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光影棋盘 2013-06-09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1138.1-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包括以下两部分:

NYr 1138.1-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第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NYr 1138.2-2006《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第2部分:农业机械专项维修点》。

本部分为NY/T 1138-20061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机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维修研究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河北省农业机械修造服务总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金生、王桂显、李宪义、王世杰、李树军、黄允斌、刘银栓、孙彦玲。

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

1部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对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一、二、三级)开业资格评定和年度审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从事农业机械的整机、各个总成和主要零部件综合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业户。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按维修作业的复杂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2.2

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从事农业机械整机维修竣工检验,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2,3

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2.4

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工作的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

2.5

整车修理

用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农业机械整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农业机械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6

总成修理

为恢复农机总成完好技术状态、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修理。

2.7

农机维护

为保持农业机械完好技术状态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维护性作业。

2.8

局部性修理

用局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农业机械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修理。

3 设备条件

3.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3.2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配备表l和表2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1计量器具、通用设备和手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1

外径千分尺

2

游标卡尺

3

内径百分表

4

平尺、直角尺

5

厚薄规

6

电解液比重计

8

万用电表

9

轮胎气压表

10

普通车床

11

台钻

12

电焊设备

13

乙炔焊设备

14

钎焊设备

15

压力机

16

空气压缩机

17

砂轮机

18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19

除锈设备

20

剪扳机或剪具

21

千斤顶

22

扭力扳手

23

常用扳手

24

拆装工具

25

手电钻

26

手动绞刀

注:“√”表示必须具备的设备;“◇”表示必要时应具备的设备;“—’表示不要求的设备。

4设施条件

2清洗、修理及试验、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清洗

拆装

设备

外部清洗设备

2

零件清洗设备

3

专用拆装设备

4

举升设备或地沟

5

起重、搬运设备

6

立式精螳床

8

磨气门机

9

气门座铣削设备

10

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11

连杆校正设备

12

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13

轴瓦加工设备

14

曲轴磨床

15

曲轴校正设备

16

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嚣水压试验设备

17

发动机磨合设备

18

气缸压力表

19

润滑油分析仪

20

功率油耗测试仪

21

无损探伤设备

22

喷油泵试验台

23

喷油器试验器

24

动平衡机

25

检查平台

26

制动修理设备

 

27

离合器修理设备

28

润滑油脂加注设备

29

液压系统检测试验台

30

车架校正设备

31

轮胎修补设备

32

喷漆设备

33

电器修理设备

充电机

34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35

前照灯检测设备

 注:“√”表示必须具备的设备;“☆”表示允许外协的设备;表示不要求的设备。

4.1 生产厂房的结构、设施应满足相应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作业的要求,水电、暖气(需供暖地区)等供给可靠;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或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4.2 停车场地面应坚实、平整,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4.3 生产厂房面积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3中的规定。

3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单位:平方米,m2

一级

二级

三级

生产厂房

≥400

≥100

≥20

停车场

≥100

≥60

有停车泊位

4.4 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5 人员条件

5.1 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应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并符合表4中的规定。

4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数量 单位:人

一级

二级

三级

技术人员

≥2

≥1

≥0

技术工人

≥8

≥3

≥1

5.2 一、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有助理工程师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有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5.3 相应工种技术工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至少具有高级工3人,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点应至少具有高级工1人。

6 质量管理条件

6.1 应具备并执行农机维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

6,2 应具备所修农业机械的维修资料。

6.3 应具有质量检验、维修配件管理、技术档案管理和设备管理等相关制度。

7 安全生产条件

7.1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2 使用和存储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物品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7.3 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7.4 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自身消防安全急救措施。

8 环境保护条件

8.1 应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

8.2 对废油、废气、废液、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

8.3 喷漆和发动机调试等产生污染源的车间应设有环境保护措施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