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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本月实施“临时工”权益有啥变化?

 老萝卜头兵 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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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新《劳动合同法》本月实施“临时工”权益有啥变化?

新《劳动合同法》本月实施“临时工”权益有啥变化?

发表时间:[ 2013-07-01 ]  来源:[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浏览次数:[ 2581 ]

  本月开始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关于该合同法有部分修改,最引人关注的是“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这个新政会如何落地,会给广大“临时工”带来什么变化?6月30日,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为广大读者解读了三个大变化。应该来说,此次修正案完全就是为“临时工”(劳动派遣员工)编织了又一张保护网。

  政策解读

  条规变动 主要有三个方面

  本月开始,将实施新《劳动合同法》,这一新政的实施是否会给广大劳动者的待遇带来什么变化呢?记者采访了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7月1日的部分条规变动,主要有三个方面,重点体现在劳务派遣员工方面,包括他们的薪酬也纳入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变化一:明确劳务派遣三种形式

  “现在,有一些公司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到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工资大多数都开得很低。”江西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工作人员说,根据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法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意味着不是所有的工种都能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进行,只有以上规定的三种形式才能派遣。”该工作人员表示。变化二:劳务派遣公司将受审批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另外,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还将有一定的资金基础要求,以免市场上鱼龙混杂,在硬件条件上,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等。变化三:派遣员工“同工同酬”

  此次《新劳动合同法》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临时工”也要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新的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市场影响

  不正规劳务派遣公司“退市”

  江西省一家大型人才市场劳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就是修改了有关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同时人社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劳务派遣的新规新政,对于省城整个市场来说,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劳务派遣形式是许多企业的需求,因为通过这一比较‘临时’的形式,他们可以更好地明确是否会需要聘用该员工,但是市场上却有一些不太正当的公司,以充当中介的角色,通过派遣来牟取利益。”该负责人说,相信通过此次新法规的出台,能进一步规范市场,一些小型不正规的公司有可能“被退市”,他也希望政府能将这项政策执行下去。

  投诉监督

  遇问题可拨打12333举报

  从现在开始,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果无法实现同工同酬?或是遇到了非法黑中介冒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办?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可以拨打人社系统统一热线服务电话12333进行举报。省人社厅介绍,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记者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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