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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企业间分摊的利息税前扣除凭证是如何要求的?

 胡子915 2013-06-21
房地产集团企业间分摊的利息税前扣除凭证是如何要求的?
2013-05-30  来源: 浏览:11

  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房地产公司使用,同时按同样利率由子公司承担这部分利息,请问母公司能否只给子公司开具利息收据?利息收据能否计入成本?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贵公司向子公司的统借统还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子公司收取的,贵公司不征收营业税。贵公司不需向子公司开具发票,使用资金的子公司凭利息分割单、利息收款收据等税前列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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