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计税基础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的确定 在会计处理上,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在税务处理上,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该投资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而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000万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06]3号)的规定,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因此,A公司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0万元(1500-1000)。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应为1500万元(会计成本10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00万元)。此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500×25%=125万。 根据《投资准则》及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支付现金、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以上述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一般不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除在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此情形下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一般会存在差异。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涉及的差异 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调整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此次改变和税法规定的 “不论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投资前产生的还是投资后产生的,都是税后利润,都归为持有受益,不应转化为处置受益”相一致。即发放现金股利将不再产生会税差异。 例2:承例1,2008年1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7年度现金股利300万元(A公司应得30万元)。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对权益性投资所得,税法并不区分股权投资日前产生或者股权投资日后产生,新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计税成本相同,不再产生暂时性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实质上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例3:承例2,2008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9年2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8年度现金股利200万元(A公司应得20万元)。 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差异分析: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是税法确认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唯一依据,无论B公司发生盈利或者亏损,A公司均不作税务处理。B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确认股息性所得20万元。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仍为1500万元。 (3)例4:承例3,2009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600万元,2010年3月20日,B公司以盈余公积600万元转增股本(A公司股本增加60万元)。 差异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当分解为收到现金股利和追加投资两笔业务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应确认股息性所得60万元,即应当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仍为1000万元,计税成本为1560万元。 三、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属于新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按照新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5:2010年5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800万元。 会计: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800万元(1800-1000),账务处理为: 差异分析: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5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240万元(1800-1560),因此A公司应当调减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0万元(240-800)。至此,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此时该项投资的会计成本为0(1000-1000),计税成本也为0(0+500+30-20+60-570)。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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