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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四)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

 songsgt 2013-08-09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四)
2013.7.29人民法院报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3版民诉法新设立的诉讼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防范和纠正虚假诉讼、诉讼欺诈等当事人可能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实体或程序利益的情形。

    民诉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可见,上述第三人制度重申了传统民诉法理论中关于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制度。此处的“第三人”的身份性质存在五种可能性:一是没有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但其与原诉具有实体利益或程序利益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二是以有独立请求权为由而以“原告”的身份涉诉,并请求将两案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三是原诉中的原告直接将之列为具有“第三人”身份而被法院立案受理的诉讼参加人;四是自己申请参加诉讼的案外人;五是由法院通知追加而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凡前述情形中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就是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对于裁判尚未生效而处于上诉阶段或二审审理之中的第三人,则其获悉案件信息后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认为其申请理由成立的,则可以“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而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此时还不存在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空间。

    以上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制度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在范围上又有所不同,其实质是对旧民诉法中“案外人申诉制度”的精细化。即将“案外人”中具有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第三人”明确列示出来,并赋予其撤销原诉裁判与调解的诉讼权利,从而达到案外人对原诉实现“申诉”目的的审判监督功能。

    有理论认为,案外第三人之所以被赋予对原诉裁判的撤销权,仅是因为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并不包括“程序性权益”。但笔者认为,考诸民诉法原文关于“第三人”包括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形,即说明程序利益也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的基础性因素。    

    撤销之诉的结果是维持或改变、撤销原审裁判内容的错误部分。这种被撤销的“错误”包括对全案裁判的撤销;或是对原诉起诉的驳回;或是对原诉全部诉讼请求的驳回;或是对原诉已经得到支持的诉讼请求进行部分的改变或调整等。因此,其在实质上具有与审判监督高度相似的制度性功能。(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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