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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公费医疗实用手册2012年版

 军休强军路 2013-07-14

广州市天河区公费医疗实用手册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

 

前言
公费医疗管理是一项涉及到我区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原则性强、涉及面广。了解和掌握公费医疗有关的政策与规定是衡量我们能否做好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一个标准。因此,为规范我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我们将2008年《实用手册》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了单位和个人查询医疗费的方法等内容,以方便各享受单位办证人员及时查阅、了解和掌握我区公费医疗有关政策、工作规范、办事程序等。公费医疗政策、规定如有新的调整与变化,按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目    录
一、医疗证管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二)家属统筹医疗
1、享受家属统筹医疗人员及条件
2、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类型
3、不能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范围
4、照顾及延长家属统筹医疗参加时间的条件
5、家属统筹医疗延期的办理
(三)干部医疗证的办理条件
1、优先(速诊)医疗证
2、门诊优先医疗证
3、一般干部医疗证
(四)医疗证办理须知
1、干部
2、家属
(五)医疗点的选择
(六)医疗点的更改
(七)医疗证的补办
(八)医疗证的注销
(九)医疗证的使用
(十)区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公费医疗管理
(十一)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证管理
二、就医管理
(一)公费医疗记帐范围
(二)自费范围
(三)门诊方面
1、门诊用药
2、门诊诊疗费
3、公医记帐
(四)住院方面
1、药量
2、床位费
三、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及恶性肿瘤患者用药审批
四、零星报销
(一)报销范围
(二)报销程序
(三)属于在享受单位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范围
五、公医经费
(一)医疗基金的用途
(二)个人医疗费补贴标准
(三)超支分摊款分摊办法
(四)公费医疗定额包干经费拨付
六、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办理
七、公费医疗的监督与管理
八、公医经费网上查询方法
九、各享受单位代码
十、挂钩医疗单位名单
十一、说明与要求

 

