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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执法公告2013年第1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

 初心阅读室 2013-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竞争执法公告

2013年第1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于2010年8月对有关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37号

 

  当事人: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

  住  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16号建设大厦

  负责人:季汝卫

  2009年11月16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当事人及其会员企业的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09年3月3日,当事人组织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东盛商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连云港新电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以下称“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内容包括:(1)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运作做出规定。明确由协会常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总经理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本地砼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调整成员单位的工程量;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由业务信息工作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2)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各成员单位市场份额,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3)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4)要求成员单位以企业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至30万元的保证金。(5)要求成员单位的销售合同必须到协会备案,没有到协会备案的项目或合同视为违约,予以处罚。协会运作前成员单位订立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一律作废,由协会统一协调。规定已经停产的成员单位不予分配当年的市场份额,其占用的市场份额由协会统一调配,平衡现有成员单位的工程量。(6)明确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按该单位工程的总用砼量给予30元/m3的处罚”;工程量隐瞒不报的,“按隐瞒量30元/m3给予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协会进行进一步制裁,直至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轮流派出设备将其通道堵塞”。(7)约定成员单位不配合协会检查的,“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不服从工程分配的,计入成员单位年度分配比率中,不予补偿。(8)约定协会分配的工程量超出或不足年度分配比率的,按月给予适当调整。年度超出或不足的量,次年六月份前调整完毕。(9)约定主要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协会在调整工程量时给予照顾。

  “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订立后,当事人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3月21日,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本局立案调查前,成员单位应当事人要求上报混凝土工程量,并将销售合同报当事人处备案。当事人对成员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工程分配协调的参考依据。

  为保障协议的实施,当事人还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的检查。2009年3月20日,当事人通知检查,随后3月26日,对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漏报工程量”处以1000元罚款,对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通过协会同意,擅自供应其他成员单位承接的工程”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局立案调查前,当事人数次召集会议,商讨协会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实施。2009年3月25日在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东站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分配。工程分配结果,会议纪要载明“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成员单位邮箱”。4月11日在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的分配,通报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决定及近期检查情况。4月30日在明国大酒店召集会议,讨论下一阶段工程分配,通报近期检查情况,分析各成员单位工程量统计情况。7月21、22日讨论成员单位私接工程、工程协调问题。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混凝土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成员单位制订“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加以实施的事实。

  证据(二):混凝土委员会提供的“行业自律条款”、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对违约单位处罚通知、上报连云港市建设局工程情况汇报、信息员区域划分表及联系方式、信息员巡查日志、工程量统计表、工程信息表、成员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工程量检查结果、合同备案及上报工程量等通知、检查通知及安排表、停供信息、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情况反馈、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施工任务情况的报告,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同备案、上报工程量以及处罚通知、停供信息、当事人账号、会议议程、产量分析表、混凝土工程信息表、工程信息、罚款收据、停供通知、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参与市场销售的报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市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商品混凝土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等书证,证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混凝土企业订立“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以及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分配工程量,对成员单位检查,对违约单位处罚,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对各单位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的事实。

  证据(四):对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7份,证明行业垄断协议限定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的事实。

  证据(五):混凝土委员会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的合同、混凝土日产量统计表,证明成员单位按照自律条款的要求将合同备案、混凝土产量上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成员单位缴纳会费、保证金、违约金收据、银行缴款单等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成员单位按照自律条款缴纳保证金、接受处罚的事实。

  证据(七):连云港市民政局提供的当事人登记资料、当事人成员单位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及成员单位的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当事人认为:(1)“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是在经济持续低迷、产能过剩、清欠款困难、同行业恶性竞争情况下制定的自救措施。(2)在当事人指导帮助下,成员单位提高了产品质量,降低了生产成本,增进了效率。(3)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动配合并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学习《反垄断法》,提高了企业的法律意识。(4)混凝土委员会是一个民间组织,无力支付罚款。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2010年7月22日,本局召集当事人及其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听取其意见,随后,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和研究。

  本局认为,混凝土委员会各成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企业达成“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砼销售市场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组织会员企业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其一,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甚至直接导致连云港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停工。其二,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划分市场份额有利于防止混凝土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争揽业务,但是,这种做法会使业绩不好的企业依赖规定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服务好的企业不能突破分配份额开拓市场,企业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其三,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商品混凝土虽然是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产品,但其下游产品主要是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施工企业交易对象被限定,自由选择权受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将相应提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应当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其组织会员企业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及时反映行业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新浦支行(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63号)缴清上述款项(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38号

