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营业税中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由属地改为了属人,劳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只要有一方在境内,就属于应税劳务;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依然采用了属地的原则,补充了出租行为。 二、新增了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以及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都要视同销售的规定。 三、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不再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是由税局核定营业额。 四、并非都是以承包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如果是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话,则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七、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八、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九、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