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要求 融资方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满足四、三、二条件)也即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超过35%、二级开发资质。有的信托公司需要行业百强和地方龙头。 第1条 财务状况 对融资方财务状况的基本要求是: (一)融资方为多项目开发商或综合性开发商,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资产负债率计算可扣除预收房屋销售款计算); (二)融资方如为单一项目新设公司,其资产负债率要求可适度放宽,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单一项目公司如分期开发,且在我司介入前已有开发和销售记录的,应适用第(一)项标准。 第2条 开发经验 融资方或所属集团具有连续开发三年以上的开发经验,且开发业绩良好,累计竣工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第3条 发展潜力 融资方或所属集团有一定项目储备,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第4条 行业地位 融资方或其所属集团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符合以下之一的: (一)为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中国指数研究院发布的年度名单)或区域(省、直辖市)综合排名前10位的企业(不含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 (二)虽未达到第(一)项要求,但股东背景突出,控股股东为其他行业地位突出的大型央企(国资委要求退出房地产领域的除外)、国企和民营企业(全国民营百强企业); (三)虽无具体排名,但在建项目市政及生活配套项目成熟健全,项目条件与周边同类物业比较有明显优势,市场承接力强,有较高盈利空间。 第5条 开发条件 项目权属清晰,“四证”齐全(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6条 资本金要求 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并足额到位。 第7条 项目监管 能配合接受我司或我司委托的监理公司对项目监管,以销售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原则上需要实现项目抵押并能接受分期还款或存单、保证金质押。 第8条 保障性住房 保障房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政府背景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机构,须具备合格的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府相关批复文件,如属政府平台,另需按政府平台相关政策执行; (二)如为保障性住房代建企业,须已与政府签订代建项目协议;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廉租房、公租房须已与政府签订回购协议。 项目必须已完成拆迁工作或已全面签订拆迁协议,拆迁工作无障碍,可进行实质性开发。 第10条 结构融资安排 对房地产集合信托计划,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安排的,其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第11条 其他条件 (一)项目土地已闲置超过两年,存在被政府收回风险;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进行开发; (三)严重拖延开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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