 

  当事人:连云港新电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  所: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亚玮

  2009年11月16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下称混凝土委员会)及当事人等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当事人等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内容包括:(1)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运作做出规定。明确由协会常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总经理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本地砼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调整成员单位的工程量;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由业务信息工作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当事人同意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被推举为常设委员会秘书长单位。(2)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各成员单位市场份额,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当事人得分6.18分,该得分即为当事人在协会内所占工程量的比例。(3)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4)要求成员单位以企业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至30万元的保证金。(5)要求成员单位的销售合同必须到协会备案,没有到协会备案的项目或合同视为违约,予以处罚。协会运作前成员单位订立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一律作废,由协会统一协调。规定已经停产的成员单位不予分配当年的市场份额,其占用的市场份额由协会统一调配,平衡现有成员单位的工程量。(6)明确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按该单位工程的总用砼量给予30元/m3的处罚”;工程量隐瞒不报的,“按隐瞒量30%/m3给予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协会进行进一步制裁,直至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轮流派出设备将其通道堵塞”。(7)约定成员单位不配合协会检查的,“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不服从工程分配的,计入成员单位年度分配比率中,不予补偿。(8)约定协会分配的工程量超出或不足年度分配比率的,按月给予适当调整。年度超出或不足的量,次年六月份前调整完毕。(9)约定主要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协会在调整工程量时给予照顾。

  “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订立后,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2009年3月21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应要求上报混凝土工程量,并将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工程分配协调的参考依据。

  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还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的检查。并于2009年3月26日,对成员单位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漏报工程量”处以1000元罚款,对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通过协会同意,擅自供应其他成员单位承接的工程”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多次召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商讨协会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实施。2009年3月25日在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东站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分配。工程分配结果,会议纪要载明“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成员单位邮箱”。 2009年4月11日在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的分配,通报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决定及近期检查情况。2009年4月30日在明国大酒店召集会议,讨论下一阶段工程分配,通报近期检查情况,分析各成员单位工程量统计情况。7月21、22日讨论成员单位私接工程、工程协调问题。

  作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主要参与并实施了如下行为:(1)收集工程信息,上报给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2)参加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工程分配会议,参与工程量调整和工程分配。(3)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本单位工程量。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上报委员会产量合计51723.24 立方米。(4)将本单位13份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5)参与并接受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检查。2009年5月20日、6月12日、6月29日,3次参与对成员单位的检查,4月14日、5月12日、5月21日,3次接受检查。

  另查明,当事人2008年度销售额为7824834.13元,2009年3月15日至8月19日时间段内上报混凝土委员会并纳入统计的混凝土方量为51723.24立方米,获取违法所得26896.08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混凝土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1份,证明当事人及混凝土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混凝土委员会组织下制订“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并加以实施的事实。

  证据(二):混凝土委员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对违约单位处罚通知、上报连云港市建设局工程情况汇报、信息员区域划分表及联系方式、信息员巡查日志、工程量统计表、工程信息表、成员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工程量检查结果、合同备案及上报工程量等通知、检查通知及安排表、停供信息、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情况反馈、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施工任务情况的报告,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同备案、上报工程量以及处罚通知、停供信息、当事人账号、会议议程、产量分析表、混凝土工程信息表、工程信息、罚款收据、停供通知、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参与市场销售的报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市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商品混凝土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等书证,证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混凝土企业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以及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分配工程量,对成员单位检查,对违约单位处罚,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对混凝土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的事实,包括对当事人工程量的分析。

  证据(四):对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7份,证明当事人参与达成的垄断协议限定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上报混凝土委员会的合同、混凝土日产量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按照自律条款的要求将合同备案、混凝土产量上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有关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2008年、2009年的经营状况。

  证据(七):当事人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陈述书》,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称其并未直接实施和参与市场垄断行为,未从协会中受益,未给连云港混凝土市场造成危害,并在了解了行为违法后及时纠正错误,请求本局减轻或者撤销处罚。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2010年7月22日,本局召集混凝土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在内的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听取其意见,随后,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和研究。

