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北京国土局:从未考虑小产权房转正 勿购买

 渔翁很快乐 2013-07-01

面对低于市面价三分之一,甚至一套只有几十万元的房源,掏钱买了就是“捡漏儿”?买了二手小产权房去赌“老房老办法”,将来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就能转正?昨天,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做客首都之窗,访谈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本市会对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按多种情况处置,但其中不包括小产权房“转正”,小产权房违法且危害性大,请勿购买。

在建在售违建区县负责拆除

市国土局执法总队总队长杨洪范表示,对于小产权房,本市分类采取了多种措施。对在建的项目,责令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对在售的项目,责令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应由区县政府组织拆除。

“小产权房的购买者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买卖纠纷,法律不能维护购买者的权利。”杨洪范说,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产权房多存在建筑质量安全隐患,而且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无法保证,购买小产权房极易引发落户、就业、入学、继承、抵押、拆迁补偿等和“小产权房”权利有关的连锁问题。

杨洪范表示,小产权房使耕地遭到破坏,而且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再一个就是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同时,因为小产权房没有经过审批,没有相应审批部门去监管,也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新增的小产权房要坚决杜绝,严肃查处。

已建已售将试点查处

除了在建项目,更多是已建已售的“遗留问题”。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已经选定了个别区域,将试点对已建已售的小产权房进行查处。

尽管主持人连连追问,但这位负责人没有透露查处方案。他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方案会遵循几个大原则,分别是“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和“分类处理”等。

就在直播进行的同时,号称“最大小产权房社区”通州太玉园的业主论坛中,一条“快买太玉园的房子”帖子,再度浮到首页。更有中介称,费用低是一方面,很多人也在赌“法不责众”,“未来就是补钱转正的事儿”。

但相关负责人表示,所谓“分类处理”,只是说小产权房的建筑形式、占地情况不同,例如有些为独栋,有些是高层;有些占用的是耕地,有些占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等。所谓“分类”,并不是指交钱转正。

“况且,本市从来没有考虑过让小产权房转正,从来没有。”相关负责人顿了顿又说,“虽然有些人希望这么做,但可能性很小”。他表示,本市在处理小产权房遗留问题时,遵循的最主要原则是确保农民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短信广告也将被查处

利用手机短信或发小广告推销农家院的行为,或利用大棚建设房子等违法占地建设行为,都将被查处,凡发现的短信都转区县核实查处。市国土局副局长李军公布了下一步国土部门的查处方向。

李军说,我们现在全市的耕地面积是332万亩,划定为基本农田的是280万亩。这就是我们保持的底线。现在查处违法用地和小产权房,是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视频探”来保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市国土局也曾对部分手机短信、推销的小广告进行核查,多数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实际地块没有建设或尚未达到广告内容描述的状态。

“市民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就可以拨打12336电话举报。”杨洪范说,仅2012年,全市共受理有效违法线索974件。因“小产权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交通、环境、消防未经过主管部门审批,也未经过有资质的部门检查监督,购买居住者的安全无法被保障,他建议市民不要购买。

辨别真伪

小产权房兜售变招儿

如果“开发商”兜售的不是“小产权房”,而是“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能吗?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处长关爱军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福利性的农村宅基地、经营性的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大类。如果要申请宅基地,申请人只能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城镇居民是禁止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即使是农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也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近郊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不超过0.25亩;其他地区不超过0.3亩。村民再申请宅基地,也需要审查原住房是否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如果被查出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就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打着这种旗号的,大多也是幌子。”关爱军说。

市民花几十万元租个蔬菜大棚,就能盖起“附属用房”。“二十万租个农家院”是已经延续多年的一种变相小产权房形式,如今还呈现愈演愈盛的趋势。

关爱军说,这其实也不靠谱。农业附属用房属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耕地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3%至7%以内。“租一个500平方米的蔬菜大棚,顶多也就能盖一个小开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