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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茉莉苑168 2013-06-14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2011-08-23 11:55:49)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1、受理条件
1.1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纠纷都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有的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交通事故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⑴是否发生交通事故;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⑸肇事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⑹诉讼时效。
1.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遭受多少损失的事实或者适用更高赔偿标准的证据。
1.3人身损害结果是指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接受医疗、伤残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害者发生了多少损失的事实(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1.4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风险告知
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城镇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等,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3、律师费收取方式
其一,按件收费。适用诉讼标的较低的常规交通事故案件。
其二,按照诉讼标的收费。适用诉讼标的较高的交通事故案件。
其三,部分风险代理收费。先收一部分基本办案费用,根据案件处理结果按照一定比例提成。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标准即按照农村或者城市居民标准赔偿的案件。
4、签订《聘请律师委托合同》
交通事故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特定事务代理合同。特定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⑴代为调查、取证;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⑶参与交警事故处理阶段的督促;⑷办理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申请;⑸提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执法监督申请;⑹参加当事人协商;⑺代为进行“交通肇事罪”刑事控告;
5、当事人提供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⑴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时的事故经过、事故现场勘测图、当事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车辆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伤残鉴定书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⑵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病假单、医药费清单、出院小结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死亡证明、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6、审查事故认定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6.1、认定事实和程序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⑴未作当事人笔录的;
⑵未作现场勘测图的;
⑶未对肇事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的;
⑷未作证人笔录的;
⑸未查清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⑹未查清肇事车辆基本信息及车辆保险情况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
6.2、适用法律错误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⑴适用法律不准确;
⑵有违法行为,但是与交通事故产生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适用法律错误的, 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
7、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⑴责任竞合:交通如果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受害者可以同时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之诉或工伤赔偿纠纷之诉。
⑵确定适格被告:驾驶员、车主、雇主、挂靠单位、担保人等都有可能作为适格被告,其中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⑶诉讼请求不宜一步到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中有许多项目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代理律师应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变更诉讼请求。
⑷事实与理由: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证据范围决定书写简易诉状或非简易诉状。书写简易诉状的,应当证据充分或捕获对方当事人过错证据。
⑸递交诉状时应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证据目录、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申请这些步骤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对代理受害方的律师而言。其中财产保全申请主要是对肇事方车辆没有保险,有可能逃避债务的情况。
8、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
8.1、受害方举证责任
受害方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代理受害方的律师首当完成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
8.2、肇事方举证责任
代理肇事方的律师首当确认交通事故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对受害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供反证,证明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事实情况。
9、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0、如何质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包括但不限于:
⑴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⑵鉴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⑶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11、如何避免或克服因匮乏道路交通知识而盲目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现象,包括但不限于:
⑴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缺乏真实、合法、准确性特征而建议法律对认定书不采信。
⑵组织专家讨论并向法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⑶向交通执法部门或者交警总队反映情况,建议执法监督纠正。
12、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程序
12.1、事故认定程序
由交警部门作出,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地点有交通信号灯,而事故时候信号灯状况无法查证或者无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事故无法认定的认定书。
12.2、伤残鉴定程序
受害方可以在医疗终结时候向交警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由交警部门指定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者诉讼之后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受害方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12.3、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民事责任争议,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交通事故责任、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伤残等级、财产损失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12.4、交警部门调解程序
交警部门应交通事故争议各方当事人请求,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2.5、交通事故刑事诉讼程序
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12.6、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程序
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受害方产生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诉的程序。
12.7、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程序
为防止肇事方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12.8、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案卷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交警处的档案材料,可以在提起诉讼后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调查令由律师前往调取。
12.9、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
12.10、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发生人身损害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由此造成受害者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2.11、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程序(三期鉴定)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3、处理交通事故有关交通法律规范、技术规范、地方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主要适用法律依据。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3.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3.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3.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13.7、各地地方性法律规定
是处理当地交通事故纠纷的规范性文件。
 
 
 
 
摘自中国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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