  本局认为,混凝土委员会各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砼销售市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参与订立、实施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其一,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甚至直接导致连云港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停工。其二,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划分市场份额有利于防止混凝土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争揽业务,但是,这种做法会使业绩不好的企业依赖规定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服务好的企业不能突破分配份额开拓市场,企业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其三,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商品混凝土虽然是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产品,但其下游产品主要是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施工企业交易对象被限定,自由选择权受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将相应提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896.08元;

  2、罚款78248.34元;

  罚没款合计105144.4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新浦支行(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63号)缴清上述款项(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39号

 

  当事人: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连云港开发区中云工业园区(纬一路南、经十九路西)

  法定代表人:秦钧钧

  2009年11月16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依法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下称混凝土委员会)及当事人等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当事人等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内容包括:(1)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运作做出规定,明确由协会常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总经理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本地砼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调整成员单位的工程量;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由业务信息工作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当事人同意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成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各成员单位市场份额,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当事人得分6.81分,该得分即为当事人在协会内所占工程量的比例。(3)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4)要求成员单位以企业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至30万元的保证金。(5)要求成员单位的销售合同必须到协会备案,没有到协会备案的项目或合同视为违约,予以处罚。协会运作前成员单位订立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一律作废,由协会统一协调。规定已经停产的成员单位不予分配当年的市场份额,其占用的市场份额由协会统一调配,平衡现有成员单位的工程量。(6)明确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按该单位工程的总用砼量给予30元/m3的处罚”,工程量隐瞒不报的,“按隐瞒量30元/ m3给予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协会进行进一步制裁,直至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轮流派出设备将其通道堵塞”。(7)约定成员单位不配合协会检查的,“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不服从工程分配的,计入成员单位年度分配比率中,不予补偿。(8)约定协会分配的工程量超出或不足年度分配比率的,按月给予适当调整。年度超出或不足的量,次年六月份前调整完毕。(9)约定主要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协会在调整工程量时给予照顾。

  “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订立后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2009年3月21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混凝土工程量,并将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工程分配协调的参考依据。

  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的检查,并于2009年3月26日对成员单位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漏报工程量”处以1000元罚款,对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通过协会同意,擅自供应其他成员单位承接的工程”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多次召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商讨协会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并组织协议实施。2009年3月25日,在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东站召集成员单位会议,讨论新工程分配,工程分配结果,会议纪要载明“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成员单位邮箱”。 2009年4月11日,在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召集成员单位会议,讨论新工程的分配,通报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决定及近期检查情况。2009年4月30日,在明国大酒店召集成员单位会议,讨论下一阶段工程分配,通报近期检查情况,分析各成员单位工程量统计情况。7月21、22日讨论成员单位私接工程、工程协调问题。

  作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主要参与并实施了如下行为:(1)收集工程信息,上报给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2)参加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工程分配会议,参与工程量调整和工程分配。(3)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本单位工程量。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上报委员会产量合计69279.5立方米。(4)将本单位23份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5)参与并接受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检查。从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共参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检查10次,分别是3月23日、3月30日、4月8日、4月13日、4月28日、5月11日、5月18日、6月15日、6月29日、8月24日;被混凝土委员会检查6次,分别是3月24日、4月2日、4月28日、5月14日、6月15日、6月29日。

  另查明,当事人2008年度销售额为9793387.12元。2009年3月15日至8月19日时间段内上报混凝土委员会并纳入统计的混凝土方量为69279.5立方米,获取违法所得24247.83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混凝土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1份,证明当事人及混凝土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混凝土委员会组织下制订“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并加以实施的事实。

  证据(二):混凝土委员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对违约单位处罚通知、上报连云港市建设局工程情况汇报、信息员区域划分表及联系方式、信息员巡查日志、工程量统计表、工程信息表、成员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工程量检查结果、合同备案及上报工程量等通知、检查通知及安排表、停供信息、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情况反馈、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施工任务情况的报告,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同备案、上报工程量以及处罚通知、停供信息、当事人账号、会议议程、产量分析表、混凝土工程信息表、工程信息、罚款收据、停供通知、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参与市场销售的报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市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商品混凝土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等书证,证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混凝土企业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以及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分配工程量,对成员单位检查,对违约单位处罚,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对混凝土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的事实,包括对当事人工程量的分析。

