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只对“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收入征税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应该依法缴纳营业税。 ②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拆迁补偿收入是指:“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3)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①《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二款: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③《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 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④根据以上规定,只要有国家批准的征收、归还文件,就是征收、归还。所取得的收入就是拆迁补偿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是国家对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因此而丧失的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国家与单位同占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因此对于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4)不应税收入不需要开发票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拆迁补偿费不需要开具发票。 (5)“拆迁补偿费”应取得票据 因为补偿收入不是经营性收入,不需要开发票,原土地使用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取得补偿款时开具的收据均可以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前扣除的凭证。超过政府规定支付标准的补偿款不得扣除。 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等,应以: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被拆迁人签字的收款收据,以及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资料作为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即可,以便核实;除此之外,支出的其他费用无合法凭证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有些地方规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须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免税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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