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是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具体细化。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究竟什么是收讫营业收入款项?就是收到款项吗?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是什么意思?凭据就是发票吗?这些都是本条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含义 本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理解本条规定,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等同于收到款项,也就是说仅收到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二)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三)除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四)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可以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即“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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