  证据(四):对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7份,证明当事人参与达成的垄断协议限定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报混凝土委员会的合同、混凝土日产量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按照自律条款的要求将合同备案、混凝土产量上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有关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2008年、2009年的经营状况。

  证据(七):当事人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当事人称,(1)行业自律条款是应对金融危机、经济低迷以及同行业恶性竞争的自救措施,不以获取暴利为目的。(2)分割市场是根据行业特点及连云港特殊的地理条件制定的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措施。(3)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应得到豁免。(4)案件调查时不回避,不抵触,积极配合,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2010年7月22日,本局召集混凝土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在内的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听取其意见,随后,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和研究。

  本局认为,混凝土委员会各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砼销售市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参与订立、实施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其一,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甚至直接导致连云港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停工。其二,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划分市场份额有利于防止混凝土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争揽业务,但是,这种做法会使业绩不好的企业依赖规定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服务好的企业不能突破分配份额开拓市场,企业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其三,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商品混凝土虽然是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产品,但其下游产品主要是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施工企业交易对象被限定,自由选择权受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将相应提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247.83元;

  2、罚款97933.87元;

  罚没款合计122181.7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新浦支行(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63号)缴清上述款项(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40号

 

  当事人:连云港东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  所: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太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兆慧

  2009年11月16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下称混凝土委员会)及当事人等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当事人等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内容包括:(1)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运作做出规定。明确由协会常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总经理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本地砼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调整成员单位的工程量;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由业务信息工作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当事人同意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成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各成员单位市场份额,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当事人得分8.75分,该得分即为当事人在协会内所占工程量的比例。(3)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4)要求成员单位以企业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至30万元的保证金。(5)要求成员单位的销售合同必须到协会备案,没有到协会备案的项目或合同视为违约,予以处罚。协会运作前成员单位订立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一律作废,由协会统一协调。规定已经停产的成员单位不予分配当年的市场份额,其占用的市场份额由协会统一调配,平衡现有成员单位的工程量。(6)明确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按该单位工程的总用砼量给予30元/m3的处罚”;工程量隐瞒不报的,“按隐瞒量30元/m3给予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协会进行进一步制裁,直至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轮流派出设备将其通道堵塞”。(7)约定成员单位不配合协会检查的,“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不服从工程分配的,计入成员单位年度分配比率中,不予补偿。(8)约定协会分配的工程量超出或不足年度分配比率的,按月给予适当调整。年度超出或不足的量,次年六月份前调整完毕。(9)约定主要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协会在调整工程量时给予照顾。

  “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订立后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2009年3月21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混凝土工程量,并将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混凝土委员会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工程分配协调的参考依据。

  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的检查,并于2009年3月26日对成员单位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漏报工程量”处以1000元罚款,对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通过协会同意,擅自供应其他成员单位承接的工程”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多次召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商讨协会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实施。2009年3月25日在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东站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分配。工程分配结果,会议纪要载明“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成员单位邮箱”。 2009年4月11日在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的分配,通报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决定及近期检查情况。2009年4月30日在明国大酒店召集会议,讨论下一阶段工程分配,通报近期检查情况,分析各成员单位工程量统计情况。7月21、22日讨论成员单位私接工程、工程协调问题。

  作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主要参与并实施了如下行为:(1)收集工程信息,上报给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2)参加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工程分配会议,参与工程量调整和工程分配。(3)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本单位工程量。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上报委员会产量合计82582.1立方米。(4)将本单位19份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5)2009年4月13日、4月29日、5月11日、5月19日、6月16日和8月24日共6次参与或接受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检查。

  另查明,当事人2008年度销售额为4622695.09元,2009年3月至8月份上报混凝土委员会产量合计为82582.10立方米,获取违法所得18993.83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混凝土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1份,证明当事人及混凝土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混凝土委员会组织下制订“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并加以实施的事实。

  证据(二):混凝土委员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对违约单位处罚通知、上报连云港市建设局工程情况汇报、信息员区域划分表及联系方式、信息员巡查日志、工程量统计表、工程信息表、成员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工程量检查结果、合同备案及上报工程量等通知、检查通知及安排表、停供信息、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情况反馈、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施工任务情况的报告,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同备案、上报工程量以及处罚通知、停供信息、当事人账号、会议议程、产量分析表、混凝土工程信息表、工程信息、罚款收据、停供通知,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参与市场销售的报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市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商品混凝土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等书证,证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混凝土企业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以及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分配工程量,对成员单位检查,对违约单位处罚,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对混凝土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的事实,包括对当事人工程量的分析。

