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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官应出庭

 文山书院 2013-07-16

  秦淮川

  民告官,被告席上却难得一见“官”的身影。为避免此类现象,本月起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人员中应当至少有1人是应诉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自古以来,老百姓“畏进公堂,耻于诉讼”。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民告官越来越常见,这彰显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不过, 民告官案件,往往只见民不见官。一项调查显示,民告官案件9成难见官。

  从法律上说,缺席审判并不影响法律效力,更不影响判决结果。但官不出庭,也折射出一些官员缺乏法治观念。尊重法律尊严,官员当以身作则,如果官员当被告,选择不出庭,民众会怎么想?官员应破除“当被告面子上不好看”的陈旧观念。

  近年来,北京市一直在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以更积极的态度面对行政审判案件,并已逐步探索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比如,2011年起,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施第一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便由原来的不到1%上升到近47%。效果立竿见影,这是可喜的进步。要求官员出庭,看似细枝末节,实则意义深远,言此是打造法治政府的一个逗号,并不夸张。

  “民告官,官出庭”的目的,并非让官员难堪,而是让官员在出庭时能够深刻体会“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真谛。基于此,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应出庭出声,更应该在日后的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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