一、医疗证管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
  1、区属机关由区财政核拨工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街道机关由区财政核拨工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区属事业单位由区财政核拨工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由区财政核拨工资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养育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4、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其他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二)家属统筹医疗:
1、享受家属统筹医疗人员及条件
凡享受公费医疗(含缴费医疗)在编人员,由其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家属统筹医疗。
(1)凡已享受公(缴)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并由其本人供养的父母、配偶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一贯没有参加工作和没有享受社保的居民。
(2)凡已享受公(缴)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并由其本人供养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如就读全日制学校(即高中)未毕业的可延到十九周岁。
(3)具有广州市居民户口者。
2、家属统筹医疗的类型
(1)公费家属
凡夫妇双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含合同工),和一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另一方在部队工作,其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参加。
(2)半缴费家属
凡夫妇一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含合同工),另一方在企业单位和其他行业工作或待业,其本人供养的子女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
  (3)缴费家属
  凡夫妇双方享受缴费医疗待遇(含合同工),和一方享受缴费医疗待遇,另一方在企业单位、部队和其他行业工作或待业,其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参加。
3、不能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范围
     (1)非本单位在编人员的家属
     (2)未取得广州市正式户口。
     (3)非直系亲属,如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等。
     (4)  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能参加工作维持个人生活或已从事工作(含各种合同工、临时工、个体开业和曾参加工作,后被解除合同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关闭破产有补偿、领失业证等)的。
     (5)原已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
     (6)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4、照顾及延长家属统筹医疗参加时间的条件
     (1)对于符合参加家属统筹范围的父母、配偶虽没有达到年龄要求但有区以上综合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并附有近两年就诊病历和本单位证明的家属可以照顾参加。
     (2)对已全身瘫痪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有区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和单位证明的家属(指原已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
     (3)超过18周岁子女患有精神病(不含大脑发育不全),全身瘫痪(不包括下肢跛行),凭市级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可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4)年满18周岁就读全日制学校(即高中)未毕业的子女,可延长到19周岁。
  5、家属统筹医疗延期的办理
  (1)参加家属统筹医疗,年满18周岁,就读全日制学校(即高中)未毕业的,凭就读学校的证明、单位的意见以及干部本人的书面申请,可办理延期一年,即延至19周岁。
  (2)凡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大脑发育不全)并持有市精神病院、省精神病研究所诊断证明及单位证明可办理延期。
  (3)全身瘫痪(不包括下肢跛行)终身丧失劳动能力,持有区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诊断证明,附有近两年就诊记录,且自幼参加家属统筹医疗超18周岁的子女,经干部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申请延长家属统筹医疗时间。
(三)干部医疗证的办理条件
1、优先(速诊)医疗证
  (1)副厅级干部或“文革”前行政14级以上干部。 
  (2)1982年底前(企业单位1983年底前)离休的,解放战争早期(即1945年12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处级待遇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离休干部。
  (3)部队转业的副师级以上的干部(不含专业技术干部)
  (4)文化大革命前享受过特诊的副教授,副总工程师、主任医师以及五级以上的名作家、名演员等高级知识分子和荣获国家、省和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者。
  (5)市的副局级和区的副区级退休干部。
  (6)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技术职称的。
  (7)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副高”技术职称以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以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满5年以上(含5年),其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不低于教授最低档工资的。
  (8)经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9)经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10)相当于老红军、厅局级以上的企业离休干部。
2、门诊优先医疗证
   凡属财政核拨在编的享受副处级以上干部、离休干部、部队副团级转业干部(不含专业技术干部)、高级技术职称知识分子(未能享受速诊医疗待遇者)。
3、一般干部医疗证
   凡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核拨工资的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工作人员。
(四)医疗证办理须知
1、干部
  (1)申领优先(速诊)医疗证。
  凡享受正区级的领导干部,持任职通知、市委组织部干部优先介绍信、小一寸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办证人员收齐资料与区公医办联系后,到市公医办办理。
  凡退休的副区级领导干部,凭退休证、市委组织部干部优先介绍信、小一寸彩色近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办证人员收齐资料与区公医办联系后,到市公医办办理。
  凡属于正高职称的持高级职称证书,单位聘书、工资单、单位高级知识分子优先待遇审批表及复印件、1万元缴款票据,小一寸近照,由本单位办证人员收齐资料与区公医办联系后,到市公医办办理。
  (2)申领门诊优先医疗证。凡享受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部队副团级转业干部(不含专业技术干部)持区委组织部或人社局的干部管理部门的凭证,离休干部持区委老干局证明及其离休证,在职聘任的高级技术职称知识分子持职称证、单位聘书,带上本单位的行政介绍信及本人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JPG格式,像素要求:宽度599,高度811),由单位办证人员先在网上申报,然后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
  (3)申领一般干部医疗证。凡新调入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半个月内,凭工作调动介绍信、工资转移关系或学校分配报到通知书、全民合同制手册、以及本人一张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JPG格式,像素要求:宽度599,高度811)。由本单位办证人员先在网上申报新办证,然后再到公医办办理公费医疗证。
规定期限内未领证的,诊病自垫的医疗费由单位负责报销,逾期领证期间自垫的医疗费则作个人自费处理。
     (4)办理退休干部医疗证。凡退休人员,从退休之日起,持退休证、原医疗证和本人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由本单位办证人员到区公医办办理。


办理干部医疗证的流程图
2、家属
(1)新生婴儿必须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出生证、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一张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及双方单位证明。非独生子女需出示父母双方独生子女证,第二胎需提供绝育证或父母双方单位计划生育证明。
(2)  凡随干部、职工调动的家属须凭调入的干部调动介绍信、原单位的医保卡或医疗证注销证明、户口本、独生子女证,一张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及父母双方单位证明,自干部调动之日起,由单位办证人员在一个月内与干部一起办理家属统筹医疗证。
(3)办理转业干部家属医疗证在一个月内凭部队介绍信,本年度部队家属包干医疗证或包干医疗证注销证明,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夫妻双方单位证明和一张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
(4)凡符合条件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父母、配偶,到年龄后可凭供养干部(职工)本人报告和单位介绍信、参加者所在街道证明、社保部门证明和同年上、下半年医疗诊病发票一张、户口本、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父母参加必须附其他子女所在单位无报销医疗费证明或待业证。
夫妻双方单位证明,即办理单位出示证明跟随干部的配偶的另一方单位的性质(是否财政核拨),并加上本单位的意见,是否同意该同志的家属办理半缴费医疗。若一方在部队工作,需提供军官证原件。

