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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无隐私

 pigzone 2013-06-22

    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渝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透露,“去年(2006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他由此指出,应依法缩减官员隐私空间,领导干部的“后院”,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

    应依法缩减官员隐私空间与公众对“高官无隐私”的呼唤不谋而合。法律保护隐私权的程度因权利主体的差异而存在差异政府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所享受的隐私权边界相对来说小于普通公民,也决定了其隐私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应有更多的限制,但这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从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到香港财政司司长梁锦松的“私家车事件”可以看出,法律在保护一般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给予了相当大的限制。一般认为,人在本性上是邪恶的,每个官员本身也是利益需求者,有可能扩张权力,侵犯公共利益。公众作为政府权力的授予者,有权知道官员是否服务于社会,并在此基础上衡量是否继续信任该官员。为防止政府官员戴着公共面纱为自己谋求私利,有必要使政府的信息尤其是官员的一些信息有时涉及到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公开化。一般来说,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密不可分时,可以公开,从而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

    所谓高官无隐私,说明了社会对政府官员在享有隐私权方面所提出的特定要求,这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原则

    首先,政府官员受全体公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政府官员身上所体现出的国家意志应高于其他意志。

    其次,限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利于维护政府形象与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政府官员的职位越高,其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联系的程度也越加密切,民众有权知悉、了解政府官员的与公益公德有关的个人隐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婚恋私情和财产收入均属于个人隐私,从中反映出的道德品行和能力只关乎其个人形象,但政府官员的婚恋私情与收入状况却会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价值标准,这正与公共利益有关,因此不能视之为隐私且须向社会公开。

    最后,限制政府官员的隐私权,有利于提高民主政治生活的质量。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意味着公民有权要求社会政治公开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官员作为公众人物有义务容忍其隐私被披露出来,此乃“公人不自由,自由不公人”民谣应有的法理基础。

    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内涵不能等同于一般民众,不是法律上的不平等,而恰恰是法律平等的另一种表现,他们虽然让渡了一定内容的隐私权,但同时也得到了一般民众不具有的其他权利,并且,那些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大部分个人隐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高官无隐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律平等,是公众最大利益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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