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据此,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不可用其他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弥补;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可在5年内逐年延续税前弥补,如1997年度的经营亏损可在2002年底前以税前弥补,其他年度经营亏损的税前弥补期限以此类推;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期限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就不可以再在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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