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并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9、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10、属于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转入的机动车,还应提交原机动车档案。 二、业务流程 (一)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 【查验岗】 查验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标准照片→【登记审核岗】 审核凭证证明、登录登记信息、收回并销毁原号牌和行驶证、确定新号、制作发放新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复核归档 。 (二)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 1、迁出管辖区域的转移登记 【查验岗】 查验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标准照片→【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登记信息→【档案管理岗】核对信息、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整理资料、密封档案 →【登记审核岗】收回并销毁号牌、发放机动车档案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迁入管辖区域的转移登记: 【查验岗】 查验车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标准照片→【登记审核岗】 审核凭证证明、比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确定号牌、签注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制作发放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复核归档 。 三、办理时限: 1、管辖区域内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 2、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为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 四、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五、便民措施: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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