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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价值观

 bbsz 2013-08-12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是不同的意识形态,它们之间不存在高尚与低下的区别。的确是这样,米塞斯(Mises)在上世纪关于社会主义的大辩论中已经作出过这样的总结:“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两者都献身于全人类的善,它们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它们的目标,而在于它们用以达到最终目标的手段”。

        可是,由此我们是否能够推导出专制与民主也属于类似的同等并列关系、以至认为专制与民主也都是“献身于全人类的善”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人们经常将“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这对关系与“专制和民主”的关系混淆,是因为我们常常忽略了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描述的是社会经济制度,而专制与民主指的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两者之间有着很明显的区分,一个现成的例子: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一个将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分开看待推进的社会制度;而在西方民主制度国家中同样可以推行社会主义,在今天,社会主义成为福利社会的代名词、也是一个重要的现代经济学流派所研究的对象。既然经济制度不同于政治制度,因此,“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并列关系并不能推导出“专制与民主”也是并列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

        那“专制与民主”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不澄清这个问题看上去就像“只会破坏不会建设”,是无益于让我们掌握客观真理的。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也不是很复杂。

        我们知道,无论东西方,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就一直在追求解决这样的问题:公平、正义、效率。中国历史上尧舜禹的传说、先秦诸子百家的思想,以及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的理想追求,无一不在追寻着这样一个永恒的社会法则。效率是社会进步的物质追求,属于经济层面;而公平、正义是社会进步的精神追求,属于政治层面。

        人类社会为什么要追求公平、正义?这是一段漫长的人类心路历程的衍生物。理论上,人的行为是利己的,这无论是经济学的第一原理,还是自然法学家强调的自然律定理,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但是,这些利己的个体如何构成群体、形成人类社会,就必然要涉及到“公平、正义”的纯理念概念,因为没有公平、正义的存在,这样的群体没有结合的基础,群体大厦将瓦解消融。在人类发展史上,可以这样总结:公平、正义的追求一直存在着、延续着,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对“公平、正义”的理解有所差别。古希腊神话中推崇的“我能够、我可以”表达的就是远古时期人类“强权既是公理”的公平正义观,进入近现代文明,合作与竞争成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主流价值认识,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罗尔斯(Rawls)在他的正义论里面讲到,正义应该满足这样的原则:每个人都有关于平等的基本自由的最广泛配置的平等权利,并且应使社会中处境最糟糕的成员相对的预期效用最大。这基本上可算是当代最具价值的关于公平正义的说法。

         既然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公平、正义”,则我们就可以将它视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就成为评判一个社会政治制度合理与否的依据;有了这个依据,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专制与民主区别所在。显然,专制不能导致公平、正义,因为在普遍原则上独裁者也是利己的,“他”的判断与决策必然要利于自己、自然就会损害他人;而民主制度通过不断选择、不断纠错的程序,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方式克服利己的人性对公众造成的伤害,达到“公平、正义”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显然,在追求目标上,两者并非并列的关系,而是极端对立的关系。既然这样,就没有必要再将“专制与民主”并列称为可以自由选择的意识形态,以模糊它们之间存在的本质不同。在逻辑认识上,可以这么说:既然专制本身是反自由的,就无法再用自由来为专制本身寻找逻辑存在的理由。

        接下来有个问题也需要澄清。上面说到:“公平、正义”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但自由主义认为人是可以自由选择价值观的,这岂不成了矛盾?事实上,只要正确理解了自由主义,这个矛盾就不复存在。在前面提到的罗尔斯的正义论里面,就隐藏着这样的认识隐患:那个决定谁是社会中处境最糟糕的人会成为“独裁者”。哈耶克也证实这样的结构将走向自由的反面。但是,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另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森(Amartya Sen)证明了自由的边界,即是说,我们永远只有有限的自由。

       所谓拥有有限的自由,就是我们无法完全自由选择,我们的选择只能在不妨碍他人自由的前提下得以实现。“不妨碍他人自由”,就是自由的边界、也是自由的底线,就如同道德底线的存在一样,“公平、正义”的人类共同价值观,是人类社会选择的底线。我们的自由价值观的选择,都是建立在不违反这个基本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之上。

       “公平、正义”的人类共同价值观,在当代具体表现为人权,它是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不能挑战的人类生存基本准则,是我们必须遵从的社会选择的边界及社会伦理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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