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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交通肇事案件伤势恶化的诉讼案例分析

 荷香月暖 2015-01-22


私了交通肇事案件伤势恶化的诉讼案例分析

             广西   贺州   董全吉(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一、交通案件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是一出现交通肇事,就会出现上述罗列的全部项目赔偿(如非残疾或死亡等)。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直接损失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交通案件的精神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赔偿类别: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因此,一般交通案件没有致残或死亡的,很少取得精神赔偿。

三、约定的合约对比法定的效力

合同法原则规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很多法律法条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尤其显著。民事方面的合约,在不与法律上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约定在法律的效力上高于法定的效力,即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对某一情况存在约定又有法定的情况下,采纳约定的内容,不采纳法定的内容。自愿原则是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交通事故后,严格来讲口头协议不是没有效力,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这就是有效地。只不过从实践来讲口头协议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口头协议说完即逝,不好证明发生过的事情。但最好是有协议,补签也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可以进行私了,但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在私了之前,最好先签一个私了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双方的有效身份资料、联系方式、事情经过、赔偿内容,以及双方的责权等。签协议前,最好不要破坏事故现场,如必须离开现场,应采取相应的保全证据措施,比如拍照、寻求证人证言等。对造成损失较大或者有严重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建议双方在警方未进行现场取证的情况下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没有报警而是协商赔偿,法律是允许的,

口头协议,对方反悔不然。对方不承认就会出现口说无凭的状态。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么当场协议签字了事,要么当场报警等待警察勘验现场。双方签署了全责的赔偿协议。但对方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费用,如果直接去法院起诉,因为法院无法确定责任比例不会受理。应该立即报警,让交警队补开事故认定书,有了事故认定书后,再起诉对方赔偿。可以直接凭修车或者住院发票、证人证言、证据证明等证据起诉,如果赔偿数额较小无诉讼必要。

对方违反约定不赔偿损失,则应报警,说明事故发生情况,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让交警队补开事故认定书,由交警判令双方责任或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例如:路边行人被一汽车从后方经过身边时撞伤,肇事方表示负责并承担了第一次就医费用。当时未报警,也未签署书面协议。其后因肇事方拒绝支付后续的医疗费。如果你当时没有报警,那么应当先报警确定一下责任划分,对方有责任的话才能要求赔偿,如果对方没有责任,则不需要赔偿。时间过了事后也可以报警,只要你们能够提供当时事故的现场照片、录像、协议书等就可以。起诉的话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先报警由交警认定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能够协商赔偿数额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从原来的侵权责任变成了合同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上的赔偿约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必须按协议履行。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赔偿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比如一次性补偿协议约定的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受害人当时急需医疗费用救治的,属于受胁迫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另外,就当事人当时的医疗常识或者医院诊断无法预测,不能料到将来的巨额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所以一次性了断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双方的调解协议明显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且肇事方应该赔偿受害人的调解协议,结果明显是显示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法院也可依法撤销。

四、计算受害人日平均工资标准的误区

     计算日平均工资,不能用月工资除以30天的办法或年工资除以360天或365天的方法计算,这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日平均工资是剔去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后,在法定计薪天数内每天创造的劳动价值。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计发工资。如果按月工资除以30天的办法或年工资除以360天或365天的方法计算日平均工资,客观上就等于认为受害人或护理人员应该全年365天、每月30天不停地工作,不得休假,这就侵犯了受害人或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错误的。受害人受伤住院期间也罢,出院后继续养伤期间也罢,一直忍受痛苦,不能从事旅游,不能参加娱乐活动,不能从事创造价值的活动。可见出院后继续休息养伤期间,其概念并不能与未受伤时休假的概念等同。受伤后的误工时间应按误工天数连续计算,不应再剔除法定休假时间。受伤后的康复休养,法律规定要支付误工费,立法本意:因养伤而误工的期间应视为工作期间连续计算。在计算日平均工资问题上,主持调解的民警也罢,法庭的法官也罢,都不存在自由裁量权。200813日至今,职工日平均工资的计算采用年平均工资除以年计薪天数261天或月平均工资除以月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的方法。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如: 20094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载明“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注:111.99元的日平均工资,就是年平均工资29229元除以年计薪天数261天的方法计算出来的)。

      误工费计算公式:

误工费=误工天数(住院天数+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后休息天数;或司法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损失日)×日平均工资标准;

日平均工资标准=受害人年固定工资(工资不固定时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该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12个月÷21.75天/月(法定月计薪天数)。

 

五、伤残鉴定费用

   根据交通安全法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各方损失相加是事故的总损失,各方承担的责任指的是总损失的百分比。如评定为伤残,那么鉴定费要按责任比例分担。不能评定为伤残就不能按事故责任分担。

