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品房飘窗漏雨起纠纷 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提要:市民郭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已入住,去年雨季发现房屋飘窗漏雨,造成墙面等装修部分损坏;经协商未果,郭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所述房屋外飘窗漏雨的情况存在,但原告提出的损失依据不足,不同意赔那么多。
市民郭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已入住,去年雨季发现房屋飘窗漏雨,造成墙面等装修部分损坏;经协商未果,郭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漏水部位并将损坏部分恢复原状。 市民郭先生于2005年在红桥区购买一套商品房,2006年底入住。2009年雨季,他发现客厅外飘窗的上方和两侧有裂痕并出现漏雨。郭先生找到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但开发商一直未予维修。漏雨部位造成房屋客厅窗户周围的墙皮起鼓、脱落,窗口、地板和电视柜等损坏。问题迟迟没有解决,郭先生只好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雨部位进行维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余元。 被告开发商辩称,原告所述房屋外飘窗漏雨的情况存在,但原告提出的损失依据不足,不同意赔那么多。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价格认证部门对房屋受损部位的修缮造价进行了鉴定评估,结论为3000元。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飘窗漏雨的质量问题,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为原告房屋漏水的部位进行维修,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规范的要求;并应负责对原告房屋装修的损坏部位恢复原状。 综上,一审判决,被告负责对原告房屋客厅外飘窗的漏水部位进行维修,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被告应在15日内负责将原告房屋装修损坏部位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则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修缮费3000元,由原告自行恢复。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来源 渤海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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