  证据(四):对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7份,证明当事人参与达成的垄断协议限定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报混凝土委员会的合同、混凝土日产量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按照自律条款的要求将合同备案、混凝土产量上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有关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2008年、2009年的经营状况。

  证据(七):当事人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0年7月10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对其参与制定“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可,称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终止协议实施,违法行为轻微且亏损严重并处于半停产状态,恳请工商机关予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2010年7月22日,本局召集混凝土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在内的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听取其意见,随后,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和研究。

  本局认为,混凝土委员会各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砼销售市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参与订立、实施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其一,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甚至直接导致连云港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停工。其二,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划分市场份额有利于防止混凝土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争揽业务,但是,这种做法会使业绩不好的企业依赖规定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服务好的企业不能突破分配份额开拓市场,企业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其三,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商品混凝土虽然是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产品,但其下游产品主要是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施工企业交易对象被限定,自由选择权受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将相应提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993.83元;

  2、罚款46226.95元;

  罚没款合计65220.7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新浦支行(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63号)缴清上述款项(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41号

 

  当事人: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  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仲桂书

  2009年11月16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下称混凝土委员会)及当事人等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当事人等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内容包括:(1)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运作做出规定。明确由协会常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总经理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本地砼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调整成员单位的工程量;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由业务信息工作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当事人同意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成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各成员单位市场份额,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当事人得分11.51分,该得分即为当事人在协会内所占工程量的比例。(3)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4)要求成员单位以企业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至30万元的保证金。(5)要求成员单位的销售合同必须到协会备案,没有到协会备案的项目或合同视为违约,予以处罚。协会运作前成员单位订立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一律作废,由协会统一协调。规定已经停产的成员单位不予分配当年的市场份额,其占用的市场份额由协会统一调配,平衡现有成员单位的工程量。(6)明确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按该单位工程的总用砼量给予30元/m3的处罚”;工程量隐瞒不报的,“按隐瞒量30元/m3给予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协会进行进一步制裁,直至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轮流派出设备将其通道堵塞”。(7)约定成员单位不配合协会检查的,“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不服从工程分配的,计入成员单位年度分配比率中,不予补偿。(8)约定协会分配的工程量超出或不足年度分配比率的,按月给予适当调整。年度超出或不足的量,次年六月份前调整完毕。(9)约定主要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协会在调整工程量时给予照顾。

  “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订立后,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2009年3月21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应要求上报混凝土工程量,并将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工程分配协调的参考依据。

  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的检查。并于2009年3月26日,对成员单位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漏报工程量”处以1000元罚款,对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通过协会同意,擅自供应其他成员单位承接的工程”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多次召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商讨协会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实施。2009年3月25日在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东站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分配。工程分配结果,会议纪要载明“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成员单位邮箱”。 2009年4月11日在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的分配,通报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决定及近期检查情况。2009年4月30日在明国大酒店召集会议,讨论下一阶段工程分配,通报近期检查情况,分析各成员单位工程量统计情况。7月21、22日讨论成员单位私接工程、工程协调问题。

  当事人作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2009年3月至8月,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主要参与并具体实施了以下行为:(1)收集工程信息,上报给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2)参加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工程分配会议,参与工程量调整和工程分配。(3)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本单位工程量。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上报委员会产量合计159778.49 立方。(4)将本单位52份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5)参与并接受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检查。从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6月29日,当事人共组织和参与混凝土委员会的检查6次,分别是4月14日、5月12日、5月19日、6月9日、6月16日、6月29日;被混凝土委员会检查2次,分别是4月13日、5月18日。

  另查明,当事人2008年度销售额为18526053.50元。2009年3月15日至8月19日时间段内上报混凝土委员会并纳入统计的混凝土方量为159778.49立方米,获取违法所得30357.91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混凝土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1份,证明当事人及混凝土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混凝土委员会组织下制订“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并加以实施的事实。

