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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亢标 2013-07-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办发[2009]12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二、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防范风险管理疏漏商业银行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并形成书面规定,同时在各职能部门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以防止风险管理上的疏漏、缺失或重复。

三、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投资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高风险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下;债券结构复杂或杠杆率较高;发行人经营杠杆率过高;有关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完整、及时。

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将债券资产纳入统一风险管理体系

(一)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充分评估债券发行人、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将债券资产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授信管理。

(二)商业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外部机构评级报告,应将债券投资信用评级纳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管理体系或者建立独立的债券投资评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债券投资评级工作人员,并确保评级职能的独立性。

(三)风险管理部门、投资经营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参照贷款贷后管理模式,定期对债券发行人资金运用、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及外部经济环境等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发行人信用级别及投资额度,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

五、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保估值及时合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对交易账户债券头寸进行每日估值;对银行账户债券头寸应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估值的基础上,根据券种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情况适当提高估值频率,并采取必要的手段保证估值结果的公允合理。

六、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关注投资变现能力商业银行应重视债券投资业务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在债券投资发行人、币种、期限、利率类型等方面进行合理配置,尤其要充分重视债券投资在极端情形下可能无法变现的风险。

七、完善压力测试程序,提高预警及应急能力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严密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算,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债券投资管理策略、政策和限额进行调整,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序。

八、严格落实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资本要求

(一)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债券投资按照金融资产分类要求进行准确分类和计量;对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计提充足的减值准备。

(二)交易账户头寸高于表内外资产总额的10%或者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此外,商业银行须按照审慎原则计算债券投资业务风险权重,保证资本充足率适当有效。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券投资风险管理亦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并提出相应监管要求。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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