     鉴定费用原告先承担,在法院判决后由对方支付。由于鉴定费用属于交强险以内,所以不按主次责任比例分担。

     如果再诉讼前做的伤残鉴定,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写明,如果在诉讼中鉴定,法院会在判决书中写明败诉方承担该鉴定费用。

     伤残鉴定费用1、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如果是对方全责,那么鉴定费用是由对方出的,不过先要由你垫付,在调节或起诉时再一并向对方主张;

      2、如果不是对方全责,也一样是由你垫付的,在主张赔偿时,和其他需要赔偿的费用一起,按照责任划分的比例分摊。

     若谁对第一次的伤残鉴定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出资,若是受伤者本人的话则可以先出资,在后续理赔的时候把这笔款计入理赔金内

     在一般情况下,有些受害人在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为准确计算应该得到赔偿的数额,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登记进行鉴定。但是到了诉讼阶段以后,肇事方会以属于受害人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肇事方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且交纳鉴定费用的,没有特殊情况,法院都会准许。但这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并且,由于鉴定费用价格不菲,受害方往往需要为此提前支出一笔钱,最后未必得到法院接受。因此建议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认为自己的伤害程度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可以在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事后鉴定费用可列入赔偿请求内,依判决决定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该鉴定费用。

六:后续治疗

     后续治疗如果是该事故导致的、必要的治疗费用,法院仍会支持。住院如果治疗的是已鉴定伤残部位,一般法院不再支持赔偿。

     私了达成赔偿协议,写明赔偿后双方互不追究,后来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支付后继治疗费。首先看原来的赔偿协议是什么约定的,若约定后继治疗费一次付清,付清后不予追究,则乙再起诉,法院不予支持。若约定不清,仅仅在协议上写着概不追究,法院一般会秉承照顾弱者的原则,仍支持受害者的主张,因为医药费的事实存在。

      

七、肇事逃逸后的责任认定

      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民事诉讼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肇事逃逸往往延误伤者治疗,严重危害了公路交通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一定要予以严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非逃逸方的责任。

    肇事者逃逸后,因为私了中的逃逸者一般都与当事人见过面、接触过,所以遇到对方逃逸,当事人应当可以、并力求记住对方车辆及对方的以下几种特征并及时报警:

1、车辆的型号。2、车辆的颜色。3、车辆号牌。最好记全,无法记全也应当记住其中前面或后面的两个数字。4、车辆的其他主要特征。5、逃逸者本人的主要特征。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给钱,一是向交警要求督促对方多交点钱,至少交强险限额10000原始应当支付的!二是在责任认定出来后,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先于执行医疗费!

 

八、案例:        

【案情】2012年2月15日20时左右甲把新购买尚未入户的两轮摩托车借给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乙使用。丙搭乘乙开的摩托三人共一部摩托,与丁的小机铲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在丁同意承担赔偿的情况下,肇事方丁与受害方丙均没有报案;次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并有多人签字证明。《协议书》约定:“事故责任全部由丁承担,住院治疗期间护理人误工及生活费的赔偿;肇事者丁要及时交付医疗费,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受害人丙出院后,其他赔偿另行商量处理”。后丁缴纳了在丙住院的医药费两万多元,并另给现金4500元。

   丙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骨折。2012年2月15日住院后,后出院,医院出院证明嘱咐需要全休三个月,禁止私自外敷草药或药酒涂擦。丙出院后,直接采用中药。发现病情还继续,没有再告知肇事方,再次到该医院治疗。后没有经过医院的同意其转院治疗的情况下,直接到外地口碑较好的医院治疗,发现有骨髓炎,该外地医院记录中需要一人陪护;之后又回到等地县的中医院治疗。

    2012年11月8日受害人遂自行委托A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一),结果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协商未果。2013年3月29日受害人向县公安局交通刑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肇事车辆驶离现场时间久,部分相关事故证据灭失无法查证,无法对事故原始现场作出证明。不能确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大小”。肇事人说给了2万元给受害方;最后,受害方起诉要求承担包括精神损失。

【肇事方辩护】、原告诉请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因为小铲车属于生产、装载工具,不属于道路交通的机动车,法律没有规定小型铲车要投保交强险;、原告知道驾驶人无证开车且超载仍搭乘,属于无证无照超员搭载,主观上有过错,应减轻答辩人的责任;、原告私自违反医院的医嘱,导致到多地医院治疗,过错在原告。该扩大部分损失由原告承担;、医院没有证明原告需要加强营养,不存在营养费;、原告未能提供医疗发票,且原告承认其医疗费由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到外地治疗没有交通费发票,同时赔偿数额过大;、司法鉴定与事实不符。