  证据(二):混凝土委员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对违约单位处罚通知、上报连云港市建设局工程情况汇报、信息员区域划分表及联系方式、信息员巡查日志、工程量统计表、工程信息表、成员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工程量检查结果、合同备案及上报工程量等通知、检查通知及安排表、停供信息、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情况反馈、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施工任务情况的报告,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同备案、上报工程量以及处罚通知,停供信息、当事人账号、会议议程、产量分析表、混凝土工程信息表、工程信息、罚款收据、停供通知、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参与市场销售的报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市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商品混凝土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等书证,证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混凝土企业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以及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分配工程量,对成员单位检查,对违约单位处罚,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对混凝土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的事实,包括对当事人工程量的分析。

  证据(四):对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7份,证明当事人参与达成的垄断协议限定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上报混凝土委员会的合同、混凝土日产量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按照自律条款的要求将合同备案、混凝土产量上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有关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2008年、2009年的经营状况。

  证据(七):当事人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当事人称,(1)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并非其主观意图,参加混凝土委员会亦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订立行业自律条款是为了引导行业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低迷,划分销售区域没有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3)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五)项所列情形,应得到豁免。(4)案件调查时不回避,不抵触,积极配合,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2010年7月22日,本局召集混凝土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在内的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听取其意见,随后,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和研究。

  本局认为,混凝土委员会各成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砼销售市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参与订立、实施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其一,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甚至直接导致连云港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停工。其二,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划分市场份额有利于防止混凝土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争揽业务,但是,这种做法会使业绩不好的企业依赖规定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服务好的企业不能突破分配份额开拓市场,企业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其三,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商品混凝土虽然是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产品,但其下游产品主要是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施工企业交易对象被限定,自由选择权受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将相应提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357.91元;

  2、罚款185260.54元;

  罚没款合计215618.4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新浦支行(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63号)缴清上述款项(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工商案字【2010】第00042号

 

  当事人:连云港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  所: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开发区浦西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善松;

  2009年11月16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混凝土委员会(以下称混凝土委员会)及当事人等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09年3月3日,混凝土委员会组织当事人等16家预拌混凝土企业召开会议,协商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内容包括:(1)对行业协会的机构设置和具体运作做出规定。明确由协会常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总经理组成的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对本地砼市场行情进行分析,调整成员单位的工程量;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对其他成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由业务信息工作组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当事人同意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并被推举为常设委员会会长单位。(2)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并以此确定各成员单位市场份额,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当事人得分7.68分,该得分即为当事人在协会内所占工程量的比例。(3)明确市场划分原则,即“市区的砼市场原则上按东西区域、就近安排来划分”。(4)要求成员单位以企业设备得分为标准,交纳15万至30万元的保证金。(5)要求成员单位的销售合同必须到协会备案,没有到协会备案的项目或合同视为违约,予以处罚。协会运作前成员单位订立的尚未履行的合同,一律作废,由协会统一协调。规定已经停产的成员单位不予分配当年的市场份额,其占用的市场份额由协会统一调配,平衡现有成员单位的工程量。(6)明确成员单位未经协会统一分配私自承接工程,“按该单位工程的总用砼量给予30元/m3的处罚”;工程量隐瞒不报的,“按隐瞒30元/m3给予处罚”,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协会进行进一步制裁,直至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轮流派出设备将其通道堵塞”。(7)约定成员单位不配合协会检查的,“每次给予1000元的处罚”。不服从工程分配的,计入成员单位年度分配比率中,不予补偿。(8)约定协会分配的工程量超出或不足年度分配比率的,按月给予适当调整。年度超出或不足的量,次年六月份前调整完毕。(9)约定主要由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协会在调整工程量时给予照顾。

  “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订立后,即着手实施。2009年3月17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上报每日工程量。2009年3月21日,混凝土委员会要求成员单位将在建工程合同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混凝土工程量,并将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工程分配协调的参考依据。

  为保障协议的实施,混凝土委员会多次组织对成员单位的检查,并于2009年3月26日对成员单位连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误接其他成员单位工程”及连云港富佳混凝土有限公司“漏报工程量”处以1000元罚款,对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通过协会同意,擅自供应其他成员单位承接的工程”处以10000元罚款。

