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统一借款利息列支问题 | |||||||
内 容: | 我集团公司下设a.b.c.d四个全资子公司,只有a公司符合银行贷款资格,2010年12月,某银行向A公司贷款8000万元,根据集团公司研究决定,A公司将借来的款项分别拨付给B.C.D公司2000万元,银行向A公司收取利息80万元,请问,B.C.D公司可以凭借A公司支付利息单据分割相应应承担的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吗?需要完善那些手续? | 附 件: | |||||
| 批示意见: | ||||||
答复内容: |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因此,若虽然企业集团未成立财务公司,但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否则,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欢迎您再次咨询!" | ||||||
答复时间: | 2011-06-21 16: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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