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重点掌握特色税前扣除规定 二是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新《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上述特色税前扣除规定是新《计税办法》的重要亮点条款,彰显了新《计税办法》的理性与务实,必将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征纳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摘自《中国税务》2015年第4期 作者:国税总局所得税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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