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需提交什么资料?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可以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5、代理销售房屋、代理房屋租赁属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1、“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可以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不认定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还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因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代理销售房屋、代理房屋租赁属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纳税人代理销售房屋、代理房屋租赁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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