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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可以抵罪】

 一天1 2013-07-17
【善心可以抵罪】
      上世纪八十年代,比利时布鲁塞尔有一案件:一名女子半夜不慎由阳台掉下地面受重伤。刚好一名男子路过,发现她动弹不得,于是报警离开,临走顺手拿走她的银包。

      事情的经过被闭路电视摄录下来,警察找到那名男子,并予以起诉。在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后,法庭判那男子无罪释放。为什么?

      法官宣言,每个人内心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但坚守道德底线值得减罪鼓励。拯救生命比抢劫财物,功大于过,那是行善行为。法官宁愿看见一个抢劫犯拯救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自命奉公守法的人见死不救。法官不仅仅单纯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意义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和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影响。法律在这里认为,拯救生命这样的道德底线比什么都重要,法律正义就是用这样的道德底线来量罪而得以体现。

      用这个案例来对比中国的同类事件,不难看出分别。江苏一个年轻人救一位老人去医院,反被诬图谋不轨,法院竞然判罚年轻人,于是见老人不扶,见死不救的不良风气弥漫全国。再如汽车撞伤人要赔医药费,可能要比撞死人赔得还多,于是有丧心病狂者在撞伤人后,干脆撞死这个人。所恃者何?法律无正义耶!法院为什么不对故意撞死人者处以极刑?以之于此种恶劣行为横行?为什么不加大第三者保险以保障行人?将这个法律正义原则推演开来,我们得出生命优先,责任优先的结论。

      法官应该通情达理,而不是死板地执行条文,灵活处理是为了以法达义。当然这只是遇到基本原则受到挑战的特例。比如曾成杰、吴英两案,法律条文可能说他们非法集资,诈骗金钱。但是否通情达理,合情合理呢?集资浪潮如何掀起?还不是政府鼓励,官员推波助瀾,甚至合作集资。以后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又不断用新债还旧债,被逼成了庞氏骗局。政府既鼓励又不让集资合法化、规范化,监督它的道德风险。一出事就贱卖当事人资产,处以当事人极刑。政府的过失为什么不能从当事人那里减去?当事人罪至于死吗?况且当事人没有不还债的意图,没有逃走。这里有个道德底线,必须先还低收入集资人的血汗钱。比如香港,银行出现风险时,五十万以下存款必须保证返还。迷你债券、次贷风险时,也是保障小存户大部分金钱。对于小集资人,曾成杰、吴英完全还得起。但是官府开始犯罪,他们强迫先返还给政府工作人员和有关大户,贱卖资产,于是挤提破产,一发不可收拾。官府违反了保障小户的道德底线,法院为何视而不见?为何所有责任都要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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