算,扣除财政直接划拨后的余额,拨缴给市总工会。
    10、工会资产如何界定?
    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比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算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算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即,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11、《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工会财产管理方面有何规定?
    (1)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清偿债务。
    (2)工会组织合并的,依法属于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时,应当在上级工会主持下,清理工会财产和经费。清理后的财产经费结余应当全部移交上级工会。
企业破产时,不得将工会经费和财产列为企业破产财产,工会经费和财产应当及时移交上级工会。企业欠缴、未缴的工会经费应当作为企业债务,纳入企业债务清偿范围。
    (3)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注:不祥事宜,欢迎咨询。联系电话:3024025  3026196
    市总开户银行:市工行营业部
    账号:120921000906400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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