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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是否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京苏粤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指导意见全编

 山鹰单利平 2017-12-24


2017广东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粤高法[ 2017 ] 152号


为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


1、应否受理对财产保全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和仲裁裁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专章规定,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定以及法院以外机构作出的文书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故对上述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均不予受理。


2、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否受理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受理。


3、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进行一审,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原一审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4、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件当事人范围、诉讼标的等方面虽然并不相同,但在评价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具有相同性质和功能,因此,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中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原审合议庭成员应当回避。


5、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民事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破产债权撤销权。


6、普通债权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


7、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前诉的当事人。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人民法院也未列其为原审的第三人的,以及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原审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属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情形。

第三人在前诉中被列为当事人,即使其在诉讼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实际参与诉讼过程,也不能认为其未参加诉讼。


8、如何认定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过错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来证明其无过错的,不能成立。

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时,可以作为其无过错的初步标准。但是,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知悉原诉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的,应当视为其有明显过错。


9、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范围应当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限,重点审查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审理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时,法院亦不依职权主动改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再审。


10、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应否合并审理

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可合并审理,但第三人与向相对方之间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

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11、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审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不出具调解书,由第三人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准许其撤诉的,应向第三人释明,其撤回起诉后,不得对同一判决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出具准许撤诉的裁定书。第三人撤回起诉后对同一判决书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予受理。


12、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定可否上诉

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所做出的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3、涉案标的物被转让应如何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所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的撤销请求成立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


14、如何处理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行为

第三人与原审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2016年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

(北京高院民一庭 2016年4月15日)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诉讼程序,近年来,全市法院已经审结了一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初步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对这些审判经验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提炼,多次召开研讨会,并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目前,部分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部分问题分歧仍然比较大。现将形成基本共识的部分汇总如下,供全市法院民庭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一、案由

在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未作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管辖和审判组织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原诉二审程序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结的案件,由原一审法院管辖。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由原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三、第三人范围

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经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归责于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属于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起诉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六个月”性质上属于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三人逾期提起撤销之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通过另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等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的,起诉期间不因此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三人对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间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六、民事权益的范围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等。

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

七、就婚姻案件财产部分提起撤销之诉的处理

第三人认为婚姻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关于财产部分的处理有错误,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对其不利的财产处理内容提起撤销之诉。

八、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依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要求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与原审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一般不予准许。第三人要求变更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他案外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九、诉讼请求的确定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原审案件当事人一般不得提起反诉。

第三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无异议,仅对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提出异议并要求撤销或变更的,经法院释明第三人坚持该诉讼请求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人另行起诉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民诉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十、诉的合并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一般应当合并处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或管辖协议、合并审理会导致案件过分迟延或涉及其他案外人利益的除外;对于前述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多个第三人对同一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一、保全程序的适用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案件中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条件的,应予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正处于执行程序的,适用本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二、诉讼期间的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不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且其已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依第三人申请裁定在其请求撤销或变更范围内中止执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机构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法院执行机构。

十三、审理范围和诉讼请求的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应当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不得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应当释明第三人提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全部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审理第三人诉讼请求确有理由的,应当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内容;第三人同时主张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成立,且要求做出改变判决的,可以对原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其权益的内容做出改变判决;第三人主张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或者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诉讼在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内容被撤销的,未撤销部分继续有效;原二审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裁定视为同时撤销;法院判决改变的内容对全部当事人有效。

十四、判决主文及理由的表述

实践中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

(二)法院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表述为:撤销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并判决驳回原诉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或者表述为:改变北京××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第×项)为:××××。

(三)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第三人权益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第三人以及原诉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撤销范围内的民事权利义务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

(四)法院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部分内容的,应在判决理由中告知原诉当事人认为剩余部分内容利益失衡或者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基础已不存在的,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五、调解的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诉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出具调解书。为避免该调解书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间的冲突,调解书中可以表述原诉当事人放弃申请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不能有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表述。

第三人在撤销之诉中同时对原审诉讼标的提出确认权属并合并审理的,对于该确权之诉的调解,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防止出现虚假诉讼。

十六、诉讼费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根据第三人提出撤销请求范围所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计算诉讼费用的缴纳数额,撤销请求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

多数意见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对原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予处理,但法院作出改变判决的除外。

十七、重复起诉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被判决驳回后,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其他理由对同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八、上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第三人要求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的,原诉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十九、标的物转让情形的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主张的特定标的物在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经审查第三人请求确有理由的,可以判决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但不得直接对案外人受让的标的物进行处理。第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与案外人解决相关争议。

二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诉当事人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中止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再审申请被驳回的,应当恢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

案外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审查该案外人属于原审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经审查该第三人作为案外人曾经申请再审已被法院以实体性理由裁定驳回的,对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滥用的处罚

第三人与原诉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撤销之诉诉权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权益受到侵害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二十三、适用

