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是最大的正义
文章出处:政经
发布时间:2013-07-15
据媒体报道,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在7月12日被执行死刑。但其女儿在微博上表示,她在父亲被执行死刑后才知道此事,并且没能和父亲见最后一面。 若如这位女儿所述,这样的行刑明显不符合人情,也不符合法理。对此,执行曾成杰死刑的长沙中院发微博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不过这条微博在发出不久后就被删除了。随后,长沙中院的官方微博先是称管理微博的人员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后又表示“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这样的回应显然不合常识,也无法平息公众的质疑,但长沙中院的下一步回应却是将所有微博都删了。 同为法院系统的人民法院报官方微博则连续发文帮着长沙中院“打抱不平”,该官微强调“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曾引发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地方政府并进行打砸以及集资户吴安英因集资款兑付无望用汽油当众自焚等事件”,以证明长沙法院办的是铁案。 无论被告人被裁定犯有多么大的罪行,所有法律规定赋予其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程序上的保障。在程序上的混乱和仓促,都会引发被告人和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质疑。而面对质疑时的敷衍、强词和傲慢,更只会将事情越描越黑。即使法院觉得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非法律专业的公众在他们所看得见的程序中,被曝出的各种限制和阻碍,却让这正义看起来并不是那么的干脆。 “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就是这种“看得见的正义”,是一种法律程序的正义。包括法院在内的整个司法机构不仅要使案件判得符合法律条文,同时也应当使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正如著有《正义论》的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任何一个结果,即使是依据法律条文而得出的结果,都是仁智互见的,其惟一可被视为是正义、正确和正当的,就在于形成结果的过程是正当的。程序正义一旦被懈怠和轻视,各种不正义就会有机可乘,就会被纵容。 在程序正义的法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及其亲属都在这过程中被确信审判结果不是随意和黑箱的,无论最终的审判结果对于被告人而言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其会承认,这是一场公正的审判。而对于关注审判的社会公众,他们也认可这是一个基于法律的审判结果。也就是说,结果肯定会有人不满意,但导出结果的过程是无可挑剔的,是正义的。只有在这样一种恪守程序正义的法律审判过程中,我们才会形成对于法的信仰和对其权威的尊重,整个社会才会形成一种法的精神和法的秩序。这就是我们念兹在兹的法治。法治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开瓶(颈)器”,也是一个国家现代性的重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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