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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松花江网

 日月明书馆 2013-08-12
2013-08-12 14:08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3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3月29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在各类开发区管理的区域征收房屋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财政、公安、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以受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业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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