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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题解答集锦

 辰元财税 2013-06-12

1、补充医疗保险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 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条件并没有对安置残疾人是否为本地人进行规定,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无论是否是本地人,只要符合财税〔200970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近期我公司欲将一项专有技术转让给外地一家公司。请问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业务。因研发人员有限,想把部分项目委托给另一家软件公司进行开发,请问因此支付给对方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改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6、企业合作研发的研发费用可否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第五条规定,企业合作研发的,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合作各方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7、我公司为化肥生产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计算设备折旧年限?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化肥生产企业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但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采取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是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8、创业投资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经备案部门年检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投资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符合优惠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10、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11、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 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与无关联的自然人借贷应真实、合法、有效,凭借款合同、借据、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税前扣除。

12、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3、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

14、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15、企业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6、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哪些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应付及预收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17、某公司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其中的部分工程款没有支付,发票也没有到账,但已投入使用。请问,这幢厂房可否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18、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上针对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计算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此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纯粹的收入概念,况且企业应是在能够准确核算相关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能得出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企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需要注意的是,从200911日起,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按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本身就是无法准确核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才会核算征收,一般不可能准确得出“营业外收入”科目的金额。且参照上述规定,故应按照资产的销售金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的公式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19、无形资产摊销期是否一律不得低于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因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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