  本局立案调查前,混凝土委员会多次召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商讨协会运作、合同备案、信息收集、工程分配、违约单位处罚等事项,组织协议实施。2009年3月25日在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东站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分配。工程分配结果,会议纪要载明“整理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成员单位邮箱”。 2009年4月11日在连云港恒美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召集会议,讨论新工程的分配,通报对违约单位的处罚决定及近期检查情况。2009年4月30日在明国大酒店召集会议,讨论下一阶段工程分配,通报近期检查情况,分析各成员单位工程量统计情况。7月21、22日讨论成员单位私接工程、工程协调问题。

  作为混凝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成员及会长单位,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依据“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主要参与和实施了如下行为:(1)收集工程信息,上报给混凝土委员会办公室。(2)参加混凝土委员会组织的工程分配会议,参与工程量调整和工程分配。(3)应混凝土委员会要求上报本单位工程量。2009年3月至8月,当事人上报委员会产量合计89963.89立方米。(4)将本单位销售合同报混凝土委员会备案。(5)参与并接受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的检查。

  另查明,当事人2008年度销售额为12305348.73元, 2009年3月15日至8月19日时间段内上报混凝土委员会并纳入统计的混凝土方量为89963.89立方米,获取违法所得35985.56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对混凝土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1份,证明当事人及混凝土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在混凝土委员会组织下制订“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并加以实施的事实。

  证据(二):混凝土委员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会议签到簿、会议议程、会议纪要、对违约单位处罚通知、上报连云港市建设局工程情况汇报、信息员区域划分表及联系方式、信息员巡查日志、工程量统计表、工程信息表、成员单位上报工程信息、工程量检查结果、合同备案及上报工程量等通知、检查通知及安排表、停供信息、成员单位上报混凝土委员会情况反馈、江苏天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施工任务情况的报告,以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日记、会议记录、检查记录、会议签到薄。成员单位提供的合同备案、上报工程量以及处罚通知、停供信息、当事人账号、会议议程、产量分析表、混凝土工程信息表、工程信息、罚款收据、停供通知、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我公司商品混凝土生产及参与市场销售的报告》、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连云港市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商品混凝土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复印件)等书证,证明混凝土委员会组织混凝土企业订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检查处罚规定”以及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分配工程量,对成员单位检查,对违约单位处罚,以及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三):对混凝土委员会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混凝土委员会对成员单位工程量进行统计分析的事实,包括对当事人工程量的分析。

  证据(四):对连云港启秀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7份,证明当事人参与达成的垄断协议限定施工企业自由选择权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上报混凝土委员会的合同、混凝土日产量统计表,证明当事人按照自律条款的要求将合同备案、混凝土产量上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生产经营有关财务资料,证明当事人2008年、2009年的经营状况。

  证据(七):当事人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0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称“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是基于连云港混凝土行业市场混乱、竞争无序而自发订立的协议,出发点不是为了实施垄断牟取不法利益。7月10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7月15日书面撤回听证申请。2010年7月22日,本局召集混凝土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在内的常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听取其意见,随后,对其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和研究。

  本局认为,混凝土委员会各会员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区域市场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行业自律条款”及“检查处罚规定”,对会员企业的生产线、搅拌车、泵送设备进行打分,约定“各成员单位产量所占当年的市场份额和企业在砼协会内的设备得分挂钩,设备得分多少即为该单位在协会内所占的工程量的比例”,并以此为基础划分连云港市区砼销售市场,客观上限制了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的竞争,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参与订立、实施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不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不应得到豁免。其一,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限制正常供需关系,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自由选择权,甚至直接导致连云港旅游大厦及国际会议中心项目、朝阳小区拆迁安置房等项目停工。其二,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竞争秩序,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尽管划分市场份额有利于防止混凝土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争揽业务,但是,这种做法会使业绩不好的企业依赖规定的份额,不积极参与竞争;另一方面,服务好的企业不能突破分配份额开拓市场,企业正常发展受到限制,从而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其三,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将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商品混凝土虽然是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建筑产品,但其下游产品主要是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施工企业交易对象被限定,自由选择权受限制,使得施工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增加,建筑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将相应提高,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与混凝土委员会其他会员企业达成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禁止性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985.56元;

  2、罚款123053.49元;

  罚没款合计159039.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市新浦支行(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中路63号)缴清上述款项(末日为节假日顺延)。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待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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