办理家属医疗证流程图
(五)医疗点的选择
  一般按单位所在地指定一间省、市级综合医院(大医院),按职工住地指定一间区级综合医院或区以下医疗单位(小医院)。享受门诊优先医疗的人员可加挂一间中医院。专科医院不受定点限制(所有医疗点的选择必须是与我区建立关系的挂钩医疗单位,具体请看《挂钩医疗单位》)。
(六)医疗点的更改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医疗点的更改。
  (1)离休干部;
  (2)因病情需要住院,提供《入院通知书》;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原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
  (3)因工作调动,可凭调入单位证明或介绍信;
  (4)原在职转退休人员,可凭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因住址变动,并且变迁户口的,凭户口薄更改医疗点。
  (6)原定点医院成为专科医院,可凭户口薄更改医疗点。
  2、因住址变动,未变迁户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凭有关材料办理更改医疗点。
  (1)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书》复印件;
  (2)租房合同复印件;
  (3)物业公司管理处证明。
(七)医疗证的补办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遗失公费医疗证,须由本人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单位加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由单位办证人员在网上申报办理遗失备案手续。15天后,单位办证人员凭本人遗失原因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到公医办办理补发新医疗证。第二次遗失医疗证须30天后方可补发。
  失证期间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八)医疗证的注销
  1、凡享受区公费医疗的人员因调出、离职、退职、开除、死亡、判刑等情况,由单位收回干部及家属医疗证,并在一周内到区公医办办理注销手续;年满18周岁的家属凭医疗证办理注销手续。
  2、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销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原享受人员及家属的公费医疗证,到区公医办办理注销手续。
(九)医疗证的使用
1、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违者没收此证,并追究其责任。
2、凭医疗证及医疗记帐单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违者一切费用作自费处理。
3、急诊、急产、计划生育可持本人医疗证及医疗记帐单在本市内与我区挂钩的医疗单位就诊,不受定点限制。
4、工作调动或小孩年满18周岁时,医疗证应在一周内交原单位到区公医办办理转移或注销。
5、诊病时应主动出示医疗证,交诊治医生检查。
6、医疗证应妥善保管,如遗失按有关规定补发处理。
(十)区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公费医疗管理
  1、区属医疗机构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实行医疗包干制度,包干经费按规定由区公医办拨付,节余留用,超支自理。
  2、区属医疗机构正式退休人员凭退休证、小一寸彩色近照电子版(JPG格式,像素要求:宽度599,高度811),由本单位办证人员先在网上申报,然后到区公医办办理医疗证。
(十一)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医疗证管理
  申请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出国前,一律将医疗证交给本单位,由本单位的办证人员交到区公医办统一保管。入境就医时,凭单位证明,由本单位的办证人员到区公医办申领医疗证。

 

