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去向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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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司令部《印发〈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司人【2010】48号)。 |
办理条件 |
一、要符合退休条件即:1、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必须是指定范围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即: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实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干部,以及1971年1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的; 三、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本人原籍是福建的,或是原单位驻地是福建的。 |
申报材料 |
一、《安置去向审定表》; 二、个人档案:
1、职工履历表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认定和工资套改审批表》;
2、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报告表;
3、招工、录用、调入、入伍登记表;
4、历次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和晋级(奖励)工资审批表;
5、退休(退职)费审批表;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技术等级和工资审批表;
7、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医学鉴定书,因公致残及残疾等级医学鉴定书;
8、其他证明材料。 |
办事流程 |
一、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安置去向审定计划;
二、部队牵头单位(省军区人事劳动部门)将拟审定的人名册、安置去向审定表、个人档案送交省级安置部门; 三、根据规定,审核档案,审定去向; 四、符合条件的,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去向审定表》加盖省级民政部门公章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原部队; 五、在全国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上对审定通过人员情况进行确认,并将审定情况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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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按民政部、总后勤部当年度下达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去向审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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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省民政厅安置办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
受理时间 |
以民政部、总后勤部当年度下达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去向审定工作通知要求为准 |
联系方式 |
0591-87676201 |
联系人 |
杨雪梅、林美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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