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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下的法律观

 指间飞歌 2013-07-25


改变错误法律观的关键是培育正确法律观的生存土壤,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公民形成义务论的正确法律观,法治才能走上正轨

哈特不仅目光如炬、知识渊博、思想深邃,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感,这是其代表作《法律的概念》具有长盛不衰的影响力之所在。在哈特看来,法律本身不过是白纸黑字,法律本身不可能有制裁力,当一个国家政权崩溃之际,卷帙浩繁的法律不过是一堆废纸而已。所谓的“法治”是法律通过法院来实施强制力的,这种现象的反反复复就制造了这样的“迷雾”和“迷局”:法律和公民之间被“司法判决”隔开了,公民形成了只见“司法判决”而不见“法律”的“外在观点”,于是就把“法律”误当作“司法判决”,把法律自身的“义务”要求转换为法院将如何判决的一种“预测”,并根据这种对法院判决的“预测”而不是法律本身的“义务”要求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因此对法律采取了权宜之计的机会主义态度,正是这种态度成了现代法治的大敌。哈特的理论抱负就是要驱散“迷雾”、揭开“谜底”、走出“迷局”,给现代人呈现出清晰的法律图景。

法学研究从立法为中心向司法为中心的转变正是现代法律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公民并不知道法律从何而来,法律有何规定,他们耳闻目睹的是法院对他们所知道的某人犯了某事作了某种处理,也就是说大多数公民是通过司法判决来认识法律的。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霍姆斯称:“我所说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其他什么空话。”波斯纳也认为:“法律就是法官对你的案件所作的决定。”在多元、多功能、多阶层、分工细致、知识大爆炸的今天,正是司法判决解决现代社会的二难悖论:现代社会是高度分工的社会,只有少数从事法律的专业人士才知道法律知识;现代社会又是法治社会,它要求每一个公民都知道法律;司法判决使大多数没学过“明确的”法律知识的公民知道了“默会的”法律知识,悖论因此而解。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指出,法律现实主义是从外在观点来看待法律,即将自己限于可观测的行为的规律性,表达的是:我被迫这么做,不这么做将会受什么苦的“坏人”预测论,而不是像内在观点那样表达“你有义务”或“我有义务”,从义务的观念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持内在观点的是接受规则和自愿合作以维护规则并因而从规则来看待他们本人和他人行为的人,持外在观点的是拒绝这种规则,仅从把规则作为可能惩罚之征兆的预测时才注意这些规则的人。在“预测论”里,公民行为的根据是基于一种避免惩罚的预测,这就把国家的“法律”和强盗的“命令”混为一谈。哈特通过“承认规则”的引入,把“法律”和“命令”区别开来,并区别了人们对待“法律”和“命令”的不同心理:服从“命令”是某人被迫去做某事,没有“持久的”或持续的特征;服从法律是他有义务去做某事,具有“持久的”或持续的特征。哈特举例说:“他有一项义务(如报到服役),但由于他逃避了审判或者有效地贿赂了警察或法官,以至几乎不存在被捕或遭受痛苦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预测论者是不会服从法律的,当这种心理占据主导地位时,法律和人们的行为渐行渐远了。但是这种预测是基于“逃避了审判或者有效地贿赂了警察或法官”,也就是说司法不公正给“预测论”创造了生存空间。所以,哈特对司法公正给予强烈期盼,认为:“在正常的法律制度中(在那里针对高犯罪率,制裁是绝对需要的),违法者通常将冒受到惩罚的危险;所以,通常一个人有义务的陈述和他可能因违反义务而遭受处罚的陈述均是真实的。”二者的关联度越大,“预测论”者的侥幸心理就越小,“义务”被遵守的概率就越大,因为不遵守义务意味着进行一项被惩罚的愚蠢行为,这是大部分理智健全的人所极力避免的;反过来,在非正常的制度下,违法者未必冒着遭受惩罚的危险,“一个人有义务的陈述和他可能因违反义务而遭受处罚的陈述均是真实的”也就不成立了,二者的关联度越小,“预测论”者的侥幸心理就越大,“义务”被遵守的概率就越小,违法者基于违法所得好处的计算和不会受到惩罚的预测,违法行为变成了狡计下的聪明行为了,这也是大部分理智健全的人所极力趋向的。可以说,绝大多数违法者之所以敢于违法就是基于他能够逃脱处罚的预测上,这个预测只能建立在“司法不公正”的基础上,司法公正粉碎了“预测论”的谎言。这就可以明白,在同样的法律之下,司法公正的地方,违犯和受法律惩罚的人少,因为在这样的地方,公民对一种行为的预测和法律本身的要求是一致的,“预测论”转化为“义务论”,遵守法律就是明智的选择;反之,司法不公正的地方,违犯和受法律惩罚的人多,因为在这样的地方,公民对一种行为的预测和法律本身的要求是不一致的,“义务论”转化为“预测论”,遵守法律在那种氛围下不被认为是正直的而是迂腐的,人们从功利计算评价自己的行为。

预测论这种机会主义的法律观的生存土壤是司法腐败,这是对法律权威的消解;义务论这种规则主义法律观的生存土壤是司法公正,这是对法律权威的尊重。所以,改变错误法律观的关键是培育正确法律观的生存土壤,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当事人将会受到什么惩罚的预测与法律本身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而与法官的人格和其他法外因素无甚关联,法律对人们行为的预期功能和引导功能也是积极的。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公民形成义务论的正确法律观,法治才能走上正轨。(聂长建李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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