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调岗拒绝报到能否算旷工?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8日,公 2012年12月9日,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 □律师点评 律师:本案的用工形式非常普遍,也很典型,存在的误区和问题也比较突出,集中表现在工时制度中工作时间的计算、加班工资的计发,岗位、工资地点的调整、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 一、企业对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负有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履行合同义务。在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规章制度中的相关约定进行变更,如果没有约定,企业不得以享有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劳动合同内容,否则,该合同内容的变更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时,应当要对变更劳动者合同内容的充分合理性和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调整 二、“做一休一”上班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及支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对部分岗位采取的都是“做一休一”的上班制度,以营业员、安保人员居多。从工时制度来讲,只有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三种形式,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的特殊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并公示才生效。因此,从用工规范角度出发,采取“做一休一”的上班制度,应当纳入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范畴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采取“做一休一”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其月度工作时间大都会超过法定的166.64小时/月的工作小时。由于“做一休一”的岗位比较特殊,除了轮流就餐时间外不能离岗,在裁审实践中通常会按每餐半小时的就餐时间予以扣除,超过部分根据《劳动法》规定需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月计薪日为21.75天,该计算方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做一休一”的岗位,从工作日计算角度讲法定节假日是无需工作的,但都是可以获得有薪假的。因此,只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就需要另行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在扣除合理的就餐时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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