本纪要仅供参考,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从新规定。



201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制度。近年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如何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损害其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立案审判部门应当登记,并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不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审查模式。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虽然是形式审查,但本质上系准实质审查,比其他案件的立案审查更加严格。人民法院立案审判部门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审判庭应当移交相关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诉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有可能以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也可能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申请再审。为避免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第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救济渠道中只能选择一个,不能要求双重保护,即不能既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人民法院在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该第三人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


三、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是原审中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系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即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

(三)撤销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或者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只要第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提交相应的证据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做出判断。

(五)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即第三人与生效裁判内容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与第三人民事权益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六)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六个月的期间系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三人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时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七)当事人未因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再审的。

(八)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审以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攻击之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威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冲击极大。为维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威,应当严格限制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的范围,不得作扩大解释。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即在原审裁判中应当属于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是在原审裁判中具有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与原审裁判有直接牵连的第三人,即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于存在事实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追加的第三人,但不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的,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五、普通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人不属于原生效裁判对应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损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六、案外人以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如何处理?

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实体法上的债的保全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程序法上的诉讼制度,两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上均有不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由于享有《合同法》上撤销权的案外人并不是法院原生效裁判所涉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其并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因此,案外人以其享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七、夫妻一方的债权人能否就生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在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不属于第三人,对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既不享有实体权利,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因此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八、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本质上仍属于普通债权人,不属于原审裁判中的第三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有权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九、实际施工人就生效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诉讼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因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其就生效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保证人能否就生效的主合同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保证法律关系虽然具有从属性,但与主合同法律关系之间仍系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因此,在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诉讼中,保证人并不属于第三人。因此保证人也无权就已经生效的主合同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一、公司对外诉讼形成的生效判决,公司股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地位。在公司对外诉讼中,股东不具有第三人的主体地位,因此公司股东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其有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未起诉股东的,因该股东并不属于公司与债权人诉讼之间的第三人,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十二、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参与诉讼,但其诉讼地位仍是原审中的当事人,而不是原审中的第三人,因此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无论生效裁判是否具有执行内容,是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均可以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在适用第四百二十二条和第四百二十三条时,两者的区别在于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不同: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起算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起算点是从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十三、债务人能否就生效的代位权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该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因此,如果债务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代位权诉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四、如何判断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于存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均属于明知或应当知道诉讼而未参加,不属于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包括第三人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和原、被告申请追加而人民法院未准许两种情形。对于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参加,且法院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属于第三人未参加原审程序的情形。第三人申请参加原审诉讼,原审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人民法院未将第三人列为原审当事人的,可以视为第三人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情形。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客观原因指非因第三人本身的原因未参加原诉讼的情形,如不可抗力、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第三人在国外出差等。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如果第三人已经在原诉讼中作为代理人、证人等出庭的,或者有其他明知原诉讼而不参加的情形,均不属于“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如何理解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错误,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错误。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仅为事实认定部分错误,但主文正确的,由于该事实部分没有既判力,第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第三人另行起诉的,虽该事实部分已经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确有充足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错误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推翻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事实认定。


十六、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如何确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由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再适用原来的“案外人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之诉”。


十七、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赋予第三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并未要求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担保。因此,第三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条件的,应予受理。


十八、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一并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的规定,其可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一并提起请求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因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权利主张只能通过另诉进行,实际上剥夺了第三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权,会增加其诉累,对第三人不公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的,由于其属于原审案件中的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诉讼主张,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可以一并处理。


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应适用普通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十、如何确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的规定,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原审诉讼的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业务庭审理,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哪个审判业务庭作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应由该审判业务庭负责审理。


二十一、原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是否应当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虽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原审案件并非一个案件,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后果是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与原审程序系对立程序,效果上类似于再审程序。因此,原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中应当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十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撤销裁判与改变裁判的关系如何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可能提出两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确认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

对于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的规定进行裁判,以改变判决为原则,撤销判决为例外,以减少第三人的诉累。

对于第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调解书的,由于调解协议系原审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属于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的整体方案,变更其中一项不能反映当事人争议的全部情况,人民法院不宜对全部或者部分调解书内容予以改变,否则会导致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以撤销原生效调解书为原则。如果经原审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例外适用改变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第二种意见:对于第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调解书的,由于调解协议系原审当事人之问自行达成,属于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的整体方案,变更其中一项不能反映当事人争议的全部情况,人民法院不宜对全部或者部分调解书内容予以改变,否则会导致原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因此,对于当事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原生效调解书的,调解书内容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生效调解书。


二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后,原审当事人对被撤销或改变的内容仍有民事争议的,如何救济?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撤销的部分,因撤销判决使原审裁判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就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仍有争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改变的部分,原审当事人之间仍有民事争议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后,原生效裁判是否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原生效裁判原则上不中止执行。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受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的原生效裁判部分中止执行。

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中止执行,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根据第三人提出的撤销请求涉及的金额或价款计算。


二十六、本解答与省法院之前文件的关系?

本解答出台后,省法院之前下发的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文件不再执行。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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