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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体户个税计税办法》解读4

 ly老会计 2016-07-02

(四)应重点掌握特色税前扣除规定
科学规范的税前扣除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能否实现依法合理计税的关键环节,新《计税办法》除一般性扣除实现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基本接轨外,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实际特点,做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特色规定:
一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二是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新《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上述特色税前扣除规定是新《计税办法》的重要亮点条款,彰显了新《计税办法》的理性与务实,必将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征纳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摘自《中国税务》2015年第4期

作者:国税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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