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主张性别公正的我,为何支持性交易合法化?

 华英雄华崽 2013-08-09

主张性别公正的我,为何支持性交易合法化?

2013-08-08 18:02 阅读(7721)分享评论(24)

性产业算不算把女性工具化?工具化是治罪的理由吗?性产业是单向服务于男性的吗?回答了这些问题,基本上,我就很难找到主张对性工作者治罪的理由。假设这一问题已得到了很好的回答,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在不涉及权力腐败的条件下,私人之间的性服务、性消费是违法的吗?

主张性别公正的我,为何支持性交易合法化?

2013-08-08 彭晓芸 彭晓芸

欢迎来到 【彭晓芸的思想实验室】 ,在这里,我主张说理而不是说情,讲逻辑才是讲道德;我主张对话与论辩,而不是自说自话。

关于“性交易是否应当合法化、妓女工作是否损害尊严”的问题,我思考了很久很久,上次就广东判“打飞机”无罪一事的争议中我也讨论过。­对于主张性别公正的人来说,支持性产业非罪化,唯一障碍在于:性产业算不算把女性工具化?工具化是治罪的理由吗?性产业是单向服务于男性的吗?回答了这些问题,基本上,我就很难找到主张对性工作者治罪的理由。假设这一问题已得到了很好的回答,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在不涉及权力腐败的条件下,私人之间的性服务、性消费是违法的吗?

 

1 什么是卖淫?

【卖淫】这个词本身就很可疑,什么叫做卖淫呢?买卖“淫荡” ?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性活动不淫荡?“淫荡”指什么?如果指“聚众”,一对一性服务不是聚众。如果指色情,合乎现行法律规定的性活动也色情。如果指金钱交易,那么,法律如何认定交易和感情的边界?如果卖淫和日常性活动的唯一区别,落脚点在于金钱交易,则说明法律打算介入鉴定私人关系当中的情感与金钱交易的边界问题,这对法律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很不幸,罗素讲过:【只要人们把有体面的妇女的德行当作一件极重要的事看待,那么,婚姻的制度必得用另一种制度去补充,这种制度其实可以算是婚姻的一部分,即卖淫的制度。】

也就是说,婚姻制度某种程度上,只是将性交易合法化的一项经济制度。

 

1.1 婚姻与卖淫——批发与零售?

如果一对一的单次性服务是卖淫,那么,一对一的性交——以婚姻的模式批发呢?我不认为像纪英男那样,每天获得一万块零花钱的“二奶”就比一次结清的“性交易”更彰显女权或性别公正。

既然可以批发,那么,为什么不能零售?为什么法律保护批发的性交----婚姻当中的弱势一方呢,支持经济补偿,却要反对卖淫呢?

有人针对我说的“批发与零售”的比方,认为我贬低了婚姻。我想我表述得比较清楚了,是指婚姻及婚外情当中也有钱的交易,如果这些状况当中的金钱交易只要不涉及腐败就不会被法律干涉,那么,我们就得回答一个问题:被认为有感情的性关系及其交易得到法律许可,被认为是消费类型的性关系及其交易被法律禁止,那么,如何判断究竟是有感情的还是没感情的消费与服务?这一点,想必法律要想破了脑袋。

至于性与爱的关系,“有爱的性”比“无爱的性”,价值序列上排序有高下吗?这已经是另外一个议题了。

 

1.2 性器官与卖淫

有一部电影叫《亲密治疗》,主人公马克?欧布莱恩曾在幼年时期患上过小儿麻痹症。疾病的后遗症不仅让他再也没有站起来过,还让他饱受呼吸困难的折磨。已过而立之年的他早已成为一名成功的诗人兼记者,但作为一个男人,却从未尝试过性的滋味。在向牧师朋友多次寻求指引后,他毅然决定通过雇佣专业性从业者来帮助自己完成这个愿望。那么,如果性治疗师帮助他手淫了,你说,这样的人际和行为关系,法律应当禁止吗?如果足疗是被允许的,那么,如何解释性疗就是法律应当予以治罪的?这里面需要有一个完备的逻辑才能说得通。因为性和足实在太不同?如何不同?需足够的论证才能使得这样的立法自洽,如果不能,则说明立法有其狭隘性。因此广东判例(判手淫无罪)才是进步的。

肉眼可见的、简易方式能够判断的,性器官和足的区别在哪里?是不是在公众场合裸露是否得体这一问题?如果你承认这一点,那么,一对一性服务仍然符合性器官与足部的差异对待,人们没有在大街上进行【性疗】影响他人、妨碍他人,至于私人之间自愿的交易,他/她是否觉得羞涩或引发欲望,与旁人何关?譬如,医生检查身体,也涉及性器官,你能够说医生是猥亵吗?除非医生利用职务之便、违背病人意愿和职业需要接触病人身体,否则,检查身体时的裸露也是几乎同样的场景,基于这一裸露的、接触性器官的场景就要治罪,那么,又得有一番逻辑上的论证才能使得法律站得住脚。

 

2 卖淫是否是加剧对女性的工具化? 