 
二、就医管理
(一)公费医疗记帐范围
  1、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凭本人公费医疗证,在本人选定的挂钩医疗单位就诊(包括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急诊、急产、计划生育,持本人公费医疗证在市、区内与我区挂钩的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发生的费用。
  3、在我区公费医疗挂钩医疗单位规定范围内的专科医院凭公费医疗证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4、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做高级仪器(包括CT、ECT、核磁共振、碎石等)检查发生的费用。
  5、经区公医办批准的其它费用。
(二)自费范围
  1、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规定报销范围外的中成药、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或批文号是“饮”、“试”、“临”、“健”字的药品,以及异型包装药品。
  2、挂号费(原公费医疗报销的挂号费取消)、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陪人床费、特护费、围产期访视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风扇费、电话费、电炉费,以及脸盆、口盅、毛巾、水杯等生活用品费;病房内的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3、医疗咨询费、中风预测费、健康预测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超声波洁牙费、光固化补牙或树脂补牙费(进口材料)、非手术非抢救用血费(包括血液制品)、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部分医疗费。
  4、非公费医疗部门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6、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7、各种磁疗用品费。
  8.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一切费用。
  9、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10、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检查、治疗费用。
  11、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12、自购的药品(含进口药)、自找医疗单位,自请医师诊治(包括到个人诊所就医)、自行去疗养、康复、休养的一切费用。
  13、由于性乱和卖淫、嫖娼行为而染上性病,如梅毒、淋病、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的医药费。
  14、医院自定项目的收费,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不能作公费记帐或报销。
(三)门诊方面
   1、门诊用药
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三天以内,金额限额为:住院医师20元以内;主治医师3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50元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风、精神病、心脑血管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日以内,每处方金额不超过100元。(穗公医〔1996〕01号)
 在选定的公费医疗挂钩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持我区“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医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医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穗卫〔2004〕29号)
  每次门诊同疗效药品不得同时开用,同一天不能为同一病人开二张及二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处方。
   患慢性丙型肝炎的公费医疗病人可选定以下其中一家医疗机构就医。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患者在上述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不受公费医疗证定点限制,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门诊记账比例给予结算。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每周可开一张处方,每张处方开一支量。若需同时使用《丙型肝炎药品目录》中所列其他药品时,可开在同一张处方内。(穗医管〔2008〕17号)
2、门诊诊疗费
  门诊诊金和住院诊金每人次、每床日3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3元;
     专家门诊诊金每人次6元,公费医疗报销2元、离休人员报销6元。
3、公医记帐
  (1)个人自付医疗费的比例:在职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自付20%,住院医疗费自付10%;退休干部职工门诊医疗费自付10%,住院医疗费自付5%。家属统筹医疗每人每月缴交统筹医疗费10元,个人自付比例门诊医疗费20%,住院医疗费10%。
  (2)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六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实行个人自付医疗费办法,也不发给个人医疗费补贴,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并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记帐报销。
(四)住院方面
1、药量
  (1)住院期间药量药费实行按医院等级住院天床日药费总额控制。一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80元;二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150元;三级医院:每人平均住院天床日中西药费控制总额为200元。
  (2)区属离休干部患病在本市内与我区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含异地定点医院),使用现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按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予记帐。
  离休干部在与我区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确需抢救或临床必需使用《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专科药品,须事前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程序如下:由医院主诊医师根据病人病情如实填写《广州市公费医疗离休干部超目录范围用药申请表》后,经主任或副主任医师签名,并送医务科(处)或医保办经办人签名(各医院经办人名单需交市医保中心公医管理科备案)盖章并经离休干部所属单位同意盖章后,由所属单位办证人员到区公医办办理审核手续。
  挂钩医疗机构根据离休干部所属单位提供的区公医办审核意见进行记帐,并在病人出院时将《申请表》附在记帐单上报区公医办。属抢救用药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穗医管〔2007〕33号)。
  (3)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病种,如霍乱、肾透析等病人每天中西药费控制总额可适当放宽,但不能超过每床日中西药费总额的50%。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七天,金额控制参照门诊处方用药量限额(即住院医师140元以内、主治医师210元以内、正副主任医师350元以内)。
  (4)患慢性丙型肝炎的公费医疗病人在区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住院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时,每床日药费仍按原市公医有关规定执行,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公费医疗住院记账比例给予结算(穗医管〔2008〕17号)。
2、床位费(穗医管〔2007〕26号)
  (1)科级及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37元/床·天。(三级医院37元,二级医院33.3元,一级医院29.6元)
  (2)享受门诊优先的处级和相应技术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55.5元/床·天。(三级医院55.5元,二级医院50元,一级医院44.4元)
  (3)局级人员及持优先医疗证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结算标准为74元/床·天。(三级医院74元,二级医院66.6元,一级医院59元)
  (4)局级及以下离休干部、市正局长级职务以上退休干部按A级单人房标准(每日住院床位费108元)给予公医记帐。享受人员住院期间的实际床位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标准记帐;高于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费用由享受人员自付。今后,如果A级单人房住院床位费标准提高,按新调整标准执行。(穗组通〔2010〕73号)

 

三、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及恶性肿瘤患者用药审批
     1、凡因病须进行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和体外碎石等费用单项超过3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的干部、职工及家属不需到区公医办审批,直接到各享受单位审批。
  具体申办手续如下:由就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病人单位同意后,干部职工病人可按规定报销比例给予记帐;但家属病人则先由病者交付现金,再由家属统筹医疗单位凭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检查治疗情况报公医办,按零星医药费报销办法核销。进行螺旋CT扫描检查患者须加收费用,公医只报销200元。
  2、凡须进行一些费用特别昂贵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脏器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各类造影等检查治疗的患者,必须由就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盖章,病人单位同意,经区公医办审批后,先由患者交付现金,再由患者统筹医疗单位凭医院开具的正式发票、检查治疗情况报告以及单位同意支付按规定比例单位应负担部分费用的证明,报区公医办,按零星医疗费报销办法核销,报销比例:其费用在扣除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外,公医报55%,单位负责45%。
  3、恶性肿瘤患者专科药品审批。经确诊患恶性肿瘤的本区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在公费医疗二、三级挂钩医疗机构门诊放疗、化疗及住院治疗,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专科药品及辅助治疗药品,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记账。
  审批程序为:由患者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公费医疗恶性肿瘤病人用药申请表》,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复核并签名,医院医务科盖章,享受人员单位加具意见后到区公医办业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有效期为一年(穗人社发〔2011〕125号)。

