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院裁定依法保护钱锺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的著作权

 一只红蚯蚓 2013-06-21
法院裁定依法保护钱锺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的著作权 (2013-06-04 14:52:40)转载▼
6月3日下午5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季康(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2013年5月27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接受杨季康(笔名:杨绛)的委托,担任了申请人杨绛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案中杨绛的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前禁令申请。

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后,组织进行了多次法庭谈话,于2013年6月3日作出诉前禁令民事裁定书,裁定责令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裁定认定,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另外指出,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大成律师事务所王登山律师将继续作为杨绛的代理人,在侵害著作权、隐私权的民事案件中,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和保护杨绛的合法权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