谈谈妓女的工作是否被工具化,是否损害她们的尊严。首先,关于工具化,我发现人被工具化并非仅仅妓女这一项工作,而是人类要长期共同对抗的命运,我们工具化别人,也可能成为别人的工具,程度有差别而已,你说婚姻是不是工具?婚姻是基于经济理性的结合,双方把对方视为生育工具,养老协助伙伴,经济合作社,是不是工具?

如果按照凡是工具化就得被治罪的逻辑,推论到极致,我们甚至现在就得开始呼吁取消婚姻制度,但我们并没有这么做,甚至,许多人还推崇婚姻,那么,说明工具化也可能提供给人类以别的方面的满足------如生存成本的降低,安全感等等。

那么,人类的自主性以及性的美好何以可能?

抵抗异化和被工具化,只有极少部分人部分地做到——思想者也许较大可能缓解工作的异化感,因为他们自主地思考,刚好这思考也符合个人兴趣,竟然还能赚钱,还能算工作,但很多人,也许并不情愿地从事着某项工作,如搬运工,如烈日下的建筑工人,环卫工,他们的工作舒适度不会高于妓女多少,但他们还在从事这些工作,并且你我也没有权利去阻止,对不对?也就是说,他们有生存的权利-----假设你不能给他们提供更好的工作选择的话。

 

2.1 性与爱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唯独爱情是以彰显“独占性、唯一性”为“美德”的——其实用【性的社会规范】来表述更好,因为这种所谓【性道德】实际上与“为人民服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公共道德完全逆反,也正因此,性道德被作为政治伦理构成就毫无逻辑。

而在父母与儿女之间,却没有此种独占性,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无不以“推己及人”和“博爱”为美德。爱情(性关系)为什么不以博爱为美德?

事实上,性与爱的排他性,并非道德伦理要求,而是基于遗传学基础和私有财产制的经济制度产生的。除了服务于人类古老的繁衍控制需要和性别战争控制之外,今天延续这种爱的“排他性”,更多的是服务于爱的艺术(审美)与爱的伦理(类宗教伦理,类似于信仰)。

人们还保留着性与爱情是“排他的”的习惯,在于人类满足于这种审美情感的召唤,满足于爱情宗教的沉浸,审美与宗教都是强烈地追求独特性的,因而,人类愿意以唯一性来强化这种独特性和爱的深刻意味。

但这显然不是绝对,也有许多人愿意分享或多边恋,单恋,暗恋,三角恋,无对象的意淫等等,总之,性与爱的形态也并不是唯一的,只不过更为常见的是人们不愿意牺牲深度或私密性去追求分享和稀释爱的体验而已。

综上,也就是说,妓女,不过是损失了上述这些性的精神层次要素而从事的工作,你可以认为这工作低级,但难说禁止。

 

3 怎么看古代妓女和当代性工作者?

 

翟振明

陈寅恪是中国学界少有的公认的史学大家,也以其风骨折服后人。他的代表作《柳如是别传》却是以妓女柳如是的风尘人生为主线的,并以此阐发其“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深远寓意。作为比喻,我们不妨说,大学者陈寅恪“热恋”上了名妓柳如是。但是,“妓”在许多现代中国人的眼里代表的是“堕落”与“无尊严”,那么柳氏这个风尘女子,为何在现代严肃学者那里却似乎有一种大大超过“良家”的、颇具崇高感的人格力量?脱离主流规范的“性”,对女人的尊严到底意味着什么?

 

彭晓芸

传统的婚姻更多是一种经济的、俗世的结合,尤其是婚姻不自由的年代,还有媒灼之言,没有自由恋爱。古代的妓女可不同于今天作为赚钱工具的性工作者,艺妓,文化名妓,在当时几乎是新新女性,是古代的知识女性,她们不是家庭妇女,因而也更为妖娆洒脱,率性可爱,所以,文化家眷恋名妓,是情感上的依恋,而不是今天的嫖娼,这一点大大不同。

所以,我在那边那个话题中才试图论证,男人本质上不喜欢“妓女”,这个妓女,准确来说,就是指今天专业的性工作者,因为今天的性工作者不同于古代妓女,她们在同性群体中属于底层人了,无论文化程度还是社会地位。此妓非彼妓。