特殊检查、治疗及特殊用药审批流程图

 


 四、零星报销
(一)报销范围
  1、凡经享受单位及区公医办审批同意的一些费用特别昂贵的检查、治疗项目及特殊用药的医疗费。
  2、凡经过享受单位或公医办审批同意的家属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检查结果阳性报90%,检查结果阴性报70%。
  3、离休干部经批准并征得区公医办同意的探亲期间在异地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
(二)报销程序
  由个人将:1、特殊检查治疗申请;2、审批单;3、检查治疗结果;4、经费清单;5、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交所在单位办证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办证人员填写《医药费检查费报销表》(一式两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填写开户银行和账号,加盖公章后,由办证人员先在网上申报,然后把上述资料送到区公医办业务科办理零星报销申报手续。如果资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医办在15天内审核完毕并通过银行拨付医疗费到单位账户,然后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三)属于在享受单位零星医疗费报销的范围(市医办〔1994〕15号)
   1、因公出差患病在当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不包括境外及各类私人及社会办医的诊所)。
   2、回原籍修养、夫妇两地分居、女方利用产假到配偶工作地分娩须经享受单位领导同意并事先按规定办妥手续,在批准期限内自垫的医疗费。
   3、干部、职工利用国务院规定的假期(如教师寒暑假、探亲假、按工龄享受的休假、法定节日)赴外地探望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在此期间内患病在当地医疗机构(不包括境外及各类私人及社会办医的诊所)诊治的医疗费。
   4、新调入职工从报到之日起十五天内办妥医疗证,在此期间尚未领取医疗证,而在市内医疗机构诊治(不包括私人及社会办医的诊所)所发生的医疗费可予报销。逾期不办理医疗证者所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5、急诊、急产、计划生育手术,可持医疗证直接到有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就诊,不受指定医疗点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凭医疗证记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经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报销。
   6、  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相类似的费用,按市医办〔2005〕05号文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零星报销流程图 

 


五、公医经费
(一)医疗基金的用途
  公费医疗定额经费的20%由区公医办按办证人数拨给单位作为“医疗基金”由单位掌握,用于支付:(1)特殊病种个人自负部分,即指: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工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2)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属于零星报销的医疗费;(3)个人医疗费补贴。
(二)个人补贴标准
  医疗费补贴办法实行定额补贴,即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务与年龄两项因素之和确定:按职务确定的每月补贴标准,省级干部10元,厅级干部7元,处级干部5元,科级以下干部职工3元(以上包含享受同级待遇的人员);按年龄确定的每月补贴标准,30岁以下人员3元,31岁至45岁的人员5元,46岁至60岁的人员7元,61岁以上人员10元。
(三)超支分摊款分摊办法
    持证的干部、职工每年每人有规定的公费医疗定额经费,其中80%由区公医办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干部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门诊、住院及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20%拨付给享受单位作为医疗基金。医疗费按年度结算,超出定额部分由财政、单位、医院按5∶4∶1比例分担。
  统筹的公费家属和半缴费家属的医疗费定额每人每年400元,医疗费以年度结算,超出定额部分,公费医疗家属由财政与享受单位按5∶5比例分摊,半缴费家属由享受单位与医疗单位按9∶1比例分摊。
(四)公费医疗定额包干经费拨付
  实行包干的区属医院于每年的7月及12月前将本院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资料报到区公医办,资料包括:1、单位编制文件;2、由区卫生局核定的医疗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每月汇总表。公医办接到资料后,由公医办财务人员核定享受人数,审核后按享受公费医疗包干经费定额标准拨付。

 


