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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 75号文 从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购进蔬菜

 joyJoe 2013-07-02
财税2012 75号文 从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购进蔬菜
内    容: 我公司是一食品深加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采购蔬菜并加工后出口。蔬菜主要有两种:一是我们向农户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二是由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提供销售发票。这些发票都可以抵扣。财税【2012】75号文下发后,规定这些原料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想请教的问题是: 75号文执行后,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开具的蔬菜发票能否抵扣?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应该不属于流通环节,他们是初级农产品提供者。
以上请解答,谢谢!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根据山东省国税局对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种植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蔬菜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12-11-12 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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