 

==============================

那些富有启发性的观点:

 

张鹤慈

召妓合法化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无法根除性交易的前提下非法性交易对社会和对女性的危害更大;而不是一些“自由主义者”说的,我的身体可以随便买卖。这和卖肾一样,因经济把人分为买卖的两个群体当然违反道德,甚至可能违反法律。觉得这里的谈论有点乱。法官召妓在中国先是违法问题。如果按照澳洲性交易合法的前提,才需要谈法官这个职业的道德要求。正如你去饭店吃饭不会管厨师的私生活一样,法官没违法的道德瑕疵你也没必要关心。饭店老板需要关心厨师的道德问题,是因为他怕有道德问题的厨师可能影响工作,如沉溺赌博可能会偷盗。现在大众对官员的性生活表现的过分的关注,在整个社会性行为标准宽松化和自由化的今天,仍然用几十年前的标准要求官员,难道他们相信宦官管理会更好一些?

 

彭晓辉

  有朋友就我对性政治的学术探讨,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我不该将性与政治扯上关系。这里我负责人地想表达一下我的学术认知:性的就是政治的,性别平等也是政治的。性多数与性少数的平等还是政治的。政治的实质是生活资料配置和性资源配置的利益格局。政治口号是政党利益集团(中性表达,不是贬义也不是褒义术语)宣传和实现其利益的主张。社会存在不同利益集团。


翟振明 

我们确实应该避开法律的技术层面来谈,因为那是非常专门的领域,一般性的讨论基本都挂一漏万。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立法原则的问题,立法的理性根据的问题,这就不只涉及技术性的问题,更涉及价值原则问题。
把法律的功能说成“保护社会”是否成立,要看对“社会”这个词的内涵给与何种解释。如果把“保护社会”看作与“保护个人权利免于侵犯”非常不同的概念(听起来很不相同,似乎还有相反之嫌),那么,这个说法就很有可能是不对的。思考:“宁可错放一千,不能错杀一个”能否作为合理的法律的一个形象化表达?
回到“打飞机”和“卖淫”的法律地位的问题,立法应该遵循什么原则才是合理正当的?

 

那些反对我的观点:(没有反对意见和可错性,就不是一场成功的思想实验)

 

阳关故人-鹏

个人认为目前的中国还没有完全具备将娼妓合法化的充分条件!事实上中国人的自制力普遍比西方社会还要更差,因为中国没有信仰。合法化后将会导致娼妓的规模化、扩大化!中国现在的生活压力这么大,将卖淫行业合法化后,更会滋生更多女性好逸恶劳的不良风气,想想这将会给社会劳动力造成多么巨大的损失!此风一旦掀开,将会导致更多社会问题的出现!

 

颜志豪o0O

1、娼妓现在是大量存在,而合法化后,直接是鼓励该行业的扩大,而作为法律,这个行业并不是我们需要鼓励的,鼓励也不是恰当的。所以,与其合法化,还不如退一步,默许就行;

2、娼妓合法化,是否带来最优后果,这个需要实证支持,而经验证据表明,貌似并没有想楼主所说那样那么好,而荷兰打开了合法之门,也不见得效果好。据我所知,大量东欧妇女被拐卖到荷兰从事该行业;

3、中国的法律漏洞百出,把娼妓合法化了,估计比不合法化更令人担忧。

 

哲学_刀哥

大家探讨这个问题,或许是出于已经存在的现实——包括西方国家的现状。但是无论西方东方,娼妓业都是黑暗的行业,与其讨论其合法化带来的利弊,还不如探讨如何去防止娼妓的产生。针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来探讨卖淫合法化,我深恶痛绝。合法化之后,暗箱操作的娼妓业必然继续存在。所以合法与否不影响结果。娼妓业造成的所有恶果,并不是娼妓业本身,而是社会的文化所致。倘若某一个社会,以崇尚精神修为和精神幸福为主旨、物质生活也安稳富足劳有所得、人生下来之后都受到大致同等的教育和福利,怎会有人甘愿去做娼妓?社会导致了娼妓业,我们不讨论为何如此,反而讨论是否该让娼妓业合法化,那岂不是掩耳盗铃?任何社会的娼妓业都是该社会不合理或者缺陷所导致的。不能因为西方有娼妓业就说明我们也应该有。

 

订阅【彭晓芸的思想实验室】内容请查看搜狐新闻客户端【订阅中心】----【新闻】分类往下拉即可找到我。另外就是本人的微信公众平台:【查找公众账号】-----搜索【彭晓芸】,认证用户即是。

实时讨论内容,请多关注我新浪微博发起的议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