对鉴定一,提出异议后,原告提出重新鉴定。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选定B市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二),结论是:“不构成伤残;目前不需要后续治疗”。

【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原告有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赔偿协议书》、医院入(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医院患者用药汇总单、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发票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小型铲车的照片、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害人的受害因肇事者引起。

、小型铲车属于机动车。、协议载明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协议之外,要求其他相关人赔偿连带责任的主张,有违协议约定,对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等主张,同样有违协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是原告放弃车主及驾驶者的赔偿要求才承担的赔偿责任、伤病是属于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并由术后感染左胫骨骨髓炎;原告违反医嘱,私自用药酒涂擦伤口,但不必然出现伤口感染骨髓炎,且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伤口感染因涂擦药酒而造成;、原告虽然没有取得医院同意其转院治疗,但其所治疗的伤病均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伤病,其到多地医院治疗,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况;、鉴定一是原告自行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鉴定二世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程序合法。对鉴定一本院不采信,对鉴定二,本院采信;、除一个医院注明住院期间需要一人陪护外,其他医院没有注明。医院没有证明原告需要护理人员及营养费的,本院不予采纳;、由于伤残未达到残疾,且没有证据证实原告遭受精神损害,本院对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必然产生产生费用,符合情理,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交通费。而另外肇事者给的2万元给受害者,原告承认只是负担医药费2万多元和4500元现金,被告没有拿出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1、损失赔偿(略)。2、案件受理费1327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3127元(原告已交纳1800元,缓交1327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927元。

【被告人上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证据不足;遗漏了诉讼参与人(没有追加摩托车所有人,所有人知道驾驶人无证而借用,应承担连带责任),审判程序错误;、仅凭达成的协议书,就判决上诉人全部赔偿损失,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次出院后,协议履行完毕,其后的扩大的损失,超出协议范围,没有溯及力、约束力、适用性。、左胫骨下段骨折,伤势较轻,一般医院都能够治愈,无需到较大市医院治疗并花巨额医疗费用;违反医嘱私自用药,致使伤口发炎而扩大损失,上诉人不应赔偿扩大部分的损失。、全部损失仅仅由上诉人承担的判决错误,原告放弃驾驶人和车主的连带赔偿驾驶人无证驾驶的部分赔偿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而车辆所有人应追加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一审仅上诉人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知道驾驶者无证且新车无牌,仍搭载其车子,原判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过错,使其没有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新农合报销多少?没有扣减报销部分,就直接判上诉人赔偿,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交通费,被上诉人无法举证,举证不能,原判完全不重事实证据;、鉴定二,结论不构成伤残,不需要后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原判的支持,判决的分担鉴定费,明显不公,违背民诉法的费用承担规定的一般原则。

【二审】:略

 

九、本案分析:

   1、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本来这起交通肇事,若果没有协议协商,则被告需要增加驾驶人,由肇事者与驾驶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责任。然而,受害方与肇事方当时没有报警,证据缺失,交警无法判断责任的主次;而协议书作出负担全部责任,不是按照有关法律责任承担,民事约定就高于法定,以没有把其他列入被告并且共同连带承担赔偿,也就失去法律依据。如果没有协议的私了,很容易出现追医疗费难的问题,更别说其他方面赔偿了。假如一分不出医疗费,可以报警说交通肇事逃逸,假如他仅仅出部分医疗费呢?;假如报警,那么驾驶者会因为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就会承担相应责任,而车主一般不负责任,只有明知车子本身质量问题,却出借;或者明知对方无证,却给他借用,就与驾驶者连带承担驾驶者的责任赔偿份额。就不是列车主为被告,而是以管理使用该车的人要求列为增加的共同被告。

   2、车费一般需要正规的票据,当特殊情况时候,法院酌情确定;而鉴定费不是伤残的时候,没有按照责任的大小划分。

   3、没有达到伤残,原告提出精神赔偿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由于上诉方没有抓住要点,估计上诉的胜算不大,故此省略。当然,以已经在新农合报销部分没有发票来,也许可以有些数额的变化,但是,由于是肇事方先垫支,医院出具的药单和费用达到此数额,也可以在被告应赔偿中减去,这在一审已经如此。

   5、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法院按照该省上年的统计数字,除以365天进行计算,我觉得不妥,这样无形剥夺了受害人或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把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并不计发工资。如果按年工资除以365天的方法计算日平均工资,客观上就等于认为受害人或护理人员应该全年365天、每月30天不停地工作,不得休假,是错误的。

     6、营养费与护理人数、休养时间需要医嘱注明,否则会出现护理按一人或者无法举证的被动局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0151222103荷香月暖(QQ353159928)作于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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