六、离休干部异地就医办理
(穗医管〔2007〕33号)
  (一)申办异地就医程序: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异地(番禺、花都、从化、增城除外)居住半年以上的,申办人按照《广州市公费医疗离休干部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要求,选择当地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当地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需选择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并经选定的医疗机构及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交本人所属单位加具意见盖章后,由单位办证人员到区公医办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年9月20日到11月20日内,离休干部所属单位须提供由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开具的离休干部当年生存证明,为其办理异地就医延期手续。超出规定时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须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三)异地就医费用报销办法: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离休干部,不再拨付异地包干医疗经费。离休干部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当地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门诊自结付医疗费6个月内,住院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单位办证人员持《医药费零星报销表》(一式两份)、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及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加盖医院诊断章),到区公医办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申报手续。离休干部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仍按《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门诊住院医药费限额的通知》(穗卫〔2004〕29号)规定的门诊药费限额标准报销。
  (四)按政策享受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6级以上残疾军人其待遇参照离休干部上述待遇标准执行。

 


七、公费医疗的监督与管理
(一)对挂钩医疗单位的管理
  公费医疗挂钩医疗单位,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行为之一,造成损失浪费的,除向责任医疗单位扣回不该开支的医药费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1、不验看公费医疗证件,将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公费医疗账内的,或将非定点本院就诊人员(急诊和办转诊手续者除外),擅在本院作公费记帐的。
  2、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范围的检查、治疗等费用,记入公费医疗账内的。
  3、不贯彻合理用药原则,违反有关用药规定,超量开方;同时开用中药汤剂与中成药、开单味或多味调理性中药汤剂;同次门诊开两张及两张以上项目相同药物处方,开未来日期方,开用不属于治疗需要药品,在本人职责范围外为病人开方、抄方、改方等,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4、对进口药,贵重药、血制品、生物制品,不按使用规定,不办审核手续,任意开用 ,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不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做CT、ECT、核磁共振检查,或滥作其他不必要检查,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6、对安装人工器官或脏器移植,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扣除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7、将纳入科研课题项目的检查、治疗费用(含未经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科研药品、试用药品),记入公费医疗账内的。
  8、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不执行药品计价办法,故意多算费用,增加公费医疗不合理开支的。
  9、将不需要住院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搞挂名住院,造成国家损失的。
  10、抄袭病人医疗证号,利用病人所持记帐单,为自己或亲友开药,造成国家损失的。
  11、弄虚作假,虚报公费医疗经费,造成国家损失的。
(二)对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制度规定之一的,除责令退回冒用的公费医疗经费外,并给予通报批评。
  (1)将非享有公费医疗人员列入享受范围,或将附属的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放在享受单位内,冒领公费医疗证和冒用公费医疗经费的。
  (2)将已调出、自动离职、停薪留职、退职(病退外)、退学、开除、死亡等人员,列入享受人数,冒领公费医疗经费的。
  (3)由于未及时收回应缴的公费医疗证或记帐单,而发生冒用公费医疗经费的。
(三)对享受人员的管理
  享受人员有下列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1)享受人员将公费医疗证及记帐单转借他人使用的,除发生医药费用不准记帐和个人写检讨外,扣押医疗证一至六个月(在此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付)。
  (2)享受人员报失医疗证、领用新医疗证后又继续使用报失医疗证新发生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责。
  (3)享受人员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的;将他人医药费收据以本人名义报销的,利用公费医疗经费开药出卖的;自行开方,开单,冒领药品及作各种检查的;已停止享受公费医疗仍继续持公费医疗证看病记帐的;涂改办证日期,将办证前的医药费冒作公费记帐的,除责令写检讨,退回不该记帐报销的费用或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4)享受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三天起一切费用由病人自负,不予记帐报销。

 


八、公医经费网上查询方法
  单位和个人可上天河区信息网,点击下方的“天河区公费医疗管理系统”或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公费医疗管理系统的网址:http://renshi./%22http://gfyl.//%22,登录界面如下图,按照以下方法操作,进入系统后便可查询就诊医院、所用记账单张数、医疗费开支情况及我区公费医疗政策等详细资讯。
(一)单位查阅:输入用户名(单位代码)和密码,选择类型:“单位用户”,按“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二)  个人查阅:输入用户名(个人医疗证号码)和密码(个人身份证号码),选择类型:“个人用户”。按“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主题词: 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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