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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错案:我们该反思什么

 风临酒把2 2013-08-13

    面对近来曝出的错案,我们需要冷静下来,做通盘的反思。司法机关的反躬自省自然首当其冲,而一直作为反思者出现的媒体和舆论,也需反省自身在重大案件发生时的冲动与片面,作为旁观者的公众也需跟上法治时代的步伐,树立起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近来曝出的错案刺激着公众关于公平正义的敏感神经,一时间,相关报道此起彼伏。在这场舆论风暴中,讥讽有加者有之,扼腕叹息者有之,追悔莫及者有之,捶胸顿足者亦有之。各方对号入座,“按座发声”:舆论反思,公众指责,司法自省,谁是谁非责任在谁似乎已见分晓,“错案”问题在传播价值消费殆尽后便被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热点淹没。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回想一下,制造错案的所有原因都被发现了吗,需要反思的真的只有司法吗?

    司法自然是首先应当反思的。相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坚持程序规则、坚守法律底线,是酿成冤案最为直接和可见的原因。但问题并不止于此。是否应该追问一句为什么他们没能做到?我们知道,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对程序的设计精细而严格,办案法官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对自身和所在法院可能造成的影响(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一来由于法官均有较高的专业准入门槛,另外,所曝出的“错案”大多为刑事重案,这种案件通常都由职级较高且经验丰富的法官办理),除去枉法裁判——实际上这几起“错案”均无此问题——在缺乏利益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为何甘冒个人职业风险甚至是法律风险去违反规则?要知道,遵守规则,坚守法律是其当然的职业要求,也能够将自身的风险降至最低。作为理性人,没有理由作出相反的选择。然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讲的那样,审判“面临来自各个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正是这些压力和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导致法官不得不“涉险闯关”。对此,虽说法官较于普通人应当有更高的道德义务,有抗压的责任,但从制度层面考虑的话,将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于个人的抗争和坚持,而不施以制度支撑,则显然不对。如何屏蔽不当干预,如何给坚守法律底线者以职业保障,以及如何让违反规则而不是违反“命令”的人承担责任,是司法必须要反思的重点。对于每个法官而言,一时妥协只是保全,坚持程序,坚守法律,重视证据方得万全,也才能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考验。

    除去司法,一直作为反思者出现的媒体和舆论,在错案的酿成上,也有须反躬自省之处。不可否认,从目前几起影响较大的“错案”的发现过程来看,媒体和舆论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它们的持续关注和深入调查,让真相得以重现。但如果我们放长观察的经度就会发现,不少错案酿成本身也能发现它们的身影,甚至当初“喊杀者”与如今的“喊冤者”同出一口。“同出一口”本身也并无不妥,毕竟认识是一个过程,但既然谈的是“认识”就必须明白求真但不等于“真”,说理但不同于“理”的道理:探求事实但承认同事实之间可能存有的误差,认真说理但并不宣称所说之理为唯一,这才是当有的态度。虽说媒体有自身的传播要求和传播规律,语言简洁、观点鲜明、新颖特别是其基本要求,但“广而告之”毕竟不同于“自言自语”,在媒体拥有较强话语权,司法尚未建立相应抵御干扰机制之时,未经核实便言之凿凿,为突出效果不惜罔顾事实的做法,极容易让媒体本身成为“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中的一种。在探求事实,追求正义上,媒体和司法有同样的出发点,但两者注定路径不同,前者以社会评价为主,后者则只能依据法律进行评价;前者往往以事论时,后者只能就事论事;前者讲求打动人心,而后者则必证据确凿……正是这种不同点构成了两者各自存在的必要性,也决定了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越俎代庖不仅会“出力不讨好”,甚至有可能变成“砸场子”,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对各自来说都是最优选择。

    另外,公众在错案的“生前身后”中也并不仅仅是一个旁观者。一方面司法本身就是由公众组成的社会的一部分,其“难以作出超出所处社会阶段的判断”。公众主流观念必然会对司法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可为正也可为负,虽潜移默化却深入肌理。如即使在司法相对比较超脱的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平等原则也经历了从“隔离但却平等”到“隔离即不平等”的逐渐确立的过程。“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虽为我国法律所确认,但社会对这些理念似乎仍是“叶公好龙”,抽象探讨时尚能认同,一旦涉及到具体的案件,便“把持不住”。特别是遭遇当事者双方强弱不一、贫富悬殊的案件时,所有关于官官相护、恃强凌弱的想象都被激发出来。庇护弱者防止强权的初衷无可非议,也确实部分地实现了矫正的正义。但这种做法一旦泛化,其背后不问是非问立场,不问证据问强弱的逻辑,极容易造成另一种“强权”。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相比较司法说理本身固有的繁冗、复杂、专业的特点,情绪化、口号化、标签化的表达无疑更具有传播能量,舆论风暴一旦酿成,司法往往陷入有口难辩、有理难讲的尴尬境地。在司法缺乏抵抗能力的情况下,便不得不妥协,而这种妥协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但不能息事宁人,反而似乎印证了公众的猜测,在一片胜利的狂欢中,真相只能成为牺牲品。

    司法权不同于其他权力,其兼具国家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强制力总是“引而不发”,运行所依赖的“常规力量”是建立在权威和公信之上的说服力。司法权威和公信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弥足珍贵,是秩序,是和平,是安全的保障。但其得来却绝非易事,必须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在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给公民权利以有效的保护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舍此无他捷径。这个过程需要司法本身的努力,包括更严格地适用法律,更坚定地排除干扰,更审慎地作出判断,更完善地建立机制等等。也需要舆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呵护,包括媒体的自我克制,公众的趋于理性以及共同地对司法、对真相、对规则的必要尊重。毕竟,当司法失去权威时,没有人会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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