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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员安全监察工作职责

 汶河畔 2013-07-24
驻矿员安全监察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

  2、严格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

  3、严格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4、参加煤矿安全会议,深入井下一线,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全矿安全动态,对安全隐患要及时责成煤矿进行整改,督促煤矿安全投入和措施落实到位,防止事故发生。

  5、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亮证上岗。

  一、日常井下检查内容

  1、矿井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是否在井口设立安全隐患标示牌,整改隐患是否进行分布,是否执行了矿井下岗位责任一览表内容、牌报是否悬挂。

  2、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是否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及完善的“一坡三档”和“鱼尾”装置。

  3、矿井是否有完善的防尘、防排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

  4、矿井是否完整独立通风系统(要求一个月走一次回风井),采掘工作面风量是滞满足安全要求。

  5、通风系统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如: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的;超规定通风串联和无安全措施的;井下漏风大或风路长通风阻力大,风量不足的;局扇代替主扇运行的;回采工作面下行风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等)。

  6、查瓦检员是否带瓦检手册下井并及时登记数据(在瓦检簿上签字)。

  7、停工巷道是否设栏杆(在安全前提下要到档头检查)。

  8、盲巷(20M以上)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废弃巷道是否密闭、编号。

  9、井下巷道及档头是否有滴水、淋水、水?情况如何。

  10、水文地质情况是否清楚(如:采掘区域未做防水物探的;采掘工作平面图未标注防治水“三线”的,急倾斜煤层无立面图的;老窑、采空区开采状况或积水状况不清的,有透水预兆而未采取措施的等)。

  11、是否坚持“有疑必探,有掘必探”的原则。是否按探水设计探放水,探放水的设备功率是否符合要求。

  12、是否按采掘方案审查的要求布置井下生产作业档面。

  13、是否使用了正规的采煤方法。

  14、采煤工作面是否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15、防火情况(如:动力电缆无煤安标志,?非阻燃型的;井下使用移动压风机的;井下使用非阻燃风筒的;采空区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等)。

  16、淘汰设备是否更换,电气“三大保护”安装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17、采煤工作面支护情况。

  18、掘进支护情况。

  19、雷管、炸药是否混装。

  20、爆炸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坚持“一炮三检”与“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地面检查内容

  1、煤矿三证是否过期,“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期复训,专职技术人员到位履职情况。

  2、煤矿法人代表(矿长),矿实际控股人,是否对照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否保证了足够的安全投入。

  3、煤矿每年是否经过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有自然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煤矿是否将物探结果上图,并用红的粗线圈定水体及有关老窑水体等。

  5、煤矿是否按照水患论证报告中提出的措施,落实防治水要求,并有探水设计。

  6、煤矿是否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矿测图纸;矿井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探系统布置图,供电系统图,排水、防尘、通风、压风等管理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

  7、煤矿是否执行了瓦斯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月报审查制度。

  8、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是否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是否保持畅通。

  9、矿灯是否集中管理和发放,矿管理层是否按规定执行了下井带班。

  10、是否编制并发布了矿应急救援方案。

  11、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矿安全文化建设情况。

  12、是否实行了安全奖罚制度。

  13、煤矿是否建立安全隐患台帐,是否在井口设立安全隐患标示牌,整改隐患是否进行布置,是否执行了矿井岗位责任一览表,内容、牌柜是否悬挂。

  14、煤矿是否办理了工伤保险。

  15、是否开好了进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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