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罪是指对幼女实施性交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不考虑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考虑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以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即可构成此罪。世界各国对此罪的规定基本以上述两点为必要条件。但在具体定罪上,各国刑法却大多无专门罪名而列入强奸罪的形式之一或从重情节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以及刑法的358至360条规定中有关幼女的一些规定都大致可以视为这一公共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奸淫的意思都是排除了“强迫”或“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构成强奸罪必要条件。“以强奸论”更明确了这一点;这说的就是,哪怕这一行为未必是本来意义上的强奸,例如没有“强迫”或“违背妇女意志”,但仍然按照强奸论罪和处罚,因为不足14岁幼女不具备性行为上的自主权。 [详细]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中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既然案发当年乐乐只有11岁,系幼女无疑,为何经过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的判决还是让外界争论不止?据报道所披露的信息,被告人是否明知唐慧女儿乐乐为幼女存疑。因此此案还关乎在中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奸淫幼女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被奸淫的对象是幼女。 虽然众说纷纭,但反映的就是两种态度:肯定或者否定。肯定说认为构成奸淫幼女罪除了行为人对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外,还必须具备明知受害人是14周岁有女的主观条件,即明知受害人是不满14岁的幼女,否则就不构成奸淫幼女罪;否定说则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知道被害人是幼女,只要客观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行为就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 [详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