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特殊医疗事故”的发生 谈对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性 老 骥 2013年6月7日早上7时许,林某辉扶送他的父亲(即死者林某国)到一家医院二楼传染病科找一位姓周医生看病,因为林某国患“酒精肝”以前都是找周医生看病,当走到二楼楼梯口时就感觉难受。此时医院医生还没上班,只有楼下一层的抢救室有一个值班医生。林某辉欲叫人帮忙没有人,只好将其父扶到二层候诊走廊的椅子上,旁边有一位老人见到这种情况就主动为其到一层抢救室找医生,即回到二层。过了几分钟医生没上来,老人对林某辉说“医生怎么还没上来”?林某辉便将父亲托付老人代看,就亲自去抢救室找医生,医生叫其自己将病人扶下来。林某辉无奈只好又上二层看到其父亲病情危急又再次到抢救室,医生仍然不理睬,只好自己找了张轮椅将其父亲推到抢救室,这样又折腾耽搁了几分钟时间。当将病人送到抢救室门口还未经抢救就咽气了。 死者的亲属认为,医院抢救室医生没有尽到职责,三番五次找医生抢救都无动于衷。从一层抢救室到二层走廊不及十来秒时间的路程,医生就是请不动。众所周知,抢救危急病人是争分夺秒,而医生不予理睬,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死亡。如果医生能及时到二层就地实施抢救,或许不会死亡,即使抢救无效,我们心甘情愿,所以医院应负赔偿责任。医院领导也认为医务人员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职责负有责任,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调解结案,平息了该起医疗纠纷。 该起案例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不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是医生根本没接触到病人。这种情况能不能界定为医疗事故呢? 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但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发生不能仅限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换句话说,即便不在“诊疗护理过程”,像该起案例病人到医院,大部分医生还没有上班,也没有门诊挂号,似乎与医院之间没有发生诊疗关系,但在危急的情况下,病人需要紧急抢救时,而医生拒绝或怠于采取措施抢救,尽管这时与患者之间并没有形成诊疗护理过程,但仍应构成医疗事故。这是因为在此时他们不仅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且是现代社会基于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而规定的“强制性缔约义务”;这也是做为一个医生是应该具备的基本的道德水准。 这起“特殊医疗事故”的发生,使我们联想到医疗机构对医德、医风建设的重要性。我们知道医德医风建设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医德医风的好坏是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是关系到党和政府威信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医疗机构对外形象好坏的大事。人民群众对这些医德医风热点问题反映极为敏感,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是体现“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单纯是一个行业作风建设问题,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每一位医务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一切为病人服务,让病人满意。医务人员自觉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医德,明确对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病人利益为重,对事业的忠诚和奉献精神。如果该医院的这位值班医生切实做到服务“人性化”,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该起的“特殊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或许就可以避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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